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門旅遊,遇到強制消費
工作壓力大,一到放假的時候,我們都想出去走走。
甚至不開心的時候,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是很多人任性的小快樂。
很多時候,為了省心和便捷,很多人會選擇報一個旅行團。
但當你開開心心去旅遊,卻遇到行業老話題“強制消費”時,該怎麼辦呢?
二、強制消費,違反哪些法律?
很多旅行社,以低價的方式,發起出行路線。
甚至到一些村鎮搞活動,報名還送禮物。
老人一看價格便宜,有禮物,還能出去玩兒,開開心心報了名。
結果在途中,不僅冒出來很多付費專案。
還被洗腦買產品,不買就不讓出來。結果買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回家,真是氣人。
出去玩兒,就要被旅行社擺佈嗎?
當然不是,旅行社的行為違法!
買的東西,可以退貨退款,退款讓旅行社先墊付。
另行付費專案的錢,也可以退回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35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透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費用。
還有的旅行社,欺騙使用者的方式五花八門。
減少合同上的專案,縮短遊玩時間;
私自安排娛樂、參觀等付費專案的;
私自增加購物次數,延長購物時間;
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甚至指定的購物店全是假貨
……
不用慌,以上的種種行為~
我們都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10條
旅行社及導遊或領隊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專案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專案等合理費用,並支付同額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二)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用餐、娛樂、醫療保健、參觀等另行付費專案的,旅行社應承擔另行付費專案的費用。
(三)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四)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五)旅遊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三、強制購物,怎麼維權?
1、雙方協商、向旅遊景區管理處投訴。
2、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投訴。
(1)撥打12301投訴(國家旅遊服務熱線)
(2)撥打12315投訴(消費者申訴舉報熱線)
3、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可以憑藉仲裁條款提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欺騙、強制消費的處罰
01:對旅行社的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處30元罰款,違法所得3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3、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資訊,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02: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
1、對直接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2、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和主要管理人,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3、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資訊,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佈。
03:導遊、領隊的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罰款,並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2、被吊銷導遊證、領隊證的導遊、領隊,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能重新申請導遊證、領隊證;
3、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資訊,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佈。
04:強制購物場所的處罰
1、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資訊,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佈;
2、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