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式的法律規定

彙編|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式的法律規定

【前言】

本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簡易程式的相關規定進行彙編,並作簡要解讀。

【正文】

【一、簡單民事案件的定義】

1。 事實清楚,指當事人對事件陳述基本一致,且都能提供相應證據。

2。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指雙方對誰是責任承擔者、誰是權利享有者,具有一致的觀點。

3。 爭議不大,指當事人在案件是非、責任承擔及訴訟標的這三個方面,沒有原則上的分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六條

——<法律原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二、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法院層級、案件型別】

1。 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中級、高階、最高人民法院不適用簡易程式。

2。 簡單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簡單”須符合三個條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

3。 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但應當在開庭前提出。

4。 法律規定不得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不得適用。

——<法律依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條

——<法律原文>——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法律依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六條

——<法律原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法律依據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法律原文>——

當事人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約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法律依據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法律原文>——

本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三、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依據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七條

——<法律原文>——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四、不適用獨任審理的案件】

1。 不能適用獨任審理,也就意味著不得適用簡易程式。

2。 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型別,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3。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獨任審理,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四十二條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於新型別或者疑難複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四十一條第三款

——<法律原文>——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五、簡易程式的適用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適用,或者當事人雙方均同意適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適用簡易程式。

——<法律依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

——<法律依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

——<法律原文>——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六、簡易程式的審理方式】

1。 適用簡易程式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 人民法院可以簡便方式進行審理前的準備。

——<法律依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四十條第二款

——<法律原文>——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法律依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七條

——<法律原文>——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可以簡便方式進行審理前的準備。

【七、適用簡易程式的起訴方式和委託代理人的方式】

1。 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2。 原告可以口頭委託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

——<法律原文>——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法律依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八十九條第二款

——<法律原文>——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並徑行開庭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委託訴訟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八、簡易程式可以簡便傳喚、送達等程式事項】

1。 簡易程式可以採用簡便方式送達傳票、舉證通知書及其他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2。 簡便方式包括捎口信、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

3。 簡易程式不能適用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條

——<法律原文>——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法律依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一款

——<法律原文>——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法律依據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一百四十條

——<法律原文>——

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九、適用簡易程式時,人民法院送達開庭通知的時間】

1。 適用簡易程式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送達開庭通知的時間,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限制”。

2。 人民法院可以自主決定送達開庭通知的時間。但是如果開庭通知是以簡便方式送達的,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3。 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或者派出法庭的,可以當即審理或者另定日期審理。

——<法律依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條

——<法律原文>——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條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法律依據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

——<法律原文>——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條

——<法律原文>——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十、適用簡易程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可以適當簡易化】

1。 簡易程式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相關規定的限制,但是應當保留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環節。

2。 也就是說,適用簡易程式可以簡便化程式事項、簡易進行庭審環節,但是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絕對不能被“簡”掉。

——<法律依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條

——<法律原文>——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原文>——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法律依據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條

——<法律原文>——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法律依據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條

——<法律原文>——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十一、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

1。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個月。

2。 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可以延長六次。

——<法律依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四條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

——<法律原文>——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十二、簡易程式的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

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製作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1。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2。 一方當事人明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3。 當事人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

4。 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簡化的內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條

——<法律原文>——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製作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需要製作民事調解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四)當事人雙方同意簡化的。

【十三、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卷宗中應當包括的材料】

依據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三條

——<法律原文>——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卷宗中應當具備以下材料:

(一)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筆錄;

(二)答辯狀或者口頭答辯筆錄;

(三)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口頭委託筆錄;

(五)證據;

(六)詢問當事人筆錄;

(七)審理(包括調解)筆錄;

(八)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調解協議;

(九)送達和宣判筆錄;

(十)執行情況;

(十一)訴訟費收據;

(十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審理的,有關程式適用的書面告知。

【十四、簡易程式可以轉為普通程式】

1。 人民法院認為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2。 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後,原告應當按期補交案件受理費。逾期未繳納的,按撤訴處理。

3。 案件轉為普通程式審理後,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法律依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七十條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法律依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原文>——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

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法律依據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十五、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開庭後不得轉為簡易程式】

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不得轉為簡易程式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條

——<法律原文>——

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不得轉為簡易程式審理。

【十六、簡易程式、普通程式都可以適用獨任審理】

1。 適用簡易程式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 但是並不是所有獨任審理的案件都屬於適用簡易程式:在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普通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四十條第二款

——<法律原文>——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式獨任審理。

【十七、第二審可以適用獨任審理的情形】

1。 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結,當事人不服一審的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後進入第二審程式的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 第一審以裁定審結,不論第一審適用何種程式,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法律原文>——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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