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張漢東的問題豈能置若罔聞?

前不久,一篇名為【張漢東有話說】的網路文章在楹聯之鄉蒙城部分民眾微信朋友圈熱傳,其文章內容大致為:2015年,張漢東經人介紹投資入股十萬元,加入了一家名為“蒙城縣諾信投資擔保公司”,在職期間主要工作為追索債權。

蒙城張漢東的問題豈能置若罔聞?

2017年該公司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依法查處,張漢東也被判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

期間,張漢東為了彌補

“受害人”先後拿出15萬元,刑滿釋放後,位於蒙城縣城“鴻業名居”價值百萬房產也被拍賣執行。

張漢東服刑三年出獄後,自己被判三年,量刑上明顯過重,法院判決不公,至於為什麼這麼說,文章中也有體現,張漢東認為:自己介入時間短,在公司僅負責宣傳、追索債權,所經手客戶都是自己的親朋好友,均已給付部分賠償,並達成了和解。

在公司的一年間僅領取了

4萬元酬勞,公司5名涉案人員,自己

排名

4位,卻被判了三年實刑,而真正公司掌控人因此案僅被判緩刑,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參與審理此案的法官(涉及此案),因受賄已被查實處理,這個案件的公平性更讓之懷疑。

這樣說來,張漢東心有怨氣或者說不服判決並非無道理可言,公司五名涉案人員,自己的排名第四位,最為主要的是實際掌控人判處緩刑,張漢東卻判實體刑,這顯然有點不合理或者說過量刑重,尤為重要的是參與審理張漢東等人案件的法官,因受賄被查處,受了誰的賄賂?不出意外一定是被判緩刑的主犯,也就是張漢東公司實際控制人。

一份判決,法官就因案件牽扯其中,而且是因受賄被查,判決公平遭到質疑無可厚非,張漢東出獄後將材料遞交給了蒙城、亳州等相關部門,如同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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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眾的新期盼、政法戰線自我革命的新需要,是確保政法機關擔負起新時代職責使命的重要舉措

教育整頓開展以來許多的冤假錯案等相繼浮出水面,張漢東滿心歡喜,如同張漢東案件可能不值一提,但對於張漢東本人來講,算是一生走不出來的

“陰霾”,張漢東的案件是否存在問題?判決是否公平?筆者認為蒙城法院總要說句話,且不能置若罔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