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米.施密茨 等:針對智慧合約的線上爭議解決

資訊源於: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針對智慧合約的線上爭議解決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for Smart Contracts

艾米.施密茨* 科林.魯爾*著 郭文利* 譯 商舒*校譯

摘要:

儘管區塊鏈智慧合約在現行法律中的地位存在爭議,但它卻悄無聲息地徹底改變了傳統交易。同時,關於智慧合約的糾紛是難以避免的,爭議雙方也需要處理智慧合約問題的方法。這篇文章不僅解決了這些問題,並且建議合同方轉而利用線上爭議解決(“ODR”)方式來高效和公平地解決智慧合約糾紛。進而,該文指出了當前區塊鏈ODR新興企業的收益與挑戰,並向設計者給出瞭解決這些挑戰的具體建議,融合ODR以提供不會妨礙智慧合約效率的解決方法。此外,該文也提出了重要警示和問題,以確保解決方式在較長時期內的公平和透明。

關鍵詞:

區塊鏈;智慧合約;線上爭議解決

艾米.施密茨 等:針對智慧合約的線上爭議解決

I、引言

眾所周知,技術正在擾動包括法律在內的諸多行業。事實上,技術正在大幅地改變交易處理的方式。之前,大部分交易是人們面對面完成的。如今,我們卻希望透過電子合同線上完成大部分交易,透過點選“接受”鍵確定協議。甚至公司領導們現今也使用郵件和簡訊來談判交易,他們最終透過類似“DocSign”這樣的電子簽名服務系統線上“簽署”檔案。

當前,雖然我們已經適應了這些新型別的線上合同,但區塊鏈上的“智慧合約”還是將範圍遠推至數字時代。與傳統或者通常意義的電子合同不同,智慧合約在本質上是計算機程式碼。那些沒有程式碼背景的人們難以真正理解智慧合約,而它們卻被傳播至遍佈全世界的區塊鏈節點中。換言之,智慧合約是由分散式賬本(區塊鏈)上包含計算機程式碼演算法的“節點”組成的。確實,試圖在一篇文章的引言中歸納出一個智慧合約的說明並不現實,故而我們將會在這篇文章的第二部分給出更多的說明。

儘管大多數人並不能完全理解智慧合約,但關於智慧合約的應用卻正在形成熱議。未來主義者預言智慧合約將會提高效率且解決交易信任問題。智慧合約也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透過數字化自動履行或者支付來消除人們對於複雜而昂貴的信用證、債券以及擔保協議的需求。例如,2018共識會議(由美國區塊鏈與加密資產公司CoinDesk舉辦的年度峰會,譯者注)彙集了數以千計像聯邦快遞(FedEx)這樣的對區塊鏈感興趣的工業界領導,聯邦快遞公司正在探索將區塊鏈應用於物流中。而且,在會議上微軟(Microsoft)宣佈了雲區塊鏈工作臺,汽車生產商雷諾(Renault)披露了利用區塊鏈進行供應鏈管理的計劃。瑞波幣(Ripple)宣佈將透過一個新的X-Spring計劃擴充套件瑞波虛擬貨幣,並透過邀請說唱歌手Snoop Dogg在會後的瑞波幣社群之夜上進行表演成功地吸引了人們的眼球。

儘管如此,這些新方式也產生了新難題。正如線上糾紛解決之父伊森曾經指出的:解決糾紛的技術力量已被產生糾紛的技術力量所超越。關於智慧合約程式碼以及內容的異議也將會無可避免地產生。貿易糾紛將會在區塊鏈上的資訊中產生,智慧合約也可能會被錯誤的資料操控,這都需要快速和有效的解決方式以避免大量的經濟損失。例如,一項2016年的研究披露,每1000行程式碼中就存在100個錯誤。推及至智慧合約,這意味著許多智慧合約也許並沒有被準確編譯以涵蓋合同雙方的原本意圖。確實,程式設計師也許會因為不準確的智慧合約導致的責任而被訴訟,或者駭客因為侵入或者操控智慧合約而被控告。

同時,目前也不存在適用於智慧合約的語義準確而清晰的法律規則體系。民法僅認可書面或者格式合同,依靠法律選擇的普通法合同規則也不適應分散式區塊鏈模式。而且也很難把要約、承諾以及對價這類概念硬塞進智慧合約的體系裡。此外,在判定是否構成成文法上的欺詐時,也很難說程式碼的執行是否符合“書面”的要求,智慧合約的加密金鑰是否構成雙方的簽名。

即使一個人能夠透過民法以及合同法原則構建支撐智慧合約的協議,也並不意味著經典規則能夠在發生問題時提供救濟。對於那些想阻止或者撤銷執行的合同當事人而言,針對智慧合約能有什麼救濟方式呢?假如這是一個傳統合同,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法院撤銷它,但區塊鏈上的智慧合約卻提出了一系列截然不同的挑戰。智慧合約的履行是自動的,程式碼也是恆定的。再者,在現實意義上這些為大多數人在正常交易(或者“類似情形”)中所理解的議定條款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因此,使用者也許會有不同的期待,這意味著糾紛將不可避免。

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當事人能去哪裡解決他們的智慧合約糾紛呢?訴訟似乎是無意義的,因為是否適用或者如何適用合同法,由什麼法律規制這個交易,能夠收集什麼證據用來裁決相關事項都是不清晰的。線下訴訟也會損害智慧合約的效率和適用程度。況且,智慧合約的匿名特徵以及線上流動性導致難以確定真正的合同當事人。智慧合約的分散式特性也限制了法院行使管轄權或者決定法律選擇的能力。此外,也難以想象在救濟的方式是撰寫新程式碼來更新部署在區塊鏈上的智慧合約時,法官們會如何裁判。

故而,解決智慧合約糾紛的困境依然存在。法院和傳統程式確實難以處理智慧合約糾紛,這使得創造未來顯得尤為迫切,正如比爾蓋茨(Bill Gates)的名言:“讓我們去創造明天而不是憂慮昨天發生的事”。因此,本文展望了一種針對智慧合約糾紛解決的方法,並建議將線上糾紛解決(“ODR”)植入智慧合約以高效和公平地解決由它導致的糾紛。本文也提出了開發者和政策制定者在建設這些ODR解決方案時必須仔細考慮的警示。

本文提出智慧合約所面臨的困境並提出解決方法。相應地,文章的第二部分將會回顧並且提供更多關於智慧合約發展的說明和背景,以及它們在加密貨幣業發展過程中是興盛起來的;第三部分進而解決智慧合約複雜性以及它們在現行法律下的地位問題;第四部分擴充套件去思考解決智慧合約問題新方法的對策;這些將包括對當前創新以及將ODR融入區塊鏈以提供快速公平解決糾紛策略的討論;第五部分將會對政策制定者和商事主體提幾條在建設ODR解決方法時應注意的警示,並將展望下一階段充滿活力的智慧合約解決方法;第六部分將會概括結論。

Ⅱ、智慧合約的興起

A.合同VS.智慧合約

智慧合約正在引發困惑。很多人對這個名詞已有接觸,但他們並不清楚它意味著什麼,也不清楚為什麼智慧合約是革命性的。為解決這些問題,首先需要解釋智慧合約是如何工作的,它們能夠帶來什麼好處,以及為什麼智慧合約能夠為特定場景下安全高效的交易提供更好的選擇。

幾乎每一個人都知道一份傳統法律合同的必備要素。無論我們是從Office Depot的貨架上購買《商務合同入門》還是向一個老字號律師事務所支付數千美元來洽談一份合同,我們通常都理解“協議”,也可稱之為合同。大多數人將合同視為一份檔案,它詳細列舉了合同方達成的共識,這些共識包含了受法律約束的合同方預期。無論它是一個開立銀行賬戶、購買股票的合同,還是經營飯店的合同,大多數人認為合同的構成要件包括要約、承諾、對價、以及底部的簽名和日期。

達成和履行合同的型別與司法體系密切相關。司法執行是最後階段。相應地,假如合同一方違反了條款,合同另一方就能到法院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者支付違約損失。此外,假如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存在分歧,法院有權辨識雙方的合同,有權作出關於雙方義務的最終決定。這是一個純人工的程式,通常包括昂貴的律師費用以及緩慢執行的法院系統。

然而,在數字化時代,傳統合同模式正在改變。誠如上述,在網際網路上購買貨物和服務時,許多消費者每天都單擊按鈕並“接受”他們從未讀過的條款來達成協議。一項2003年至2010年的關於終端使用者協議的研究表明,線上合同已經成為普遍接受的形式。與此同時,它們已經變得越來越冗長,並對消費者越來越不利。儘管如此,法院通常都以效率的名義普遍執行了這些“點選”和“瀏覽”合同。在某種意義上,假如消費者終止接受未能讀懂的不利合同的約束,那麼將會被視為是消費者自己的過錯。

相比於傳統紙質合同以及電子合同,智慧合約繞過並忽略了法律模式。司法執行也不是它的最終階段,智慧合約代替支付律師費用來書寫充斥複雜法律術語的紙質檔案,雙方轉而利用技術在程式碼中起草協議,由此,在協議中不存在關於雙方義務的模稜兩可之處。這些協議不包含處理檔案的瑣碎工作,也沒有底部的簽名墨跡。取而代之的是包含佈置每一項任務以及可能事件的“假如/那麼”條款的計算機程式。這些計算機程式一旦被創設並被雙方正式接受,它們就能夠在雲端自我履行和運轉。對關鍵履行指標的持續監控決定了在何時其中一個“假如/那麼”條款突然從假的變成真的,並觸發自動履行。

透過自動履行,智慧合約能夠提升許多型別合同的效率。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智慧財產權、金融、航運以及製造合同。當條款及其履行已經事先確定並設置於計算機程式碼的每一個“假如/那麼”規則中時,合同當事人就無需擔心面對低效的訴訟或者為款項支付而戰鬥。假如事件“x”發生(例如,開啟一個網站),那麼“y”就出現(例如完成支付)。把這些植入不可更改的計算機程式碼中,再加上履行——支付保證,那些握手言和的傳統交易中常見的信任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再者,這意味著智慧合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取消對複雜而昂貴的諸如信用證、債券以及擔保協議等確保支付措施的需求。

B.區塊鏈在智慧合約中的角色

支撐智慧合約的關鍵技術就是區塊鏈。區塊鏈是散佈於網際網路上的分散式賬本(就像一個分散式資料庫)。它允許資料進入系統並被儲存於位於全世界的諸多不同的節點中。當一份文件被放進區塊鏈,它就會被複制到每一個存檔節點中,因此,即使因某種原因損壞了一半的節點,資料仍然是可以獲取的。想象一下,假如你擁有一臺膝上型電腦,你在這個電腦上所寫的任何東西都將會被準確無誤地複製到全世界的其他膝上型電腦上(並且在那些膝上型電腦上書寫的任何東西也都將會出現在你的膝上型電腦上)。即使你的膝上型電腦被損壞了,世界各地的其他膝上型電腦仍將會擁有你寫在其中的任何東西,因而內容將永遠不會丟失。

再設想一下,假如存在管理什麼東西可以被寫入膝上型電腦的全球規則。假如某個人試圖不按規則在膝上型電腦中寫入一些東西,那麼所有其他膝上型電腦都將會拒絕它。這是區塊鏈的另外一個特徵:假如有人未按照網路規則提供更新資訊,那麼其他節點將會評估貢獻並且決定不遵從更新的資訊,因此,這些更新的資訊將不會被新增到最終賬本中。故而,哪怕之前存在提交虛假的或者編輯過的資訊的可能,這些資訊也極難進入區塊鏈。而且,遍佈區塊鏈所有節點的協調變化規則非常複雜,以至於任何可能的駭客在它們面前都將會面臨幾乎無法克服的挑戰。

這使得植入區塊鏈的智慧合約極其強大。誠如上述,智慧合約是能夠自動履行的計算機程式,但只有當程式設計師將智慧合約放入區塊鏈中時它們才會變得更安全。智慧合約消除了對紙質文件,溼漉漉的墨水簽名以及大部分法院的需求。這種建立在區塊鏈和智慧合約之上的新系統透過程式碼來履行協議取代了法官和監獄。因為系統本身建立了履行基礎,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司法和法律規則變得毫不相關了。

在這個新結構中,一個計算機網路管理了遍佈司法轄區的所有合同。這意味著合同資訊並不儲存於一個易受停機和駭客侵害的中央位置中。這在增強隱私和安全的同時,還能夠提升信任和執行力。區塊鏈還提供了加密的公鑰和私鑰,它們是由網路提供的區塊鏈基礎身份號碼。

儘管如此,區塊鏈並非不可侵入。它雖然比通常的雲端系統更安全,但依然可以被“侵入”,並且也有其自身的風險。區塊鏈的支持者聲稱分散式儲存是“不可改變的”“安全的”以及“去信任的”(指利用區塊鏈技術的當事人不需要相互信任,也不需要可信任的第三方即可完成交易,譯者注)。然而,駭客可以透過操縱諸如“硬分叉”(hard fork)的技術從根本上創造一個區塊鏈的複製品,這個複製品可能允許不誠信的合同方操縱資料並從根本上“竊取”資訊。事實上,一個良好執行的“硬分叉”甚至可以讓一個區塊鏈易於被侵蝕和崩潰。

與此同時,區塊鏈正按照一種可使其較少受攻擊的方式發展,並因此更加可以依賴和信任。區塊鏈的發展已經遠遠超越了它在像比特幣一樣的加密貨幣中的最初樣子。區塊鏈的核心目標是創造一個自我管理的網路,該網路能夠在沒有第三方(指法院和管理者)監督的情況下在兩人之間轉讓財產。然而,最初的比特幣系統已經在類似以太坊的新平臺上被改進了,建立在最初的比特幣架構上的以太坊可以允許更快的執行以及更靈活的整合。這是技術說的一個進步,但把門開太大也可能使越來越多缺乏經驗的程式設計師成為智慧合約的撰寫者,可能會增加程式碼錯誤以及程式錯誤的風險。

這些風險並未減緩區塊鏈的興起。在2017年,風險資本向初創階段的區塊鏈公司投資了十億美元。同時,區塊鏈公司在首幣發行(“ICOs”)中發行了50億美元,如今這種募資已經被證券交易委員會認可,並被作為證券加以管理。其它比較著名的方案包括“迪拜區塊鏈戰略”,它是迪拜未來基金和智慧迪拜辦公室所有的共同主導的方案,這個戰略將使迪拜成為2020年前第一個實質性運營區塊鏈的城市。因此,迪拜計劃將所有的重要記錄轉移到區塊鏈上去,這些記錄包括健康記錄、所有權轉讓、驗證資料證明、遺囑,和金融以及貨物交換相關的資料。

在嘗試利用區塊鏈來取消中間環節以提高運營效率、降低成本方面,迪拜並不是個例。例如,律師事務所正在設立區塊鏈部門。他們的商業顧客正透過諸如專案協議聯盟的重要場所體驗區塊鏈。同時,像IBM一樣的主要的科技公司以及像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一樣的標準設定組織正開始為智慧合約設定通用資料以及執行標準,這對於人們廣泛接受智慧合約非常關鍵。事實上,90%的澳大利亞、歐洲以及北美的銀行正在“體驗”用區塊鏈驗證和交換金融“資訊和財產”。此外,25個政府正在試點區塊鏈平臺。

儘管如此,區塊鏈仍處於它的嬰兒期,在它真正成規模之前,它還需要獲得信賴和接受。對競爭者而言,他們還需要花些時間在系統問題、資料問題以及確保系統執行的投資問題上進行合作。然而,區塊鏈技術正變得越來越有活力,越來越容易獲取,它是推動智慧合約更廣泛應用的組成部分。

C.正在出現的新標準

在過去的幾年裡,智慧合約已經進入了主流群體。RocketLawyer宣佈了一項與智慧合約先行者OpenLaw以及區塊鏈發展者ConsenSysd的合作,該合作將以區塊鏈為基礎的產品放到線上消費市場去。合作中包括一個將RocketLawyer的合同與以太坊的區塊鏈連線起來的“火箭錢包”(Rocket Wallet)。不久之後,RocketLawyer的競爭者LegalZoom公佈了和Clause公司的合作並向它們的消費者提供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智慧合約。美國兩家最大的線上法律服務公司正在採取措施在日常法律服務中推動區塊鏈和智慧合約,當這樣的舉措成為主流時,轉向智慧合約就非常重要了。

這些最近的行動同樣重要,因為它們表明了智慧合約是如何與標準貨幣融合的。換言之,這些行動為那些尚未使用加密貨幣的人們打開了通往智慧合約的門戶。誠如上述,區塊鏈智慧合約最初衍生出了像比特幣和以太坊那樣的虛擬貨幣。相應地,為了參與智慧合約,一個人必須擁有這些虛擬貨幣。然而,像上面提及的OpenLaw這樣的企業卻允許個人和小企業在不利用任何加密貨幣的情況下應用區塊鏈智慧合約。它們可以自由地使用美元和英鎊(指作為區塊鏈世界中的“法定貨幣”)。因此,這些工具可以允許幾乎每一個人使用智慧合約,即使它們對區塊鏈毫無所知,也不擁有加密貨幣。

總而言之,大公司和小公司都一樣正在努力促使智慧合約成為新標準。將區塊鏈協議融入每天的法律任務中是朝那個方向邁進的一大步。個人能夠利用這些技術在不需要傳統安全交易的前提下建立可信支付。個人也可以在日復一日的諸如僱傭合同、租賃協議和遺囑類的法律問題上使用智慧合約。一旦這些做法達到一定程度,就必然會在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遍地開花。

III、圍繞智慧合約的複雜性與衝突

A.不清晰的法律地位

儘管圍繞區塊鏈潛力的熱議不斷,但智慧合約仍然會引起許多難以回答的問題。毫無懸念,也將會出現關於合約程式碼和履行的難以預知的糾紛。誠如上述,甚至存在虛假資料錯誤觸發或者不能觸發智慧合約條款的風險。這些可能會導致大量的經濟損失。計算機程式設計人員或者編譯人員也同樣會因為編寫了錯誤程式碼而面臨責任。當駭客可能嘗試操控資料來有利於一方或者另一方時,與智慧合約起草者合作的程式設計師可能會因為創設不準確的體系化合約而面臨損害賠償。

同時,也不存在適用於智慧合約的明確而清晰的規則體系。“合同法”的核心是達成合意的理念。這種達成合意的理念需要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有意識轉移的一些有效交流。和任何合同一樣,智慧合約的當事方想必也將會在構成程式碼基礎的條款上達成一致。然而,如前所述,智慧合約在轉換成程式碼時,是不具有傳統合同中那樣形式的。這意味著合同當事人也許很難明確程式碼是否準確的記錄了它們的協議。按照這種方式,智慧合約缺乏傳統體系中書面合同的常規預警、證明以及溝通功能。

因其特性,智慧合約是在法律體系之外達成了協議。也因此,智慧合約可能允許合同當事人規避法律規則。這就是為何律師們會爭論智慧合約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在普通法中,程式碼是否構成真正的要約、承諾以及對價是不清晰的。民事律師們隨後爭論是否存在足夠的文獻證據來支援法律執行。而且,在這篇文章撰寫時,尚沒有一家美國法院曾經審查過區塊鏈或者智慧合約。也沒有先例。

此外,誠如上述,即使一個人透過回顧最初的文件解決了合同資訊問題,那麼管轄權和其它法律問題也會成為智慧合約訴訟的障礙。區塊鏈智慧合約通常是匿名的,並且當智慧合約使用加密貨幣時它們會變得更加匿名化,由此使得發現使用者或者他們計算機的身份變得幾乎不可能。如果不知道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和住所,法院就不能利用建立在最低聯絡或者客觀存在基礎上的傳統規則行使管轄權。

此外,即使法院能夠確定對合同當事人的管轄權,它也將難以理解一個智慧合約,因為程式碼是寫來被程式設計員理解的,而不是律師和法官。同時,法院也很難介入阻止或者撤銷自動化的合同履行。而且,也很難想象法院將如何填補智慧合約的空白,特別是在區塊鏈通常不允許修正的情況下。

即便如此,一些人聲稱將會創設區塊鏈管理標準來增強“技術以及法律和規則環境中的信任”。他們保證政府或者釋出規則的標準團體將會管理智慧合約。在美國,一些州開始引入或者透過關於智慧合約履行的立法。一些評論家也已經提議將法律規則編入區塊鏈合同中。

然而,伴隨這些關於政府管理觀點的問題是,區塊鏈技術正以飛快的速度發展。同時,傳統法律體系反映遲鈍,行動緩慢。而且,規則必須國際化並被廣泛接受,因為區塊鏈合同是跨管轄權和國際化的,是在不同國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

相應地,智慧合約需要有自己的爭議解決系統。人們對智慧合約的關注將會繼續增長,這意味著越來越多的智慧合約將會被創設,並且真實情況是,對於任何形式的合同(智慧化或者其他的)而言一些爭議都是難以避免的。先見和資訊的缺乏,以及人類行為的不可預測性,使得可能的合同違約編碼僅能走這麼遠。且還存在技術問題以及編碼錯誤。而且,傳統的訴訟難以解決智慧合約對救濟的需求,這種需求保護匿名且融入了區塊鏈。由此可見,法院和傳統程式將難以勝任解決智慧合約爭議。

B.自動化的憂慮

由於我們的生活已經轉移到網路上了,從我們觀看的電影到我們達成的合同,人工智慧(“AI”)以及自動化已經滲入所有事物中。人工智慧驅動的營銷工具跟蹤我們在像網飛公司(Netflix)這樣的服務網站上看了什麼並推送今後觀看的建議。因此,人工智慧可以識別行為方式,從這些方式中產生新的知識,並且常常利用演算法做出預測。此外,人工智慧已經被用來控制自動駕駛汽車和鎖定消費者廣告。

然而,自動化在智慧合約中具有不同的涵義。正如尼克薩博(Nick Szabo)已經說明的,一個智慧合約就“是在數字形式中詳細列明的一系列承諾”,這些承諾透過一種演算法自動履行。僅憑預測,智慧合約是不能執行的。相反,一旦一個智慧合約被創設且被放到區塊鏈上,履行就是自動且不可更改的,或者起碼要以非常昂貴的代價才能廢除它。嚴格而言,智慧合約在根本上取消了“再來一次”。它們自我管理自我履行。

一名學者曾將智慧合約比作自動售貨機:在沒有人工干預的情況下一旦它收到了錢就會交付商品。換言之,協議被“嵌入”了機器中,它根據收到的特定數量的金錢來運轉(交付一件商品)。機器不能拒絕執行,並且它的結構(厚玻璃面)保護它免遭盜竊或者欺騙。這意味著一個人不可以隨後改變她的選擇。假如一個人選擇了薯條,她得到的就是薯條。因為自動履行消除了交易成本,所以非常高效。然而,當薯條被卡住而他們又不能找到能夠取回薯條的出口時,消費者可能會很氣憤。

智慧合約差不多是自我履行的。誠如上述,這種自動化使得智慧合約在效率和降低履行成本方面極具吸引力。因此,加密經濟學家和智慧合約的擁護者堅信在很多情況下規避法律體系更符合實際需要,因而聲稱智慧合約有益於取代合同法。他們聲稱智慧合約可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並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取消對律師和法院的需求。

然而,像Verstraete這樣的學者則聲稱智慧合約在“規範意義上是不合法的”。他們對智慧合約的主要批評在於,智慧合約建立於意在取消政府幹預私法的“經典法律思想”之上。像經典法律思想家一樣,加密經濟學家在本質上也讚許智慧合約對政府控制的規避。相反,法律現實主義者聲稱,政府在規制包括合同在內的私人市場的公平性中擁有必要的角色。他們擔心強勢合同當事人以及不道德的交易者將會操控智慧合約,並且智慧合約的自動化和超越法律的特性將會導致受害者沒有任何救濟。

一個自動履行出錯的例子就是2016 DAO(或分散式自治組織)的崩潰。區塊鏈的狂熱者以區塊鏈和一系列的智慧合約為基礎搭建起2016 DAO,希圖建立一個防篡改的、建立在區塊鏈上的、超越法律的公司。2016 DAO是一個完全意義的自治組織,一旦它開始執行就不需要改變程式碼而持續運轉。然而,DAO設計中的一個錯誤卻允許個人在沒有任何真正“違約”或者欺詐的情況下從DAO中撤回5千萬美元。而且,DAO自動履行的程式碼以及缺乏可適用的法律規則排除了撤回措施或者傳統救濟。唯一可行的結果就是徹底結束DAO並承認失敗。

一些人也提出了阻礙智慧合約公平性的“預言機難題”(oracle problem)(區塊鏈預言機是區塊鏈與外部世界互動的一種實現機制,使得外部資料可以安全可靠地進入區塊鏈,譯者注)。這意味著在區塊鏈資料系統和實時資訊之間可能缺乏可靠且安全的傳達機制。當前,系統之間還沒有確實安全有效的資訊傳送機制。例如,大多數現存的預言機都是在中心化或者單一來源的伺服器上執行,他們和大多數能夠被中心化“侵入”的傳統資料系統具有同樣的安全問題。

儘管如此,一些公司正在從事解決這些問題的工作。例如,ChainLink正透過將它的軟體系統和稱作Town Crier的硬體系統合併來從事修復這些問題的工作。ChainLink是一個將智慧合約與鏈下資源相連線的組織,透過在分散式網路上向智慧合約出售資料資源、應用程式介面以及其他支付能力完成其目的。Town Crier利用一種程式來保護資料連線免受外部攻擊並且透過使用密碼確保資訊機密,該程式並不能使系統響應,但它卻能從外部受保護的地址中獲取資料。當然,這僅僅是如何透過技術解決智慧合約問題的一個例子。

儘管有這些優勢,智慧合約仍舊存在大量法律和技術上的不確定性。儘管智慧合約提供了效率和節約了成本,但它也產生了與自動化及有限救濟相關的風險。因此,問題集中於針對智慧合約爭議解決的可能救濟和措施上。

IV、在智慧合約中引入線上糾紛解決

開發公司和創業者正迅速地為智慧合約糾紛解決創造解決方案。他們意識到這些糾紛要求跨管轄權的,超越法律之外且高效的司法外救濟系統。相應地,創業公司正在區塊鏈中創造線上糾紛解決(“ODR”)系統。迄今為止,主要的ODR模式包括線上仲裁、大眾陪審以及人工智慧解決方式。在這些領域中的每一個發展都會在下文討論。

A.仲裁

作為法院之外的私法性以及自我管理的程式,仲裁“在社會早期就獲得了成長”。社群按照當地規範以及被接受的公平原則創造了迅速而高效地裁決糾紛的仲裁系統。這些自我管理的仲裁系統服務於社群對高效、經濟、公平、私法性程式的需求。在二十世紀早期,幾乎每一個行業或職業都發展出了自己的仲裁機制。確實,紐約商會仲裁專家組獨立於司法系統,並且在北美革命期間及之後繼續解決美國商人和英國商人之間的爭議。由於這些訴諸法律之外解決爭議的歷史,開發公司轉向線上仲裁來解決區塊鏈糾紛就沒有什麼可驚訝的了。

1.Sagewise

Sagewise是一家註冊在洛杉磯的初創公司,它的目標在於為智慧合約提供爭議解決的基礎設施。特別需要注意的是Sagewise平臺本身並不提供仲裁或者擁有ODR能力。相反,Sagewise的技術是將程式碼條款融入了智慧合約,在這種程式碼條款中使用者預先設定了特定要素,例如,何時以及多長時間智慧合約的執行應當被推遲,誰將解決可能發生的爭議。相應地,這個條款允許一方凍結合同履行,並且當一個爭議發生時它會啟用Sagewise“爭議解決模式”。然後當事人就可以選擇不同的爭議解決程式來解決智慧合約問題以及履行線上裁決。

在這種方式中,Sagewise宣稱將成為“爭議解決的不可知者”。換言之,儘管Sagewise似乎傾向於將線上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和決定性步驟,但它仍舊允許合同當事人將線上調解或者其他糾紛解決程式引入合同中。

這些程式開始於Sagewise所謂的針對智慧合約的“金絲雀合同”(contract canary),它是像谷歌警報一樣的通知和檢測系統。透過這個系統,當合同當事人被通知即將執行時,智慧合約的執行將會被短暫延遲。假如智慧合約是以一種未預期的方式被執行時,使用者就能夠在早些時候“凍結”智慧合約的執行,並且解決問題。在此意義上,合同當事人可以有機會使用談判以及其他方式尋求問題的解決。假如無法結束紛爭,那麼合同當事人就可以轉而利用他們預先指定的爭議解決者來解決他們的爭議,這些爭議解決者是在當初設定智慧合約時從爭議解決者市場中選擇的。若第三方提供者依然不能解決糾紛,例如,假如提供者存在利益衝突或者不再執業,使用者也可以轉向市場。市場提供了從自動解紛機器人到傳統仲裁法官專家組的糾紛解決方式。

Sagewise的目標是透過做區塊鏈和未知的分散式賬本使它自己獨具特色。當前,該公司計劃去支援以太坊和常青藤雜湊圖(Hedera Hashgraph),並且幫助EOS聯盟主持爭議解決和仲裁工作組。

2.OpenBazaar爭議解決

OpenBazaar是使用比特幣銷售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臺,它需要線上仲裁來確保以最小的風險進行合同雙方之間的交易。這表明該平臺利用公開的仲裁市場去促進多中心的商業習慣法以滿足每個個體的要求與偏好。特別地,OpenBaazar允許使用者在開始的時候決定他們是否希望擁有一個匿名的公證人第三方來證明合同、資金,並且查明合同當事人是否相信每個人都已經履行了他們自己的義務。選擇公證人的使用者支付費用並將比特幣存入第三方賬戶。隨後公證人將會證明交易並按照指示解凍提存金。

假如雙方都不滿足,公證人則成為一名仲裁員,根據提交的證據裁決糾紛。在OpenBaazar上的這些交易並非完全自動執行,外部驗證可能會降低平臺的效率。然而,OpenBaazar宣稱為達到滿意的結果,它將選擇合格的專家。OpenBaazar也以其仲裁市場的透明而引以為傲。OpenBaazar表明:“這些機構將列明它們履行的義務,針對它們服務的預估響應時間以及費用。除此之外,為了給出服務過程和質量的預期,仲裁服務提供者也會展示它們自己已經確立或者其他仲裁者已經公佈的先例清單。”因此,OpenBaazar似乎建立起了一個公正的傳統仲裁機制。

B.大眾陪審

相比簡單的線上仲裁,大眾陪審爭議解決使用的是“大眾正義”,它允許匿名的使用者在區塊鏈上票決“贏家”。大眾陪審爭議解決並不新鮮。例如,早在二十多年前,線上法庭就在民事案件中倡導了線上大眾陪審的理念。十年前,eBay印度社群法庭利用其他eBay使用者的最佳裁決來決定一項受爭議的eBay評審是否應當被廢除。然而,以下在區塊鏈上的大眾陪審爭議解決事例透過標記程式已經遠遠超越了這些形式。換言之,陪審員用資金(通常是加密貨幣)投票,假如他們是輸的一方,那麼他們就會失去這些資金。作為對比,贏方陪審員通常獲得一些獎勵。這創造了更為準確的大眾陪審爭議解決結果。每個系統的細微之處都是不同的,用來解決欺詐和提升遊戲化的方法也是存在差異的。

1.Kleros

Kleros是建立在乙太網上用來解決智慧合約糾紛的一種大眾陪審線上仲裁法院。Kleros的應用包括解決第三方賬戶和保險支付爭議,以及解決濫用社會網路的索賠。Kleros追求成為以博弈論為基礎的“一個快速、便宜、透明、可信賴的以及分散式的”ODR系統,並且發現糾紛解決的“謝林點”(Schelling point)。它建立在托馬斯謝林(Thomas Schelling)的理論之上,即在不存在交流和信任的情況下,人們仍然會選擇“聚焦點”來達成共識。

特別之處在於,Kleros從全世界隨機招募“陪審員”,招募的基礎就是他們存入的“Pinakion”代幣(加密貨幣)數量,他們存入這些代幣以表明他們對解決既定糾紛的興趣和價值。糾紛當事人將他們的糾紛提交給陪審員,陪審員秘密地作出一項“承諾”來為特定方投票——對他們的限制就是在投票結束之前他們不能更改或者撤回投票。陪審員互相交流是要被懲罰的,並且他們必須要“解釋”他們的投票以至於當事人隨後能夠理解他們的決定。在投票結束後,陪審員公示他們的投票,獲得大多數陪審員支援的解決方案勝出。

陪審員從“獲勝”的解決方案中獲益,他們可以獲取那些處於“失敗”一方陪審員的代幣。除此之外,陪審員還從當事方支付的使用Klero法院的仲裁費中獲得報酬。當合同當事人對陪審員的決定申訴時就會產生這些費用。不過,用Pinakion代幣支付的費用幾何尚不清楚。相反,為預防欺詐,Kleros要求,陪審員應將Pinakion指定為表明其願意被選為陪審員並參與投票的“工作代幣”。Kleros解釋說以Pinakions作為表明陪審員意願的押注代幣可以防範對系統的攻擊,因為要想“收買”陪審團,攻擊者必須要購買51%的代幣籌碼才可以做到。而且,隨著更多的陪審員購買了代幣,代幣將會變得稀缺和更為昂貴,使得積累必要的力量來控制系統變得更為困難。除此之外,因為Kleros控制了代幣,因此它能夠在必要時岔開系統。

Kleros也發起了一項研究以測試它的系統方式。該項研究讓投票者去評價貓和/或狗的圖片,並且去投票是“狗”或者“不是狗”。投票進行統計分析後,研究人員發現70%的相關案件傾向於原告,且大部分是非匿名投票。該項研究也觀察了行賄對於投票結果的影響,得出結論認為,假如案件進入了申訴階段,那麼誠實的投票人將會收到可觀的獎金。這抑制了行賄。換言之,為了打賭超過誠實的投票者,一個人甚至必須去購買並投入更多的代幣。無論如何,這些陪審員都不需要具備和案件相關的重要知識。他們僅僅需要投入代幣來表明興趣即可。

2.Aragon

Aragon網路也使用大眾陪審ODR。不過,Aragon的關鍵是區塊鏈應用,該應用允許使用者履行智慧合約並且發展上面提及的分散式自治組織,它們是能夠擁有財產並且透過數字化程式採取行動的自治組織。Aragon的目標是創造靈活的人們通俗易懂的協議,在協議中當事人能夠透過以數字財產的形式(也就是Aragon網代幣“ANT”)設定擔保的方式藉助乙太網履行協議。而且,網路使用者同意利用Aragon的線上仲裁機制解決糾紛,該機制使用和Kleros類似的大眾陪審。然而,Aragon聲稱它的程式是獨一無二的,因為它將陪審員的名譽和擔保分離了,而且它引入了與眾不同的強化亞對策(亞對策主要圍繞對結局的穩定性進行研究,為了使某一結局變得穩定,局中人藉助各自的許諾與威脅進行相互誘導,當對每個子集的局中人偏離該結局都存在抵制時,則該結局就是穩定的,譯者注),該亞對策能夠將對敗訴者申訴費的依賴減至最小,從而使陪審員的謝林點對行賄攻擊更有抵抗力。

更特別的是,Aragon允許使用者透過投入保證金(一般是ANT)的方式以簡短的控告提起訴請。從使用者中選出五位匿名的陪審員,他們也要投入保證金(再次使用ANT加密貨幣)。位於獲勝一方的陪審員獲得金錢獎勵,而那些不在大多數人中的陪審員則不能取回保證金。當控訴程式進行時,一方可以投入更多的保證金來上訴,並且最終到達Aragon“最高法院”的法官那裡。這些法官是那些在網路上擁有最高成功率的人。

Aragon的最終目標是透過關聯智慧合約以及分散式爭議解決變得完全自治。Aragon的支持者聲稱這種投票以及去中心化將會預防大多數糾紛。此外,上面提及的分散式仲裁程式將會使政府沒有必要存在於分散式自治組織的執行中。儘管Aragon具有許多潛在益處,然而,甚至支持者都已經在質疑其仲裁系統是否是真的沒有偏見,以及透過更換玩家是否有效阻止了系統的遊戲化。此外,尚不清楚這充滿活力的機制是否能恰當地確定軟體錯誤並且阻止攻擊者利用錯誤。

3.Jur.io

和Kleros相似,Jur承諾利用大眾陪審以及博弈論提供快速而公平的線上糾紛解決。Jur的經營和Kleros非常像,爭議當事人在Jur獲取解決方案和一些投入他們提議中的大量代幣。投票者決定支援何種提議,決定會在24小時結束時或者雙方選擇的更長時間內被做出。其餘的代幣持有者為其中的一種選擇方案投票,獲得大多數投票的選擇方案獲勝。像Kleros一樣,與大多數人不一樣的投票者將會受到懲罰失去代幣。這樣做的原理是如此將會鼓勵公平投票,同時能夠抑制不誠實的投票。Jur宣稱自己為那些創設以及取得智慧合約的使用者免費服務,並且在24小時內解決合同爭議。

相應地,Jur的關鍵承諾似乎是在智慧合約中的速度和安全。Jur的爭議解決系統能夠被開放或者關閉,允許隨機的代幣持有者或者僅是特定的經過嚴格審查的投票者投票。Jur聲稱在為使用者提供機會創設他們自己的中心(一個“專業權威”)方面將會獨一無二,該中心按照專門規則執行,特定行業的使用者將會創設適合他們自己情況的規則。除此之外,Jur平臺還提供簽署合同的工具,並且創設和轉售合同文字。

儘管如此,Jur承認雙方能夠使用它的平臺創設違法合同或者對一方失去公平的合同。為了消除不道德的爭議,Jur使用同樣的經濟激勵系統,而該系統會影響它的權威。像其他投票者一樣,那些“拒絕”裁定的大多數人作為勝利一方獲得代幣。

C.機器人解決

誠如上述,人工智慧的增長已被接受。事實上,它甚至已經進入了法庭並且擾亂了法律。人工智慧正在幫助法官設定保釋金,幫助律師從事法律研究。在理想狀態上,演算法能夠為隨後可能進入區塊鏈的智慧合約提供預見性分析以及快速的解決建議,這也許可以促進智慧合約爭議解決的公平和高效。而且,隨著更多資料的注入,這些演算法將可能變得更加“聰明”。

儘管如此,人工智慧的使用也會是問題,並且甚至會潛在地惡化裁決的歧視風險。首先,有證據表明人們傾向於遵從統計資料而不是利用資料來幫助形成獨立的裁決。相應地,當裁決做出者“毫無保留地”接受“機器人”預測時,利用AI為法官或者仲裁員提供“機器人”預測就在實質上意味著機器人真正裁決了案件。當人工智慧演算法依賴於那些反映人們偏見的資料時,事情將會變得更糟糕。當人工智慧從歧視資訊“學習”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的問題就會發生。一些人也擔心使用人工智慧的“機器人”解決方式可能會呈現出自我意識,使得在機器學習過程中更加難以確認導致特定結果的因素。

當然,當預測性分析和人工智慧能夠在所有的智慧合約案件中提供快速和公平的解決方式時,這一天可能就會到來。而且,人工智慧在提供如何最好地解決糾紛的預測方面擁有一席之地,合同當事人在斟酌他們自己的解決方案時可能會考慮這種預測。儘管如此,在沒有人類輸入資訊的情況下,人工智慧目前還不足以先進到為大多數智慧合約爭議提供“機器人”解決方案。

V、對一個富有活力的針對智慧合約的

ODR系統的展望

在許多傳統合同中包含“爭議解決條款”或者“仲裁條款”是十分常見的。這些條款列明瞭當發生合同爭議時將會使用的救濟程式。在美國起草的超過一半的僱傭合同中都包含這樣的條款,並且數億消費者合同中也包含這樣的條款。假如你進入一個辦公用品店購買一本有用的商業合同模板,這些合同模板就有可能已經被嵌入了仲裁條款(通常指定美國仲裁協會)。這樣做是有原因的:在合同中列明爭議解決程式能夠高效解紛,降低訴訟資源耗費風險。任何稱職的法律總監都會指導管理人員積極地去嵌入這樣的條款。

這些建議的明智之處同樣和智慧合約相關。當一份協議在個人之間或者組織之間達成時,無論在創設協議時如何仔細安排,問題都將會不可避免地發生。但是因為和傳統合同相比,智慧合約的執行是非常不同的,所以我們需要展望一種和它們的執行相似但不同的糾紛解決體系。

正如我們已經描述的,ODR非常適合智慧合約,因為它按照網際網路執行的方式工作。救濟程式能夠獨立於法律體系直接被設置於協議自身中。假如利用技術來精心設計智慧合約(也許是在一個市場中或者法律服務網站上),那麼就會在這個軟體平臺上植入一個創設指定利用ODR體系的條款以解決任何最終可能出現的爭議。例如,假如一方利用RocketLawyer來起草作為智慧合約的轉售協議,則合約可以列明利用RocketLawyer爭議解決中心來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任何糾紛。

在智慧合約中,ODR條款能夠以與Andon系統在質量控制領域同樣的方式執行。Andon系統是豐田在日本倡導的自動化質量控制方式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在該系統中,當產品線上的工人發現問題時,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權按下按鈕停止產品線。在智慧合約語境下,編入智慧合約中的一個ODR條款能夠使雙方按下類似的按鈕(也許是虛擬的)結束智慧合約的執行,觸發ODR條款。然後ODR程式就會按照當事方先前的協議(可能是調解、仲裁或者大眾陪審方式)進行。根據達成的結果,智慧合約隨後可能沿著之前的路線繼續執行,或者它將會被終止並被新的協議替代,新的協議同樣需要被編入智慧合約並被放在區塊鏈上。

在這種方式中,智慧合約中的ODR條款就像一個暫交第三方保管的資金協議一樣執行。不再僅僅是協議雙方,ODR條款的引入創造了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這一第三方角色。如果最初雙方的任何一方按下了Andon按鈕,那麼第三方角色就會被自動引發。在第三方資金協議中,一個受信任的第三方持有支付款一直到支付者表明支付條件已經滿足時,此時支付款被付給收款人。在智慧合約ODR條款中,任何一方在任何時候都能夠援用ODR程式。這凍結了智慧合約的執行並且給予中立第三方以權力來決定從那一刻起前行的合適路徑。

儘管如此,這個程式不應該允許一方使用在當前擾亂司法的遲延和阻礙策略。換言之,成員方不應該以一種重複的和/或輕率的“凍結”來妨礙智慧合約的效率。在ODR程式中必須嵌入嚴格的次數限制,對於那些濫用凍結智慧合約執行的人也要施以懲罰。這裡也同樣有針對成員何時能夠使用凍結的限制。例如,智慧合約的程式碼可以規定適用凍結的情形——諸如出現了區塊鏈中的執行或者程式碼出錯了的跡象。

與此同時,其他確保執行的方法是要求成員方按照合同條款在第三方擔保中保持投入的金額。例如,付款人將會在獨立管理的賬戶中放入要求的資金來確保a) 他們在對收款人的履行不滿意時能夠收回資金,以及b)收款人將會確保可以獲取資金以及付款人將不會不履行他們的債務。第三方擔保資金也可能會根據事先決定的階段性成果按階段支付。這也取消了對傳統合同中消耗大量時間和資源的履行方式的需求。

上面提到的解決智慧合約問題的觀點和提供者表明了一系列的創新可能及機會。上述的任何一種方法都可以作為智慧合約糾紛的救濟程式。一些成員也許選擇諸如透過特定領域的專家協助談判或者快速仲裁的人工驅動的糾紛解決系統。例如,這裡有針對各種可能出現的不同型別智慧合約爭議的中立專家組,比如一個理解計算機程式設計的專家組,他們可以提供解決程式設計糾紛的方法。此外,其他ODR專家組可能包括船運專家,他們能夠處理供應鏈問題。這裡也許還需要法律專家,他們能夠迅速地對一定會出現的諸如顯失公平之類的合同抗辯做出反應。其他當事人可能選擇上面提到的大眾陪審系統,或者選擇機器學習/人工智慧驅動的系統,這些系統能夠在價值不大、情形不復雜的案件中更快地給出決定。

事實上,存在一系列可選擇的方式能夠確保任何一個單個智慧合約都能夠找到合同當事人認為合適的、最匹配的ODR程式。正如我們在面對面糾紛解決領域說到的,“大驚小怪”是非常重要的。擁有多樣化的ODR流程和程式將會確保每一種型別的智慧合約都能夠透過適宜的救濟設計獲得滿足。事實上,隨著智慧合約和區塊鏈的發展,在ODR供給者團體中的創新將會繼續,這能夠確保對ODR的選擇仍舊是創新的、現代的,有價值的,並且便於使用。

透過這些構思深入探索的一個機構就是商用分散式執行系統(EOS)。EOS。IO是一個被本地化加密貨幣賦能的區塊鏈協議。為了大量的商業交易,EOS。IO像一個智慧合約平臺以及去中心化的系統那樣執行。這個系統被用來消除交易費用並完成每秒數百萬計的交易。最初的EOS白皮書展望到,快速而公平的糾紛解決方式對於在EOS框架內增強信任和穩定性非常重要。這創設了以解決網路上發起的解紛訴求為任務的糾紛解決機構。

EOS。IO的糾紛解決標準意在作為糾紛解決提供者的基礎性倫理指引,並且為任何發生的糾紛透明地展示解決程式。這個標準被EOS管理的機構強制實施,假如任何ODR提供者被判定違反了標準,那麼他們就會被暫停服務、罰款,或者被從供應者市場中驅逐出去。EOS。IO標準要求ODR供應者是中立的、沒有利益衝突的、可勝任的、公平的、透明的,並且它們承諾保守合同當事人的秘密。這些標準為ODR提供者保留了足夠的靈活性來提供多樣化的創新救濟措施,同時確保一系列的質量和信任底線,這將會吸引和留住EOS平臺的使用者。它們創造這些標準的先見之明可能將會引起其他區塊鏈和智慧合約系統的效仿。

VI、結論

智慧合約和區塊鏈正在迅速成長,但是迄今為止它們僅僅代表了全球4500億美元法律市場的極小部分。它們將花費多長時間到達廣泛接受的臨界點(或者在事實上,假如它們會的話)仍待觀察。新發明的支持者經常存在被私心混淆的關於接受比例的推論。假如ODR在電子商務中的增長具備任何跡象的話,那麼也許需要花費十到十五年的時間才能使智慧合約被普遍應用於日常法律協議中。

但對廣泛接受至關重要的一個發展就是快速而公平的救濟。早期接受者也許樂意冒一些成長痛苦的風險來做出決定為他們自己的合同使用智慧合約。然而,大規模的合同簽署者將會等待直至智慧合約變得穩定、可證明、可測試以及可信賴為止。將有效的ODR植入智慧合約是達到此種水平的確定性的關鍵一步。

當然,在前行的路上還將會出現令人震驚的故事。正如加密貨幣在它們被接受的道路上必須承受諸如Silk Road、Mt。 Gox以及2018“貨幣災難”那樣的慘敗一樣,智慧合約也將會產生出它們自己的灰暗和厄運。這裡也將存在被濫用的智慧合約以及解決爭議的“袋鼠法庭”(因為袋鼠可以左右自己育兒袋中的幼兒的命運,所以在美國袋鼠法庭一詞用來隱喻部分偏遠地區法院無法可依的情況,譯者注)程式。然而,智慧合約的效率和安全將會變得越來越精緻,也將會出現聰明的ODR提供者來解決相關糾紛。像EOS爭議解決標準那樣的ODR倫理標準將會被一些組織提出來,線上糾紛解決委員會還需要走很長的路來建立合同當事人對ODR的信心。除此之外,在設計和提供ODR系統的初創公司間的創新和競爭將會推動最好的實踐。相應地,對於那些例外的不道德的行動者,他們的存在激發了人們去開發更可信賴以及更具道德性的智慧合約救濟系統。

本文為譯文,

原文刊發於密蘇里大學《爭議解決期刊》,2019 年第 2 卷。艾米·施密茨

(Amy J。 Schmitz),美國密蘇里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科林·魯爾

(Colin Rule),泰勒科技公司線上爭議解決副總裁;

郭文利

,北明軟體有限公司 助理總裁、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法治指數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南京大學法學博士;

商舒

,美國加州州立理工大學商學院助理教授、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與社會研究中心訪問研究員、國際網路仲裁員,南加州大學法律博士(J。D)。譯者感謝復旦大學 2020 屆張言同學在校對過程中的貢獻。

文章來源:《商事仲裁與調解》 2021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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