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櫃概不負責?
今年2月7號中午,秦小姐去某銀行,要求取出存款2萬2400元。誰知,櫃檯工作人員一時失誤,點了2萬4000元給她,還給了她一張“取款金額2萬2400元”的取款憑證,要她簽字。秦小姐拿到錢,也沒數,簽完字就走了。當天下午,銀行結賬時,發現了這一失誤,馬上聯絡了秦小姐,要她歸還多給的1600元。秦小姐沒有理會。她認為在這件事上,她沒有過錯,而且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在這件事情上她也“
離櫃概不負責
”。幾次催討無果,
6月26號,銀行將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款1600元。銀行提供的監控顯示,當天櫃員確實多給了1600元。而秦小姐堅稱,取款憑證上只寫著22400元,不能就此斷定多給了1600元,即使確實多給了,那也是銀行自身的過錯,應該由銀行承擔,不能轉移到儲戶頭上。
今日話題
銀行多給儲戶1600元,儲戶拒絕退錢,稱“離櫃概不負責”,您如何看待這件事情,您支援秦小姐的做法嗎?
秦小姐能否使用“離櫃概不負責”這個銀行的格式性語言,來向銀行抗辯呢?
秦小姐多得的1600元,法律性質是什麼?是否涉嫌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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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津經濟廣播 今晚有說法節目中
聽眾參與討論十分踴躍
尚斌律師的討論戰況也是非常激烈
小編也聽得忍不住舉手發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