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資法律保護機制存在哪些問題?使得其發展停滯不前

目前我國處於產業調整階段,中小企業從客觀上要求資金來源多樣化。而

天使投資可以為創業者提供有效的資金支援,直接推動科技成果和新的商業模式的轉化。

天使投資法律保護機制存在哪些問題?使得其發展停滯不前

我國擁有大量的高淨值富有人群,這部分人群有具備潛在天使投資人的基礎,且近年來政策鼓勵創業,在此前提下社會上儲備了大量的創業資源,然而

天使投資行業在我國已然沒有得到預期的全面發展

,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值得思考。

一、天使投資立法缺失,缺乏准入資格限制

我國的立法理念是建立在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基礎之上的,

立法應該引領社會走向正確方向

,完善的立法應該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

天使投資法律保護機制存在哪些問題?使得其發展停滯不前

根據中央加快金融創新改革的精神,北京、天津、深圳、上海、浙江、東莞、廣州、青島等多地均出臺地方性規範檔案,提出要積極發展天使投資。然而,

各地的規範性檔案亦未對天使投資進行明確的界定,這種情況制約了天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

因此,建立天使投資的法律保護體系是發展天使投資事業的第一重點。

在投資方式上,天使投資與私募股權投資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透過非公開方式向特定物件融資,但

天使投資不參與企業其他金融行為

。在法律法規方面,我國創業投資暨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法律環境已相對完善。但以2006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為例,其規範範圍並不包括個體投資者和非專業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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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11年8月7日公佈的《創業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對相關的政府引導創業基金和投資企業創立的專業投資機構作了進一步規定,但

對於個體投資人和非專業的投資機構沒有具體規範,而二者正是我國天使投資的主體

。所以,天使投資在立法方面仍然處於空白狀態。

在我國天使投資活動流程中,天使投資人與創業者的投資合同談判和投後管理可以依據《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對股東和有限合夥人的權利規定以及投資雙方的約定。但

《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並沒有對天使投資進行特殊規定,而投資雙方的約定也僅能產生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這種保護力度對於具有慈善性質的天使投資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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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缺失導致天使投資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身份,缺少對天使投資人的權利保護機制,很難防範來自創業者方面的風險。在我國,天使投資發展至今,出現了

個體天使投資人、天使俱樂部、天使投資基金和政府參與的天使投資引導基金

等形式。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創業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對創業投資企業和投資基金分佈做出了管理規定,但對於個人從事天使投資和非專業投資機構的准入資格還沒有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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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資由於其投資期早,投資物件屬於種子期企業,面臨的風險來自多方面且不可控制,

這在經濟能力和風險抵禦能力上對天使投資人資格提出了一定限制。

天使投資的出發點是引導富裕人群透過自有資金幫助企業創立,實現資金增值,這從客觀上

要求投資人的經濟能力足以抵禦投資失敗帶來的風險。

否則因為天使投資失敗而影響到投資人的正常生活,則偏離了天使投資的本意。因此,設定天使投資准入資格是勢在必行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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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明確的是,天使投資在目前尚未有法律對其明確定位的時候,並不是有錢就可以成為合格天使投資人的。當前我國有志於參與天使投資的投資人為數很多,

應該有相應的天使投資准入規範來對行業進行監督和引導,但目前這一領域幾乎處於空白階段。

二、政府扶持引導不足

我國政府對於天使投資網路建設的缺少有效的制度支援,沒有發揮應有的服務職能。

發達國家的天使投資制度成熟得益於政府對天使投資人和天使投資網路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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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美國在1996年便在聯邦政府倡導下建立了全國性的天使資本電子網,而歐洲於1997年也建立了連線歐洲主要城市商業天使網路統一平臺,併成立了商業天使網路協會

。透過以上舉措幫助歐洲的潛在天使投資人認識到天使投資的特點,使之願意成為天使投資人,並透過天使投資網路發現合適的投資企業。

近些年,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我國已經有一些資金專案專業網站,這為天使投資人和企業專案之間提供了一個資訊交流平臺。但

由於天使投資人的分散性,以及能夠透過網上資訊交流平臺釋出的專案有限,使天使投資與專案之間的資訊傳播渠道不是很充分,降低了天使投資的選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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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近年來各地政府在探索服務於天使投資的區域網路建設,但整體上說,中介服務資訊網路發展情況仍不充分,數量少且影響力小,並不能真正起到服務天使投資的作用。

缺乏面向特定地區天使投資人和創業者的資訊

,投資人在專案尋找階段缺乏獲得企業具體資訊的途徑,處於被動的地位。

雖然天使投資帶有慈善性質,但追逐資本的升值才是天使投資最根本的目標。因此天使投資活動集中於少數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而在內陸地區則極為少見。

儘管在內陸地區並不缺乏成為天使投資人的潛在人群,但由於政府扶持力度小和對於天使投資常識的缺乏,造成了天使投資在區域間發展極為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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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使投資退出機制不健全

天使投資的風險就在於其投資的早期性,資金一旦投入,最好的回收方式就是企業上市以出賣股份或者尋求併購機會獲得資金增值。

但企業經營風險帶來的是極低的成功率,很多時候企業破產清算而天使投資人得不到相應補償,對天使投資人造成極大損失。

究其原因,首先是因為來自於

風險投資的制約

。風投機構在投入資金的時候會透過合同約定優先退出權,在公司上市後風投機構優先退出,之後天使投資人才能退出,這種限制往往導致天使投資人錯過退出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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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資本市場不成熟

。IPO的高門檻以及二板市場容量有限,股權交易受到資本市場束縛,導致天使投資人承擔高風險卻很難實現資本增值後的順利退出。

創業板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投資退出機制不健全的問題,不過

由於法律法規等配套規範機制沒有跟進,在股權轉讓和破產清算方面依然存在諸多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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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規還規定本公司不可以收購自身的股票。這種規定對於天使投資來說,

障礙就體現在當企業不夠條件上市且沒有風險投資機構願意接受天使投資的時候,原本可以選擇的企業回購進行資本退出也變為不可能

,這是法規上需要完善的地方。

目前很多天使投資人採取要約收購的方式作為退出手段,依據相關規定出資方要承擔較高的成本,

會對投資者的積極性造成影響,不利於投入資本的順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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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使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缺失

天使投資制度的成熟離不開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援

。天使投資在我國還是一個很新鮮的字眼,儘管在中國發展很快且作用明顯,但從天使投資稅收優惠政策極為少數的規定可以看出,天使投資還沒有得到應有重視。

優惠鼓勵政策方面,

我國天使投資交易剛剛進入發展期,與創業投資與私募股權投資相比所享受的優惠鼓勵政策較為有限。

天使投資者個人投資,在繳稅時是按照20%個人資本利得稅率上繳稅收,若是基金形式(合夥制),則按照合夥制企業稅收標準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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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天使投資機構以創業投資形式進行投資是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但

天使投資人作為個體依然沒有受到政策惠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天使投資的積極性。

另外,地方政府採取的天使投資優惠措施的確初見成效,也帶動了當地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但

依然有很多措施和政策與天使投資的本質相悖,不利於引導天使投資在本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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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不少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天使機構資金和天使基金進入本地科技開發區,特別給予二者與政府引導基金相同的稅收政策,比如,實施稅收返還,但與之伴隨的是限制天使基金的投資行業、投資地域等附加條件。

受政府指導的這種方式不是天使投資的初衷,也不適合天使投資發展。

天使投資要投資於它所認定的具有廣闊前景的高新技術專案,甚至可能投資一個商業計劃,

這與地方政府作出的種種限制性規定是相違背的。

天使投資法律保護機制存在哪些問題?使得其發展停滯不前

五、總結

未來的十年,天使投資將迎來前所未有的發展。

政策的傾斜將帶來大量民間資本和政府引導資金流入,為中國的高新科技產業帶來巨大助力,在促進中國產業轉型的同時,出現高新技術產業成為天使投資機構的創新迴圈。

前景如此,但目前中國的制度環境還不足以促成天使投資領域的騰飛,民間資本對天使投資認知的不足、高稅收和法律保障機制的空白等導致目前在中國進行天使投資的出資人都是天使投資機構和高淨值人士。

相信未來隨著問題一一解開,天使投資會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強力助推器

,這也是研究天使投資法律保護機制的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