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訊主體如何維權——以人臉識別資訊為例

當前,公民對於個人資訊收集的自我保護意識正在逐步提升。而關於人臉識別的法律問題,早在手機人臉識別技術成熟時期就已經受到了一定的質疑和關注。例如在客戶進入公共場所如酒店、餐廳等,透過人臉識別的方式識別客戶是否為酒店的VIP客戶;人臉識別第一案,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升級到人臉識別而涉嫌侵犯個人隱私;央視3。15晚會曝光部分品牌門店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違規獲取海量人臉資訊等事件。因此,除了資訊獲取方及使用方需要具備合規意識,個人資訊的主體也同樣應當強化保護意識。

1、個人資訊保護意識的培養

無論是企業還是公民,都應當提高個人資訊保護意識。人臉資訊屬於敏感個人資訊,具有高敏感性和不可修改性,對於收集人臉資訊等個人敏感資訊的行為,應當進行合理地辨別,判斷其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以及其收集資訊的範圍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則。

例如對無意間的收集行為,應當要求採集方採取告知並刪除的處理辦法;人臉資訊採集攝像頭處不僅要明示告知,而且要盡到合理地提示義務,並且應當提供明確的選擇以確定同意採集意向。在我們使用手機應用軟體時,對於隱私政策、使用者協議必須閱讀並勾選,該軟體才能讀取個人資訊。同理,人臉資訊既然是敏感個人資訊,則不應當在未經資料主體同意的情況下被有意地收集、利用。

合法合規的收集並利用個人資訊,必然是一種具有主觀意識的行為,如果“無意間”就能收集並利用個人資訊,那麼意味著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收集資訊方式面向不特定、不知情的公民,此種收集方式本身就不合規。

2、生物資訊的收集保護與個人資料遺忘權

人臉資訊不僅屬於個人資訊,而且應當屬於特殊的個人資訊,其具有不可更改性和無法補救性,一旦人臉資訊洩露被用於非法用途,造成的後果往往很難補救。

因此,對於人臉資訊的必要收集,不僅要建立登記表、儲存清單,而且需要其他相應的保護措施,例如定期清除失效資訊、人臉資訊經授權重新錄入、設立防火牆、設立電子登記冊和紙質登記冊雙重等級等措施。

企業進行人臉識別資料刪除時,應當將過程進行公示,由公民確認,並接受公民和資料監管機構的監督。此外,還應當在向公民確認同意收集人臉識別資料的協議中,對於企業應當在完成個人資料使用目的後刪除資料作出明確約定。從人臉識別資料的屬性來看,企業不具有永久儲存並再次利用甚至分享的權利。

至於個人資料遺忘權與區塊鏈不可篡改性之間的衝突,是可以透過技術手段解決的。比如《環球科學》2018年就刊登過一篇關於如何在不破壞區塊鏈的前提下移除資料的文章。

簡單來說,其原理就是在區塊鏈上允許臨時儲存個人資訊內容而永久儲存雜湊資料資訊。由此,即便刪除實際記錄的個人資訊內容,遺留的雜湊資料資訊也可以保證資料的可驗證性,進而保證資訊主體對個人資訊的管理權。

關於區塊鏈等新技術,必然是朝著人們需求的方向發展的,個人資訊權從遭受衝擊到強化保護是一個發展的過程,更是人們對技術不斷提出新要求的過程,若一味注重技術發展而放棄隱私保護則無異於“因噎廢食”。

3、刑事風險提示

相關資訊收集方,未經客戶同意,透過設定攝像監控裝置等方式廣泛收集公民人臉識別資料的行為,達到立案標準的,則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此外,企業經營過程中,若發現其他主體對本企業使用者資訊資料採取“爬取”、竊取等非法手段,則可以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進行維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等刑事犯罪追究對方責任。

結語

對於隱私保護和資料安全,我國在法律規範層面已經有了初步的架構,需要相應主管或監管部門加快學習新領域新知識新法規新政策,提高監管執法水平。同時,也需要大力推動普法工作,使得企業和公民、資料主體和資料收集者使用者都能理解並主動進入隱私保護和資料安全的法律框架,讓資料和資訊的管理與流動有序進行。

滴滴網路安全審查事件,將“資料安全”、“資料合規”的概念帶入了大眾視野,同時,在備受關注的《資料安全法》實施之際,企業的資料合規管理應“趁熱打鐵”。特別是,企業應當明晰瞭解資料安全及資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刑事風險,合法合規地開展生產經營,及時消除刑事風險,對刑事風險做好預警,以保障企業經營的可持續性。

個人資訊主體如何維權——以人臉識別資訊為例

【作者簡介】

梁雅麗,京都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京都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院副院長,人民法治研究院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執業二十餘年,成功承辦過多起重大有影響的刑事案件及民商事疑難複雜案件,並被國內多家媒體報道。擅長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領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領域法律業務,致力於企業合規經營研究和法律風險防控,先後為多家大型企業、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出色的法律顧問服務。在企業風險的法律預防和控制、企業改制、資產重組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執業實踐經驗。所獲榮譽獎項包括:《方圓律政》2014年度刑辯律師,《中國企業報》2017助力金融風險防範人物,《中國商報》2019年“商事法治建設年度典範人物”,《中國商報》2020年商事法治建設特別貢獻獎。

唐宛茁,梁雅麗律師助理,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刑法學專業法學碩士。2019年加入京都律師事務所,工作期間已協助梁雅麗律師辦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案件以及企業家涉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