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成功阻止批准逮捕:取保案例說明“黃金救援期”的重要性

張毅: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黑惡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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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成功阻止批准逮捕:取保案例說明“黃金救援期”的重要性

“黃金救援期”是我們刑事辯護的經常說的一句話,是指被公安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這段期間的辯護,這個時候一般是最容易取保放人的。一般的犯罪是14天,重大團夥等犯罪最長可以到37天。

本律師最近接了一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案件,在接受委託的5天內成功說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為後面爭取好結果打下一個基礎。雖然這類案件一般處理結果都會比較輕,但是走到法院定罪量刑的依然不少,很多案件可能就是在辦案的程式中缺少一些技巧和對刑事程式的不熟悉而導致不好的結果,因此我將辦理本案的前期分析和辦案過程簡要寫出,以供同行指導和有需要的家屬參考。

有同行說他有個朋友的朋友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人被抓好幾天了,家屬現在想找律師諮詢,他是做民商事的,知道我以前處理過兩起,就讓我幫忙參謀參謀。

2021年3月24日來的不是被抓人員的家屬,而是家裡人也熟悉的同事李總,根據和同事溝通情況,梳理之後有如下幾個資訊:

1。 當事人許某是某裝修工程的專案經理,一名工人掉落電梯井死亡,案件發生在全國“兩會”後幾天,因此許某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2。 許某於3月18日被刑拘,期間裝修公司老闆劉總告訴家屬,發包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正在和安監部門、死者家屬協商,協商好了許某就不會有什麼事,過幾天就放出來,因此家屬一直在等待。

3。 家屬希望請律師介入案件,但是劉總告訴家屬,公司有律師,問了律師的意見,說現在還不是律師介入的時候,等到了時候會讓律師介入的。因為已經過了7天,所以家屬想找律師問問意見。

聽完我也很無奈地幫助分析如下:

1、根據講述的案情經過,我認為許某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構成這個罪的前提有兩個:一個是在生產、作業中,二是要有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即使李總作為懂工程的人員,也會以為只要是在自己負責的工程區域出了事故就要承擔責任,就是犯罪。經過分析,我告訴他案件有如下幾點存疑:一是死者當時是否在作業過程中存疑;二是暫時無法說出分包單位或者許某到底違反了什麼安全管理規定;三是界定清楚電梯區域是誰負有安全責任,而且有安全責任不等於就有刑事責任;四是是誰具體違反了安全管理規定;五是死者死亡區域是兩家單位重合的施工範圍,需要詳細界定清楚各方的義務;六是不要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混在一起談。根據上述分析及我之前處理的案例,如果李總所說的屬實,這個案件許某即使有行政責任可能也不構成犯罪。

2、針對所說的各單位正在和安監部門、死者家屬協商,許某過幾天就會放出來,目前還不是律師介入的說法,我直接告訴他別被賣了還在替別人數錢。一是必須重視和死者家屬的協商,辦案機關特別關注這個,否則非常不利;二是從程式上來說,這個事故只抓了許某一個人,刑事拘留最長也就7天,到了第7天公安機關要麼放人,要麼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機關要放人,最晚當天下班前通知家屬,諮詢時已經是拘留的最後一天了,而且過了下班時間,估計已經提請批准逮捕了,一旦逮捕了,就很難想再過幾天人就出來了;三是安監部門負責事故調查和行政處罰,公安機關負責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偵辦,分別負責,協商方向都錯了憑什麼放人。劉總說發包方和總包方一直在和安監部門溝通,很快會放人,雖然安監出具的事故報告是公安機關辦案的重要證據,但並不是唯一的定罪證據,只是定罪的證據之一,而且人也是公安機關立案拘留的,就算跟安監部門談得再好,跟公安機關辦案放人有多大關係呢?四是就算放人了,案件還是繼續走下去,將來不還可能是罪犯。五是要清楚發包方和總包方對死者家屬的賠償並不是界定許某是否犯罪的依據。

3、從刑事辦案規律的角度來告知這個期間有哪些可以阻止刑事案件走下去的方式:

(1)如上分析,本案我認為許某可能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是由於畢竟是在兩會結束不久發生的死亡事故,為了安撫死者家屬,前期刑事立案並抓人也是常規操作,此時公安機關可能並沒有認定構成犯罪,因此如果在剛被抓的幾天裡律師反覆向辦案機關提出案件存在的問題和法律意見,可能公安機關自己也就撤案了,但這個期間難度很大,而且已經錯過,不過在其他案件中可以適用。

(2)公安機關偵查了7天時間不放人,很大程度說明有對許某不利的證據讓警方確認許某犯罪,由於許某被抓後一直沒有專業的律師告知他訴訟權利和案件分析,不利的證據很大可能一是許某自己的供述,二是其他人員的證言,這就要必須有專業的律師及時介入,瞭解清楚,儘早固定有利於許某的證據。

(3)即使公安機關認為犯罪了,那也可以在向檢察院提請批捕時透過說服檢察官而做出不批捕的決定,對案件將來的處理意義重大。由於捕訴一體化的改革,批准逮捕的檢察官就是將來審查起訴的檢察官,如果能爭取到不批捕,大機率說明檢察官也認為案件存疑,無論是將來說服公安機關撤案還是檢察機關不起訴,都是一個風向標。重要的是,不批捕公安機關就會無條件的放人(取保候審),但也要說一下,即使放人(取保候審)了,案件可還沒結束,公安機關繼續偵辦,覺得有必要羈押,還是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也就是不要以為人出來就沒事了,簡單就是“案件繼續走,人可繼續抓”。

(4)即使批捕了,案件仍然在公安機關手裡,一般都是要等安監部門的事故報告出來,此時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內部的辦案程式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提出辯護意見,只要有一方採納,案件就會撤案,此時才是真正的案結事了。

上面是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辯護途徑,大部分案件基本都通用。家屬在3月25日下午五點多來到律所,我在此跟家屬就案件做了詳細的分析,家屬決定委託。同時向許某妻子瞭解家中的情況,她一開口就哭個不停,邊哭邊說,說家裡老人因為兒子被抓,每天茶飯不思,大孩子估計知道了,好幾天沉默不說話,小兒子3歲多,每天都問爸爸去哪了。

五天成功阻止批准逮捕:取保案例說明“黃金救援期”的重要性

接受委託第一天(3月26日),我立即聯絡檢察院詢問案件何時到的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的聯絡方式,被告知23號送來,24號受理,同時告知了承辦檢察官的聯絡方式;立即電話聯絡承辦檢察官,被其助理告知承辦人剛好在提審許某,於是留下聯絡方式;11點多的時候,承辦人打電話過來,透過電話向其說明了許某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理由,同時也簡要說了對案件的法律意見,承辦人也說了她對案件的意見,同時表示希望我能把剛才說的意見提交一份書面給她。(這裡有兩個技巧:一是一般主動提讓你交書面意見的檢察官大多數是覺得你說的有些道理,如果說的沒道理,大多數都不會讓你交書面的;二是這個時候不需要跟檢察官爭論具體的有罪無罪(絕對無罪的可以),重點在於論述是否有社會危險性,是否需要逮捕羈押。)下午一方面聯絡公安局瞭解協商進展,一方面聯絡看守所預約會見,被告知週末不能會見,週一已經預約滿了。當天晚上,許某妻子打電話哭著說,聽老闆劉總說,許某出不來了,要判刑,沒辦法,透過電話又把上面的分析說了一遍。

第二天(3月27日),撰寫給檢察院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

第三天(3月28日),將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重新整理、校對一遍;同時接到看守所電話,說可以安排週二會見。

第四天(3月29日),向檢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同時在此口頭陳述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既要的意見。在問檢察官這種情況需要逮捕嗎時,檢察官回答:就算不逮捕也要走審批流程,刑訴規則規定的。當時就覺得大機率是要採納意見,不批捕了。下午一點多在休息的時候,許某妻子又打電話來,哭著說公司的人跟她說許某被逮捕了,當時我我脾氣上來,直接就批評她了,我這邊一直直接和負責批捕的檢察官聯絡著,我這肯定是第一手資訊,那些都是道聽途說、胡亂猜測的,別整天拿這些有的沒的來煩我!

第五天(3月30日),上午聯絡檢察官詢問是否做出決定,回覆流程還沒走完,下午公安會通知你的。這資訊就比較明確了,如果逮捕了公安才不會通知我律師呢,只有不逮捕,要取保了公安才可能會通知律師,讓律師通知家屬去接人。

終於在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最後一天,我在去機場的路上接到公安的電話,讓18點去看守所門口接人。後面,就是要努力說服檢察官不起訴了!

(以上是張毅律師對案件的研究分享,希望對刑事辯護提供有益幫助,歡迎廣大同行提出批評與建議)

作者:張毅 律師

編輯:君博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