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網上追逃前後警方是否通知本人或家人?

網上追逃與通緝令通緝不同,通緝令通緝一般只限定在特定的行政區域內,且對外發布,最大限度地發動群眾抓捕犯罪嫌疑人,客觀上具有“一陣風”式的時限性;網上追逃資訊在全國範圍內公安內網上釋出,雖然不對外,但是卻可以調動全國公安資源對嫌疑人實施抓捕,且沒有時限性。

一般被通緝令通緝的嫌疑人,也是網上追逃的嫌疑人。

嫌疑人被網上追逃前後警方是否通知本人或家人?

網上追逃的“法律依據”目前只見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其中規定:“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透過網上工作平臺釋出犯罪嫌疑人相關資訊、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這個部門規章有四層含義:一是網上追逃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二是網上追逃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不是違法嫌疑人;三是網上追逃前嫌疑人必須是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已經辦案機關決定執行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或犯罪事實已經清楚,經檢察機關批准、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人;四是網上追逃的嫌疑人應當是逃避偵查、或者逃避刑事訴訟、或者刑事審判的人。

因為投案自首是法律鼓勵的,也可以降低辦案成本。犯罪嫌疑人無論是否網上追逃,只要主動投案自首的,依法都應當從輕處罰。所以網上追逃前後是否通知嫌疑人本人或家人,不能一概而論。總體上說,網上追逃前後通知嫌疑人本人或家人是合法的,不通知也是合法的。是否通知由決定機關看案件的性質、嫌疑人的態度、案件的緊迫程度或社會影響大小等多種情況決定。

嫌疑人可能在當地的,嫌疑人網上追逃前警方都先行抓捕,或者直接通知嫌疑人到案自首,或動員嫌疑人家人、親戚、朋友勸嫌疑人投案自首。無法通知本人,抓捕不到,又不投案自首的,就只有網上追逃了。

負責辦理網上追逃手續的通常是案發地公安機關,也有因特殊情況,少量的系與案發地有關的外地公安機關。

跨省、市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的,也就是追捕逃跑到外地的嫌疑人的,一般是無法通知或者通知了不主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特殊緊急情況下,對那些明知自己是犯罪嫌疑人而不主動投案的人,也可以不通知嫌疑人主動投案,直接網上追逃。

嫌疑人被網上追逃前後警方是否通知本人或家人?

只有網上追逃了,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才有法律依據立即抓捕嫌疑人,並對其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然後通知網上地警方前往帶人,從而使得嫌疑人儘快到案。這樣,不僅降低了辦案成本,也避免了網上地警方人地生疏,異地抓捕的風險,同時也符合公安機關異地協作的有關規定。

嫌疑人一旦上了公安內網被追逃,只有出現三種情況,網上追逃的資訊才能被撤銷,即:一是嫌疑人到案,二是有確實證據證明嫌疑人死亡,三是原拘留、逮捕決定錯誤,否則永遠有效。

在高科技、大資料的現代化資訊條件下,嫌疑人即使知道自己已經被網上追逃,可能會延遲到案時間,但是落網是早晚的事。嫌疑人在躲避追逃期間,根本無法過正常人的生活,最佳選擇是主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