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購物有風險 花錢下單需謹慎

雙節將至,各種優惠活動接踵而至,而最近興起的直播帶貨購物更是成了許多人的購物首選,不少主播說著“看直播抽大獎”,打著“超低價、成本價出售”的旗號,吸引不少觀眾“慷慨解囊”,可這背後的真實性又有多少呢?法官提示您:直播購物有風險,花錢下單需謹慎 。

直播購物有風險 花錢下單需謹慎

2019年12月1日,蔡某(化名)虛構在廣州某車行上班的事實,在某直播平臺推銷摩托車。邱某(化名)透過蔡某在直播平臺留下的微訊號新增蔡某為好友,約定向蔡某購買價值人民幣4500元的摩托車。2019年12月3日,邱某透過微信轉賬向蔡某支付定金1000元;2020年1月7日至2月6日期間,邱某四次透過支付寶或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蔡某支付餘下的貨款共3500元。然而,邱某付清貨款後,蔡某將邱某的微信拉黑,不再與邱某聯絡。2020年3月10日,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蔡某獲悉邱某報警後,於3月19日與邱某達成協議,退清了全部賬款4500元。3月19日,公安局將蔡某抓獲歸案,3月20日對蔡某立詐騙案偵查。後在法院對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蔡某對上述事實無異議。法院裁判,被告人被判處詐騙罪。

直播購物有風險 花錢下單需謹慎

法律小貼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透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雖然並非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亦非居間人或出租人,而是為交易雙方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主體。本案中李某透過微信與主播進行交易,未經第三方平臺,其交易行為難以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規範。因此建議喜歡透過直播購物的朋友,一定要在知名度較高的網購平臺上選擇信譽度較高的商家,下單時在平臺連結內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