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略說勞動合同法(二)

上回文章主要說了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約定、勞動合同基本要素等條款,這回主要細講一下未籤合同雙倍工資的問題,在實務中,這也是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其實雙倍工資也分幾種情況,下面就由逍遙給您娓娓道來。

逍遙略說勞動合同法(二)

一、從未簽訂合同

像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節還是約定的比較明確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未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

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需要的注意的地方,已標註為紅體字了。解讀這一條款,可以知道必須滿足兩個特定條件才能主張雙倍工資:1、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2、需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這兩個條件,得出兩個結論:1、此條規定的雙倍工資最長應為11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後一款約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視作”逍遙理解為無論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是口頭約定勞動合同,一律認定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雙方無需在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必須書面訂立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勞動合同需承擔雙倍工資風險。所以,對於單位來說,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應取。

此外,隨著電子資訊的快速普及、發展,電子合同、郵件offer等,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使用。

逍遙略說勞動合同法(二)

二、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

這點主要是針對簽過一次或多次勞動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勞動合同法並未作出明確的約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也因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因自勞動合同到期之日的次日開始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否受11個月期限的限制,在實務中,也是存在很大的爭議。逍遙認為,還是受該期限限制的。舉個極端點的例子,單位十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不受期限限制,單位則需支付九年的雙倍工資,這對於單位來說,顯然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實務中,還要考慮時效問題,這邊說的比較極端,暫不考慮時效在內)。

作為單位HR的朋友們,即時續簽才是規避風險的最有效方法。

逍遙略說勞動合同法(二)

三、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類情況,又要細分為三類:

1、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後,勞動者也無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況,即發生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情形,筆者認為,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有權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收到勞動者請求後,據不簽訂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節規定,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末節的規定。此種情況,如上所述,筆者認為不存在雙倍工資一說,因為此種已屬於法定情形,即使未簽訂,也已經視其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不存在雙倍工資;

3、除上述1、2約定情況外的其他情形。例如雙方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情況等。此種情況,雙方已經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然也就不存在雙倍工資的說法了。

今天就講到這了,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下回預告,說說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補償金、賠償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