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偷稅為何判罰不同?重提《刑法修正案7》

明星逃稅案現在是絕對的熱帖,閱讀量那是上千萬的級別。筆者讀相關文章的時候,發現了一個問題,很多網友將此次涉稅天價處罰事件與當年劉曉慶的偷稅案相提並論,並質疑同樣性質的案子,且本案的涉稅金額3億元又是當年劉曉慶一案0。2億元的15倍,為啥一個判刑一個僅僅罰款了事?難不成又是那個了?

都是偷稅為何判罰不同?重提《刑法修正案7》

筆者在此替諸位鑽了一下老書攤,將前前後後相關案件的資料梳理了一下,為大家澄清疑問如下:

1、劉曉慶一案是2002年結案的,相關偷稅行為是2001年之前的行為。《刑法修正案7》是2009年2月頒佈並執行的。本次逃稅事件中的涉稅行為是2016年到2018年之間。

2、2009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7》改了2個重要問題:第一是將偷稅罪改成了“逃稅罪”;第二是規定“逃稅罪”只要按照稅務行政處罰書的要求將稅款補交,罰款交上,就可以免予刑事責任。

3、法律不溯過往。所以本次逃稅事件就適用《刑法修正案7》,而劉曉慶一案就適用老刑法。這是沒有辦法的。

還有一個事情需要跟大家普及一下。筆者查法院判決書原文的時候才發現,劉曉慶大姐實際上並沒有因為偷稅罪真的入獄!她只是因為公司偷稅案被強制羈押協助調查了400多天,後來弄清楚了就恢復了自由。當年她的事情不啻於今天這件事的影響力,且她也被羈押了1年多,所以大家就以訛傳訛的認為劉曉慶因為偷稅罪被判刑了。

好了,兩個案件的不同之處澄清了。祝福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