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觀題:上訴的提起與審理

|「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條件」

1。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一審判決和四類裁定

——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破產申請程式。

(1)不能上訴的判決: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法院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和公示催告程式所作判決;小額訴訟程式作出的判決不能上訴。

(2)可以上訴的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3)調解書不能上訴。當事人只對訴訟費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訴。

2。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本案當事人

包括:原告和被告、有獨三及判決承擔責任的無獨三。委託代理人需要特別授權才能提起上訴。

3。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判決15日內,裁定10日內,從送達之日起計算。涉外對判決和裁決都是30日,涉外是看住不住在中國,不依國籍判斷。

4。必須提交書面上訴狀,不得口頭提交

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民訴二審只能基於當事人的上訴而啟動,檢察院不能提起二審抗訴,只能提起再審抗訴。

5。不得越級上訴,也不得透過協議管轄來約定第二審案件的管轄

提起上訴的途徑應當透過原審法院提出,並且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如果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轉交給原審法院。

|「上訴人、被上訴人的確定」

1。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此時無被上訴人。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2。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本方→對方:對方是被上訴人。

3。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本方1→本方2:本方2是被上訴人,其他原審地位列明。

4。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本方1→本方2和對方,本方2、對方都是被上訴人。

規律:享有上訴權並提出上訴的人為上訴人,上訴人對與誰之間的權利分擔有意見的,誰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即可。

|「上訴的受理」

1。上訴文書的接收與送達

原審法院收到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副本後,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對方當事人提交答辯狀的,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到第二審法院,以保證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立案審查及審理。

2。上訴的審查

第二審法院收到第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後,應當審查以下內容:當事人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法院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齊備;上訴人遞交的上訴狀的時間是否在法定上訴期間以內提出的;是否交納了上訴費用等。

第二審法院經審查有關材料無誤的,應當予以立案,並向當事人傳送案件受理通知書和上訴案件應訴通知書。

法考客觀題:上訴的提起與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