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跟大家共同來關注銀行存款25萬
十五年後僅剩兩千多
存款會人間蒸發嗎
家住北京的馮先生最近稱啊
1997年4月
他在一家銀行辦了活期儲蓄存摺賬戶
並且存款45萬塊錢
當月呢
他就從賬戶當中取走了20萬元
之後啊
就再也沒有進行任何的存取款業務了
直到2012年
馮先生再次到這家銀行取款的時候
竟被告知他的賬戶餘額僅有兩千塊錢利息
馮先生和銀行就這件事情進行了交涉
但是呢一直都沒有結果
無奈之下馮先生只能把銀行起訴到法院
要求返還賬戶餘額25萬元
並支付利息
無獨有偶
也在最近在西安一位70多歲的老奶奶拿著存單
想去取出20多年前存的800塊錢
也被銀行告知找不到存根取不出來了
這事兒聽著挺嚇人啊
銀行存根怎麼說沒就沒了呢
你沒有存根
但是我有存摺呀
這錢就人間蒸發了嗎
那今天呢
我們就和大家一起來聊一下這個事兒
繼續有請雲南大韜律師事務所的王紹濤主任
那些勞力士你好
主持人好
嗯大家好
銀行說記賬憑證也就是咱們通常所說的存根
只保管15粘人
這存根治保管十五年
難道存了十五年以上的錢就沒有辦法取了嗎
兩位當事人都遇到了類似的情況
尤其其實像一些老年人啊
這種情況應該更多
像我爸我媽他們就特別喜歡把錢存著
長時間不動
他們會覺得這個留著他們以後養老用
也不會去做其他的投資
那麼是否意味著錢在銀行存的時間長了
就很容易取不出來了
又怎麼看到銀行的這種內部的規定
money shop
這種規定啊
實際上是一種霸王條款
霸王規定
我不知道這個規定是是在什麼地方
以什麼形式啊約定的
但是我們只知道當我們的儲戶將錢存到銀行以後
當我們拿到銀行卡或者這個陳哲以後
實際上我們和這個儲戶和銀行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
叫做儲蓄存款合同
那麼按照這個合同
你就有義務保管我存到銀行裡的錢
然後根據
唉別說是固定的期限
那麼到期以後我可以隨時來去
如果是活期的
那我隨時可以來取這個錢
我們只知道這麼一個法律關係
你現在告訴我說
這個記賬憑證之保管十五年
我覺得這個就是一個你單方的
你的霸王性的條款
完全沒有任何效率
那我想呢
關鍵就在於啊
咱們儲戶其實還真是屬於一個弱勢群體
有理說不清啊
我手裡拿著存摺
但是你銀行就不認可
我在你這裡面有存款
如果是打到法院呢
確實是有些麻煩
你看這兩件事兒呢
都是要經過法院去進行最後的一個判決
好我們就剛才回到記賬憑證
只保管十五年啊
這個看來很多家銀行都是這麼操作的
因為咱們的兩個當事人都是在不同的地方
一個在北京
一個在西安都遇到了這種情況
其實我覺得現在的科技這麼發達
啊
銀行完全是可以把相關的所有資訊都通過錄入電腦的方式
存進去
只保管十五年
我覺得什麼年代了
怎麼會有這樣的一個非常不合理的規定呢
就是說你這個所謂的記賬憑證
保管十五年
你這個是是你單方面的規定
還是跟儲戶有一個合同的約定你必須要明確這個問題
所謂的離職保管十五年你敢不敢
或者說你有沒有像我們的束縛
實際上也是一種消費者明確的告知
你只保管十五年
如果你敢明確的告知我們的儲戶
你只保管十五年
我囑咐我還會向你來存款嗎
那就可以說明
實際上你只是一個單方的內部的規定
我們作為一個消費者
作為一個儲戶來說
那麼我們只需要提供的就是銀行卡和存摺
至於說你的技術問題
你十五年以後找不到儲戶的這個資訊的問題
完全跟我沒有任何關係
這是你的內部的管理的問題
你不能把你內部管理的落後啊
或者說是否有故意的這些賴賬的這種不守信譽的行為
這種後果由我們儲戶來承擔法律後果完全是不合理的
這個事情呢
如果真的法院最終要要要支援了銀行的這個主張的話
實際上它的危害後果更大
我們知道銀行和儲戶之間
他最關鍵的一個應該是有一個什麼樣的關係呢
其實這裡面最關鍵的是有一個信任關係
也就是說我們為什麼要把我們的錢存到銀行去
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
如果銀行透過這種方式
哎十五年以後我沒有存根了
我查不到儲戶的這種資訊了
所以我就我就不認了
我就賴賬了
如果這個事情真正成為現實的話
那可以說真正損害最大的可能是銀行的信譽
而銀行的信譽一旦受到損害
我們感覺到這家銀行是一個店大欺客的
是一個不講信譽的
大家想一想
我們是否還有必要
把我們的錢存到這家銀行去
所以在現實當中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實際上是因為他們沒有一種跟儲戶一種平等的這種觀念
它是一種沒有競爭
它是一種壟斷
如果把這個銀行金融系統開放
進行真正的市場的競爭也好
我相信他就不會發生這樣的奇葩的事情呢
其實現在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
現在贏了
堂的業務呢是面臨了很多的挑戰
已經不像以前處於完全的壟斷地位了哈
不管怎麼說
贏扛在處理這樣的事情的時候
是不是以人為本
比如說我們剛才所說的
像這個老人80多歲了
你說不能娶
但是後來經過法院的調解
你又仔細回去查了一下
又說找到了
因為法院的出面
你才好好的幫人家去看相關的這個銀行的存款憑證
這就說明個別的工作人員啊
並沒有把咱們老百姓的錢呢當做是辛辛苦苦賺來的錢
一筆一筆的核實好
那麼我們再來看剛才的馮先生的這個事兒哈
其實銀行裡有很多一個呢
是說他們找不到了存款憑證
還有一個呢
是說他們銀行呢是在2000年的時候呢
做了一個實名賬戶的認定
當時呢馮先生沒有去進行實名認定
所以呢他們就沒有辦法核實馮先生的賬戶資訊
同時呢
他們還說就在馮先生存款的當年
那25萬塊錢呢
已經被支取走了
理由非常多
但是馮先生的存摺呢
都沒有顯示當年的這筆取款記錄
無論他有多少理由
這都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問題
你比如說
你說這個25萬已經被取走了
取走了
那作為銀行你你是有保管義務的
我的錢存的
你這個銀行裡就有保管義務
除了這個馮先生本人以外
任何其他人無論用什麼手段取走了這筆錢這個責任
都是應該由你銀行來承擔
除非你能證明這個錢確實是馮先生自己取的
如果你證明不了這一
那麼你都應該承擔責任
25萬的賠償的責任
因為你有保管的義務
這個案件一審法院呢
是判定馮先生存摺賬戶至存款損失25萬元
並且支付利息銀行
隨後呢就提起了上訴北京二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呢
馮先生持有我的存摺原件顯示事有存款25萬元
那現在呢
僅僅剩下了兩千多塊
雖然銀行方面說25萬元已經是在1997年取走了
但是銀行方面卻沒有提交相關的證據與證明
最終啊
北京二中院就駁回了
銀行的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西安的這位老奶奶
他的800元存款的一個情況呢
是經過法院出面進行調解
因為法官呢接觸了大量這樣的案件他發現呢
近年來銀行辦理業務全部都是實行電腦操作
可能會存在一些誤會
所以呢
他聯絡銀行以後呢
銀行後來又說
找到了老人的相應的存款資料哈
從兩個案件當中我們都可以看出銀行在對待咱
咱們儲戶的存款呢
確實是有不盡心的地方
剛才說了這兩個按件還好
都還有存摺在如果一旦存摺丟了
因為時間確實是太長了
或者是說銀行卡找不到了
那可能真的是有口也說不清了
你即便是存摺丟了
你這個儲戶的這個基本資訊是他是永遠存在的
你只要有一個身份證
只要你證明是你本人
本人去查詢
那麼所有的東西在銀行都應該是存在的
所以並不是說我們的這個存摺丟失以後
這個銀行就可以不認了
就查不到了
這個理由我覺得也是站不住腳
其實我們每一筆錢呢都是大家的血汗錢
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
存到銀行呢
像剛才王律師說的
真的就是信任
其實銀行你用這筆錢你也是用來賺錢的呀
你也是出去放貸呀
你就更應該好好的對待我們每一筆儲戶的每一個訴求
每一筆錢
而不能因為各種理由就進行推脫
這個也是在當前銀行
要想轉變目前的這種來自電子商務的挑戰
而必須進行的一些在服務態度上的人性化的轉變
再一次感謝王紹濤律師
也感謝大家收聽我們的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