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規定父母有強制陪伴小孩的義務,你贊同嗎?能實施嗎?

晚上回來看《奇葩說》,其中一個辯題是:如果爸爸每週陪伴小孩不足12小時,是不是應該取消爸爸的稱號?各位辯手講的都比較精彩,自己也被帶入進去,這不禁讓我想起一個問題:現實中有沒有可能將父母陪伴小孩的義務法律化?

如果法律規定父母有強制陪伴小孩的義務,你贊同嗎?能實施嗎?

越提倡什麼,就越缺少什麼,之所以要這個問題引起關注,確實在現實中已經比較嚴重。正如辯手所講,爸爸的資格不是應得的,而是需要付出一定的陪伴來贏得的,而在做不到的時候需要一定外在的強制力,即法律。

如果法律規定父母有強制陪伴小孩的義務,你贊同嗎?能實施嗎?

事實上,我國已經有法律對“陪伴”做出過強制要求。對,就是要求“常回家看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根據該法第18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這條規定雖然比較籠統,但畢竟確定了子女應當陪伴老人的原則,甚至要求用人單位保障子女探親的休假,是法律的進步!

如果法律規定父母有強制陪伴小孩的義務,你贊同嗎?能實施嗎?

有人可能質疑,陪伴具有人身屬性,法院可以判決強制陪伴嗎?別說,真有,而且還不少!經筆者檢索案例,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相關的案例有數百起,而且不少法院直接在判決中要求履行陪伴義務。如在阮秀敏、董峰贍養費糾紛案中,法院判決“董峰應於本判決書生效後每年前往阮秀敏住處進行探望四次,每季度探望阮秀敏一次”;又如在原告黃湘沅與被告黃爍贍養費糾紛案中,法院判決“被告每月看望原告一次,且在原告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時給予護理和照顧”,等等。

如果法律規定父母有強制陪伴小孩的義務,你贊同嗎?能實施嗎?

僅從法律角度講,陪伴義務並非虛無縹緲的,但如果真的這麼規定的話,還是有很多地方需要細化,比如對多大的小孩負有陪伴義務?陪伴時間如何確定?不執行是否應予處罰,如何處罰?就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