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尊重群眾訴權 巡迴調解化干戈

「本文來源:青海高院」

長期以來格爾木市法院高度重視群眾訴權保護,以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為導向,以實質化解民事爭議為目標,不斷提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能力和水平。司法實踐證明,調解更能充分聽取當事人對其權利處分的意見,更有利於化解矛盾,定分止爭,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夠最大限度的節約訴訟資源。

近日,格爾木市法院民事審判庭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透過巡迴審判成功化解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充分尊重群眾訴權 巡迴調解化干戈

2019年3月,原告張某與被告周某達成口頭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自有4間平房售賣給原告,約定原告支付一定房款,被告在一年之內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相關事宜。後原告支付了相應的房款,被告遲遲不予辦理過戶,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協議並退還購房款。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隨即與原、被告進行電話溝通了解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理清辦案思路。經電話詢問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原告稱被告違約不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且所購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堅決要求解除合同。詢問被告時,被告稱原告房款並未付清,拒絕協助為對方辦理房屋過戶。在與雙方的溝通後,承辦法官認為雙方雖然有爭議,但存在調解的可能。因被告年事已高,原告也因房屋質量問題強烈要求法官上門看看,經徵得雙方同意,承辦案件法官採用巡回法庭上門處理案件。案涉房屋離市區較遠,承辦法官驅車十幾公里前往原告張某家進行調解,在查看了房屋的現狀後,法官認為原告所稱房屋質量不足以導致必須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但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基於此,承辦法官詢問雙方解除合同後各方訴求,原告要求退還已付房款,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就此承辦法官將《民法典》關於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向雙方釋法,並就被告提出的租金問題進行調解,原告同意支付租金,但原告以住房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減少租金,經過法官耐心釋法說理,要求雙方摒棄前嫌,從建立和睦的人際關係、和諧社會環境等角度對雙方耐心調解,誠懇談心,最終被告同意降低租金,原告也同意被告扣除相應租金後返還剩餘購房款,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該案的成功調解是格爾木市法院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縮影,體現出格爾木市法院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保障當事人對自己權益的選擇權。同時,真正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減少當事人訴累,對於年齡偏大,體弱多病和其他行動不便的群眾,主動透過巡迴審判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將定分止爭的調解思想貫穿於審判工作始終,力爭將各類糾紛實質化解,努力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