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超過15年就取不出來了?!你必須知道法律常識

今天我們跟大家共同來關注銀行存款25萬

十五年後僅剩兩千多

存款會人間蒸發嗎

家住北京的馮先生最近稱啊

1997年4月

他在一家銀行辦了活期儲蓄存摺賬戶

並且存款45萬塊錢

當月呢

他就從賬戶當中取走了20萬元

之後啊

就再也沒有進行任何的存取款業務了

直到2012年

馮先生再次到這家銀行取款的時候

竟被告知他的賬戶餘額僅有兩千塊錢利息

馮先生和銀行就這件事情進行了交涉

但是呢一直都沒有結果

無奈之下馮先生只能把銀行起訴到法院

要求返還賬戶餘額25萬元

並支付利息

無獨有偶

也在最近在西安一位70多歲的老奶奶拿著存單

想去取出20多年前存的800塊錢

也被銀行告知找不到存根取不出來了

這事兒聽著挺嚇人啊

銀行存根怎麼說沒就沒了呢

你沒有存根

但是我有存摺呀

這錢就人間蒸發了嗎

那今天呢

我們就和大家一起來聊一下這個事兒

繼續有請雲南大韜律師事務所的王紹濤主任

那些勞力士你好

主持人好

嗯大家好

銀行說記賬憑證也就是咱們通常所說的存根

只保管15粘人

這存根治保管十五年

難道存了十五年以上的錢就沒有辦法取了嗎

兩位當事人都遇到了類似的情況

尤其其實像一些老年人啊

這種情況應該更多

像我爸我媽他們就特別喜歡把錢存著

長時間不動

他們會覺得這個留著他們以後養老用

也不會去做其他的投資

那麼是否意味著錢在銀行存的時間長了

就很容易取不出來了

又怎麼看到銀行的這種內部的規定

money shop

這種規定啊

實際上是一種霸王條款

霸王規定

我不知道這個規定是是在什麼地方

以什麼形式啊約定的

但是我們只知道當我們的儲戶將錢存到銀行以後

當我們拿到銀行卡或者這個陳哲以後

實際上我們和這個儲戶和銀行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

叫做儲蓄存款合同

那麼按照這個合同

你就有義務保管我存到銀行裡的錢

然後根據

唉別說是固定的期限

那麼到期以後我可以隨時來去

如果是活期的

那我隨時可以來取這個錢

我們只知道這麼一個法律關係

你現在告訴我說

這個記賬憑證之保管十五年

我覺得這個就是一個你單方的

你的霸王性的條款

完全沒有任何效率

那我想呢

關鍵就在於啊

咱們儲戶其實還真是屬於一個弱勢群體

有理說不清啊

我手裡拿著存摺

但是你銀行就不認可

我在你這裡面有存款

如果是打到法院呢

確實是有些麻煩

你看這兩件事兒呢

都是要經過法院去進行最後的一個判決

好我們就剛才回到記賬憑證

只保管十五年啊

這個看來很多家銀行都是這麼操作的

因為咱們的兩個當事人都是在不同的地方

一個在北京

一個在西安都遇到了這種情況

其實我覺得現在的科技這麼發達

銀行完全是可以把相關的所有資訊都通過錄入電腦的方式

存進去

只保管十五年

我覺得什麼年代了

怎麼會有這樣的一個非常不合理的規定呢

就是說你這個所謂的記賬憑證

保管十五年

你這個是是你單方面的規定

還是跟儲戶有一個合同的約定你必須要明確這個問題

所謂的離職保管十五年你敢不敢

或者說你有沒有像我們的束縛

實際上也是一種消費者明確的告知

你只保管十五年

如果你敢明確的告知我們的儲戶

你只保管十五年

我囑咐我還會向你來存款嗎

那就可以說明

實際上你只是一個單方的內部的規定

我們作為一個消費者

作為一個儲戶來說

那麼我們只需要提供的就是銀行卡和存摺

至於說你的技術問題

你十五年以後找不到儲戶的這個資訊的問題

完全跟我沒有任何關係

這是你的內部的管理的問題

你不能把你內部管理的落後啊

或者說是否有故意的這些賴賬的這種不守信譽的行為

這種後果由我們儲戶來承擔法律後果完全是不合理的

這個事情呢

如果真的法院最終要要要支援了銀行的這個主張的話

實際上它的危害後果更大

我們知道銀行和儲戶之間

他最關鍵的一個應該是有一個什麼樣的關係呢

其實這裡面最關鍵的是有一個信任關係

也就是說我們為什麼要把我們的錢存到銀行去

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

如果銀行透過這種方式

哎十五年以後我沒有存根了

我查不到儲戶的這種資訊了

所以我就我就不認了

我就賴賬了

如果這個事情真正成為現實的話

那可以說真正損害最大的可能是銀行的信譽

而銀行的信譽一旦受到損害

我們感覺到這家銀行是一個店大欺客的

是一個不講信譽的

大家想一想

我們是否還有必要

把我們的錢存到這家銀行去

所以在現實當中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實際上是因為他們沒有一種跟儲戶一種平等的這種觀念

它是一種沒有競爭

它是一種壟斷

如果把這個銀行金融系統開放

進行真正的市場的競爭也好

我相信他就不會發生這樣的奇葩的事情呢

其實現在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

現在贏了

堂的業務呢是面臨了很多的挑戰

已經不像以前處於完全的壟斷地位了哈

不管怎麼說

贏扛在處理這樣的事情的時候

是不是以人為本

比如說我們剛才所說的

像這個老人80多歲了

你說不能娶

但是後來經過法院的調解

你又仔細回去查了一下

又說找到了

因為法院的出面

你才好好的幫人家去看相關的這個銀行的存款憑證

這就說明個別的工作人員啊

並沒有把咱們老百姓的錢呢當做是辛辛苦苦賺來的錢

一筆一筆的核實好

那麼我們再來看剛才的馮先生的這個事兒哈

其實銀行裡有很多一個呢

是說他們找不到了存款憑證

還有一個呢

是說他們銀行呢是在2000年的時候呢

做了一個實名賬戶的認定

當時呢馮先生沒有去進行實名認定

所以呢他們就沒有辦法核實馮先生的賬戶資訊

同時呢

他們還說就在馮先生存款的當年

那25萬塊錢呢

已經被支取走了

理由非常多

但是馮先生的存摺呢

都沒有顯示當年的這筆取款記錄

無論他有多少理由

這都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問題

你比如說

你說這個25萬已經被取走了

取走了

那作為銀行你你是有保管義務的

我的錢存的

你這個銀行裡就有保管義務

除了這個馮先生本人以外

任何其他人無論用什麼手段取走了這筆錢這個責任

都是應該由你銀行來承擔

除非你能證明這個錢確實是馮先生自己取的

如果你證明不了這一

那麼你都應該承擔責任

25萬的賠償的責任

因為你有保管的義務

這個案件一審法院呢

是判定馮先生存摺賬戶至存款損失25萬元

並且支付利息銀行

隨後呢就提起了上訴北京二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呢

馮先生持有我的存摺原件顯示事有存款25萬元

那現在呢

僅僅剩下了兩千多塊

雖然銀行方面說25萬元已經是在1997年取走了

但是銀行方面卻沒有提交相關的證據與證明

最終啊

北京二中院就駁回了

銀行的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西安的這位老奶奶

他的800元存款的一個情況呢

是經過法院出面進行調解

因為法官呢接觸了大量這樣的案件他發現呢

近年來銀行辦理業務全部都是實行電腦操作

可能會存在一些誤會

所以呢

他聯絡銀行以後呢

銀行後來又說

找到了老人的相應的存款資料哈

從兩個案件當中我們都可以看出銀行在對待咱

咱們儲戶的存款呢

確實是有不盡心的地方

剛才說了這兩個按件還好

都還有存摺在如果一旦存摺丟了

因為時間確實是太長了

或者是說銀行卡找不到了

那可能真的是有口也說不清了

你即便是存摺丟了

你這個儲戶的這個基本資訊是他是永遠存在的

你只要有一個身份證

只要你證明是你本人

本人去查詢

那麼所有的東西在銀行都應該是存在的

所以並不是說我們的這個存摺丟失以後

這個銀行就可以不認了

就查不到了

這個理由我覺得也是站不住腳

其實我們每一筆錢呢都是大家的血汗錢

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

存到銀行呢

像剛才王律師說的

真的就是信任

其實銀行你用這筆錢你也是用來賺錢的呀

你也是出去放貸呀

你就更應該好好的對待我們每一筆儲戶的每一個訴求

每一筆錢

而不能因為各種理由就進行推脫

這個也是在當前銀行

要想轉變目前的這種來自電子商務的挑戰

而必須進行的一些在服務態度上的人性化的轉變

再一次感謝王紹濤律師

也感謝大家收聽我們的節目

銀行存款超過15年就取不出來了?!你必須知道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