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終了預提的年終獎在彙算清繳前沒有發放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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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終了預提的年終獎在彙算清繳前沒有發放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問題】2019年年度終了預提的2019年終獎在彙算清繳前沒有發放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回覆】如果2019已經預提的年終獎在2020年的5月31日前發放金額不大於預提的年終獎金額情況下,可以在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扣除。

比如,2019年12月31日前預提的金額100萬元,在2020年5月31日前發放90萬元,按照90萬元計入2019年度的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實際發放的金額是120萬元,只能夠2019年度的稅前扣除的金額是100萬元。

【注意】彙算清繳前和彙算清繳期結束前,二者是有明顯差異的。企業可以在每年的5月31日前任何一個時間點完成彙算清繳,但是彙算清繳

【政策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二、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關鍵詞】彙算清繳前,實際支付的,已經預提的,即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孰小原則。

【政策依據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六條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