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起算和條件

承諾是對要約的接受,是指受要約人接受要約中的全部條款,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約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與要約結合,方能構成合同。要約是一個諾言,承諾是一個諾言,一個諾言代表一項債務,兩個諾言取得了一致,就構成了一個合同。

承諾的起算和條件

承諾的條件有四點。第一,承諾是對要約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針對要約進行,而不能針對要約邀請進行。沒有有效要約的存在,承諾也就是無的之矢了。第二,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答覆。第三, 承諾必須是不附條件的同意要約的各項條款。第四,承諾應當是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應當在要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設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求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承諾的起算和條件

要約中規定了承諾的期限的,承諾應當在此期限作出併到達要約人才能視為有效承諾。例如,以信件發出承諾,應當在承諾期內發出信件併到達要約人指定的地方或者要約人能夠有效控制的地方。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到達要約人。這裡又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如當面提出要約或者打電話提出要約,受要約人應當即時作出承諾,否則要約立即失效。當然,即時承諾,並不排除受要約人在接到口頭要約時在當時場景中的猶豫。要求受要約人即時承諾,是為了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在口頭要約中,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受要約人當然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承諾的意思表示送達。第二種情況: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如以書面方式、行為方式作出,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到達。

承諾的起算和條件

要約有對話方式和非對話方式。方式不同,承諾期限的起算有所不同。比如,對話方式要約,在對方瞭解時生效,要約生效時開始起算承諾期限甲給乙打電話發出要約,並說:“請在三天內答覆。”則乙應在同月 4日元失效。

非對話方式要約,起算又分為兩種。其一,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F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其二,以資料電文形式的要約,如果沒有載明承諾期限的,起算日期自要約生效時間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