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重大案件審理:三堂會審,其實應叫做“三司會審”!

古代封建社會的制度相對是比較完善的,在那樣的時代之下會有陰暗的一面,但是也會有公正的一面。在古時候有關於重大的案件審理之時,便會聽到一個詞語叫做三堂會審,這是來源於古代封建社會司法政治機構的一個詞語,而且是經過不斷演變而來。

古代重大案件審理:三堂會審,其實應叫做“三司會審”!

三堂會審[古代制度]

審理重大案件,涉及皇族相關

其實在不同的時期,因為執政者的地位不一樣,有關於三堂會審進行了多次的調整和改名。

就像最初的時候,三堂叫做三公,這是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設定的非常重要的三個官職,分別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而這三個人分別管理著政務、軍務和監察。而等到西漢時期承襲了這種制度,而且賦予了實際的權力,變成了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但是發展到漢武帝時期,加強君主的權力以後,設立了刺史,之後改名為大司空。之後經歷了不斷的改革,到了西漢末年形成了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的三公又稱之為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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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衙門老爺“三堂會審”

而等到唐朝時期總結經驗設立了御史臺,建立起了監督刑部和大理寺的中央部門,這是非常有用的監察機關。所以三司會審對應的就是三個機構聯合審理一些重大案件。

三個司法機構可以相互監督,又可以相互協助,這是當時武則天為了加強帝王統治想到的一種方法,也是唐朝非常有代表性的法律方面的制度。

在《續通志》中有:

“三司起於唐末,五代特重其職,至宋而專掌財賦,皆以重臣領之。”

等到明朝時期,朱元璋將丞相廢除強化的君主制度之後,又有了三司會審的制度,分別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共同審理,然後將最後的審判權交給皇帝。等到清朝時期又沿用了三次會審的制度,綜合而言,唐朝最初設立三司也奠定了後來的基礎,這也標誌著中國古代有了司法意識的出現,為之後建立制度打下了很好的基礎,也開闢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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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蘭芳之《三堂會審》

三個批發機構,怎麼成了三堂會審

是因為三司共同審理一個案件的時候會有三張案桌,然後這上面坐著三個司法的官員,在審理過程當中每一個人都有發言權。所以民間便較為三堂會審,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應該叫做三思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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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圖

總結

具體而言,三堂會審是在唐朝的時候設立的,但是真正的發展到極致的時候是明清時期。尤其是在明朝的時候,制度的完善減少了冤假錯案。

但是終歸所有的結果都是由當權者來判別這屬於封建制度的一種缺陷,也是在這種環境之下的一種產物與平等的法治,還是有著較為大的區別。

參考文獻:

《續通志·職官志》

《新唐書》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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