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服務之代理專利侵權訴訟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科技創新的日益重視,法律實踐亦對專利權的保護越來越健全與完備。此種保護也催生了一系列專利侵權訴訟的產生。眾所周知,專利權人享有一系列專有權利,任何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的行為,也就是擅自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除非在法律上存在法定的抗辯事由,否則即構成對專利權的直接侵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有諸多需要注意的問題,對於企業維護自身權益與防範相關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顧問服務之代理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

相同侵權

”原則的判斷

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判定中存在兩個重要原則,即“相同侵權”與“等同侵權”原則,這兩者需要予以區別。如果一項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每一項技術特徵都在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中存在一一對應的技術特徵,並且這些對應的技術特徵從字面和外觀上觀察就能落入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的範疇,那麼未經許可製造的被控侵權產品或使用的被控侵權方法的行為屬於相同侵權。

在進行專利侵權訴訟時需要注意,這種專利侵權的“相同”指的是什麼。我們不能將相同侵權原則理解為被指控的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所列舉的實施例子或者專利權人實際製造的產品或使用方法相同,也不是指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徵在數量上的相同,而是看一項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每一項技術特徵都在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中存在一一對應的技術特徵,如果被控專利侵權的專利還有權利要求書所未包含的技術特徵,也不能說它是不構成侵權的,其仍可能構成相同侵權。

專利侵權訴訟中

“等同侵權”原則的判斷

我們知道,語言本身具有有限性,語言的有限性決定了在司法實踐中,專利技術的侵權者常常不會原封不動照抄照搬他人的專利產品或方法中的技術特徵,常常加以某種改動,從而達到相同或類似的技術效果。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為了應對這種專利侵權現象,避免陷入難以判斷專利侵權的境地,“等同侵權”原則應運而生。

“等同侵權”原則指的是如果一項技術特徵和權力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徵相比,在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看來,能夠以實質上相同的方式來實現實質上相同的功能,並且在效果上也是實質上相同的,那麼這個技術特徵就是權力要求書中技術特徵的“等同特徵”,那麼此種專利就構成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體現的就是“相同侵權”原則與“等同侵權”原則。另外,在比較法上,《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的解釋議定書》也規定,在確定歐洲專利的保護範圍時,應當適用考慮與權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徵相等同的因素(See Protocol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69 EPC,Article 2),也正是“等同侵權”原則的體現。

專利侵權訴訟中需要注意的其他問題

第一,有時候專利權人的權利要求書可能存在兩項以上的權利要求,此時權利人應當在起訴狀中載明據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如果在法院釋明後仍不予明確,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這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應當注意的。

第二,在專利權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可能會面對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在具體的訴訟上存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的問題,具體體現在此時專利權人需要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舉證,並且需要專利權人提供侵權人所獲得利益的初步證據。在具體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上,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正如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封躍平律師說過:“專利權保護是推動產業創新的重要驅動力,而專利侵權訴訟時專利權保護的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企業需要建構自己的專利權保護體系,從而形成進行專利權訴訟與應對專利權訴訟的整體戰略,從而能在激烈的商業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作者:陸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