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菸酒招待客戶、送禮、發放職工視同銷售還是進項不得抵扣?

臨近年底,企業交際應酬,贈送客戶禮品,發放員工過年福利在所難免,那麼企業購進菸酒等貨物之後,分別用於不同情況,賬務應如何處理呢,視同銷售還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企業購進菸酒等禮品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宴請客戶吃飯

企業宴請客戶吃飯使用外購菸酒,賬務上應計入“業務招待費”,採購菸酒取得專票時,如進項稅額已經認證抵扣,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用於簡易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外購菸酒招待客戶、送禮、發放職工視同銷售還是進項不得抵扣?

請客吃飯屬於交際應酬,交際應酬屬於個人消費,所得企業宴請客戶使用的貨物需要做進行稅額轉出。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無償贈送客戶(送禮)

企業採購菸酒等禮品無償贈送客戶,同樣需要計入“業務招待費”,當然如果禮品是企業委託外單位定製的,並且有公司的LOGO,宣傳頁等也可以計入“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計入不同的專案,所得稅前扣除限額是不同的,這裡有籌劃的空間。

企業將外購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需要區分禮品(貨物)和宣傳頁、宣傳冊無償贈送的區別,有貨物的無償贈送需要視同銷售,如果僅是日常公司宣傳頁等無償贈送屬於企業發放的廣告性質的支援,直接計入銷售費用,不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的價格按照市場公允價格確定,一般為採購金額,所以在供應商和企業均屬於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稅率相等,進項稅額等於銷項稅額,實際企業承擔的稅額為0。

外購菸酒招待客戶、送禮、發放職工視同銷售還是進項不得抵扣?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不管招待客戶吃飯使用,還是贈送客戶,計入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實際發生額的60%,且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如果計入“廣告或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超過部分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做

納稅調增

處理。

發放員工

企業採購菸酒等作為福利發放員工,需要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外購貨物用於職工福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增值稅,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職工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標準為不超過合理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彙算清繳需要做納稅調整。

外購菸酒招待客戶、送禮、發放職工視同銷售還是進項不得抵扣?

企業外購菸酒等貨物以上三種情況,企業所得稅方面均需要視同銷售,彙算清繳時需要做

納稅調增

處理。

宴請客戶使用的菸酒等無法量化到人,企業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無償贈送客戶以及發放員工的,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贈送員工按照“偶然所得”(20%稅率)代扣代繳個稅,實務中一般為代付代繳,稅款企業自己承擔;發放員工的部分,屬於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於次月實際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