環評“三同時”要驗收!企業汙染環境,被徵收人可要求補償

在徵維權的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一項重要任務,事關廣大農民根本福祉。現實生活中,某些地區依然存在著企業環境汙染問題。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

的一個案子裡的當事人便遇環保的問題:

案情概況

黃某是居住在浙江省某縣某村的一位村民,在該村有自留山數畝,在該村距離某礦山約200米處經營一兔子養殖場。後某縣交通投資集團礦業有限公司投資開發建設了該礦山。由於該礦山未辦理環評“三同時”驗收即開始採礦生產,造成環境汙染、噪聲等不良後果,黃某認為自家的自留山經營權和兔子養殖經營權受到侵害。2016年7月25日,黃某向某縣環境保護局提起查處申請。同年8月26日,縣環境保護局答覆黃某,作出某信訪答字[2016]12號答覆意見書,明確拒絕立案查處。史律師指導黃某依法提出訴訟主張:要求撤銷某縣環境保護局某信訪答字[2016]12號答覆意見書,並責令某縣環境保護侷限期對礦業有限公司的違法生產進行立案查處。訴訟中,某縣環境保護局堅持自己不予立案合法。針對某縣環境保護局的主張,史律師一一反駁。

環評“三同時”要驗收!企業汙染環境,被徵收人可要求補償

勝訴捷報

縣人民法院支援了史律師的觀點,撤銷該環境保護局的某信訪答字[2016]12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責令某環境保護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對某村的石料礦環境違法行為調查核實並做出是否立案的處理決定。

史律師點評

本案中,因涉案礦山開發會產生粉塵、廢氣、噪音振動等環境汙染,會影響周邊居民的生活和農業生產養殖。黃某經營的兔子養殖場距離礦山僅200多米,可能在礦區環境監測範圍之內。根據《環境保護法》第10條及《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規定,某縣環境保護局具有查處黃某申請中所涉及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域性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並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於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