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非法集資 守護美好生活

面對非法集資的陷阱

要做到“四個不”

對高息“誘餌”不動心

對老闆“實力”不崇拜

對企業“背景”不迷信

對熟人“熱心”不輕信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們急於投資獲利的心理,打著各種相應國家政策、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等旗號,採取民間擔保、投資理財、投資諮詢、資產管理、私募資金、消費返利、養老服務等形式,編造各種投資名目,以高利息、高回報、低風險為誘餌,在公開媒體釋出虛假廣告、在街頭巷尾散發傳單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也有的透過親戚朋友,以“口口相傳”、“熟人介紹”的方式誤導欺騙。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快速發展,各種P2P投資理財平臺也如雨後春筍般大量出現,非法吸收甚至詐騙公眾資金,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擾亂了市場金融秩序,引發社會風險。

今年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堅決打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積極推動全鏈條治理,有效控制風險,有力維護了社會大局穩定。資料顯示,上半年全國新立非法集資案件2978起,同比上升18。5%;涉案金額2204。5億元,同比增長128。8%。一些積累多年的風險得到化解,一批久拖未決的案件得以處置;上半年新發案件中,透過主動排查發現的有410餘件,透過群眾舉報發現的有1200餘件,群防群治效果明顯。

什麼是非法集資?

我國的“非法集資”犯罪,在私募基金領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兩種。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區別主要在於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物件的資金,具有非法佔用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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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有哪些特點?

募集物件:非法集資通常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沒有合格投資者標準、人數限制。

募集方式:非法集資通常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特別是組織者發展下線,下線再發展同事、朋友、親屬等,以吸取公眾資金。

運作方式:非法集資一般沒有真實的投資專案,通常以月、季、年為期,給付本金和利息。

風險承擔方式:非法集資通常保本保息,以高息、返利為誘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者給固定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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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套路”的典型“四部曲”

第一步:畫餅

非法集資人會編織一個或多個儘可能“高大上”的專案。以“新技術”、“新革命”、“新政策”、“區域鏈”、“虛擬貨幣”等為幌子,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吊”起來,#讓其產生“不容錯過”“機不可失”的錯覺。非法集資人一般會把“餅”畫大,儘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

第二步:造勢

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非法集資人通常會舉辦各種造勢活動,比如新聞釋出會、產品推介會、現場觀摩會、體驗日活動、知識講座等;組織集體旅遊、考察等,贈送米麵油、話費等小禮品;大量展示各種或真或假的“技術認證”“獲獎證書”“政府批文”;公佈一些領導視察影視資料,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動選在政府會議中心、禮堂進行,其場面之大、規格之高極具欺騙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設法套取你口袋裡的錢。非法集資人透過返點、分紅,給參與人初嘗“甜頭”,使其相信把錢放在他那兒不僅有可觀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裡還安全,參與人不僅將自己的錢傾囊而出,還動員親友加入,集資金額越滾越大。

第四部:跑路

非法集資人往往會在“吸金”一段時間後跑路,或者因為原本就是“龐氏騙局”人去樓空,或者因為經營不善致使資金鍊斷裂。集資參與人遭受慘重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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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警惕 防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屬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集資參與人與集資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非法集資合同中約定的利益條款也無效,投資回報不受法律保護,如受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眾集資的,務必提高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以房”養老等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扶貧”“互助”“慈善”“影視文化”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投資理財等內容廣告傳單的;

8。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伺服器在境外的;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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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

民事法律風險

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非法集資損失政府不予買單。

刑事法律風險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主要涉及:

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92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相關違法犯罪人員會受到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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