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6
日上午,四川德陽自殺女醫生丈夫喬偉(化名)起訴三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一案在綿竹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
據新聞
報道,綿竹市人民法院宣佈,被告三人均以侮辱罪獲刑。其中,常某
1
獲有期徒刑一年半;常某
2
獲刑一年,緩刑兩年;孫某某獲刑半年,緩刑一年。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知識點:
一、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情節嚴重
的行為。常見的侮辱行為有:(
1
)暴力,如以糞便潑人、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
2
)言語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
3
)文字侮辱,即以圖畫、信件、書刊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二、侮辱罪屬於
“告訴才處理”的罪名,即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訴,法院才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三、網路不是法外之地,隨著網路的發展,透過資訊網路實施侮辱,也屬於
“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