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構弄錯了,後面出現損失也可以讓其賠償!

專注徵地拆遷的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

登記機構弄錯了,後面出現損失也可以讓其賠償!

咱們都知道,買了房籤合同還不算,一定要去登記機構做相應的登記,這樣才算完成了整個手續。那如果在登記的時候登記機構犯錯,那後面因為這個錯誤的登記而產生的損失,應該向誰要?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來給大家講講如果因為登記機構的錯誤產生的損失,能否向登記機構主張。

登記機構弄錯了,後面出現損失也可以讓其賠償!

其實這個邏輯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很容易理解,因為你做錯了,導致了我的損失,所以你來賠我的損失天經地義。但是放在現實生活中,面對一些政府部門和機構的時候,對方一個冷臉擺出高高在上的姿態,作為老百姓的我們就可能退縮了,現在大家來看看一個最高法的判例,法院是怎麼裁判的。

某市的大海公司,合法擁有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不過一直閒置著,根據法律規定可能面臨著被政府無償收回的風險。就在這個節骨眼上,高山公司單方面向當地的登記機構提交一份合同,聲稱大海公司已經跟高山公司簽了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大海公司將那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高山公司。當地的登記機構也沒有按照正常程式徵詢大海公司的意見,甚至都沒對高山公司提供的合同影印件的真實性進行應該有的調查,高山公司連付款憑證都沒交給登記機構。就這樣,登記機構也將這塊地登記到了高山公司名下。

登記機構弄錯了,後面出現損失也可以讓其賠償!

後面的事情就理所當然起來了。高山公司在拿來的土地上開發,造房子,並且還賣的不錯。這下子大海公司肯定不幹了,其實當初大海公司和高山公司確實簽了合同,但是因為高山公司一直沒依約去支付合同上的價款。反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高山公司後面反而出現了財務危機,公司的登記狀態也變成了“吊銷,未登出”,也就是高山公司作為一個公司已經行將就木了。大海公司一看再透過普通的民事訴訟已經難以挽回形勢,只能硬著頭皮將當地政府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在審理該案子的時候,一開始認為這是兩個公司之間的合同履約糾紛,不關政府的事。後來經過二審和最高院再審之後,最高院得出這麼一個結論。政府作為依法具有審慎審查職責,頒證行為違反相關規定,其行為違法。此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期損失,受損失方有權向原行政機關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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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域性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並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於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