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丨“蘑菇頭系列”表情包巨頭維權,法律武器還需合理使用

在近期宣判的南京一公司被訴侵權一案中,法院認為被訴公司未經許可,在公司推文中使用了七張蘑菇頭表情包,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最終,法院判處被訴公司賠償蘑菇頭表情包代理公司叄次元4650元。同時,法院提倡合理、理性維權,稱原告公司應當將協商解決作為維權的第一選擇,不鼓勵人為提高糾紛解決成本。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核心評判要件就是“構成實質性相似”。法院認定,涉事公司的七張圖片和“蘑菇頭系列”表情包構成實質性相似,基本坐實了擅自使用,基於相關公眾可以透過該公司推文獲得上述侵權圖片,故而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根據法律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等即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回看本案,雖然被訴公司也提出了若干抗辯理由,比如“相關推文均為科普型別文章,皆為學習分享使用,不存在盈利目的”“在收到‘蘑菇頭系列’表情包授權代理公司叄次元的律師函後,已第一時間刪除了文章”,但對照法律,並不符合法定“免責”的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侵權“免責”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等13種情形。嚴格來說,該公司屬於營利性企業,使用“蘑菇頭系列”表情包也並非個人使用,或是教學科研之用,收到律師函之時,就算“收手”,侵權事實也已成立。所以,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得承擔。

當然,現在具體的賠償數額上,還有商榷的餘地。叄次元公司要求侵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9479元,還有維權合理費用3260元,共計52739元。實事求是地說,如果能證明實際損失,或者證明被訴公司的侵權獲利所得,如實拿到這些賠償並不難。但關鍵在於損失證明一環上的缺失,導致一、二審法院雖然認定被告構成侵權,但均未能支援原告的賠償訴求,只作了有限賠償的判決。

在本案中,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就是法院並不認可原告的“批次訴訟”維權做法。截至今年9月29日,叄次元公司共涉案33件,處於民事一審階段案件14件,已結案5件,均為該公司主動撤訴。如此批次訴訟,雖然理由恰當,卻也有司法資源過度使用之嫌。法院提出“合理、理性維權”,稱原告公司“應當將協商解決作為維權的第一選擇”,也並非沒有根據。

權利需要爭取,保護智慧財產權更需要不懈努力。拿起法律武器,還要合理、理性使用,著作權才能真正走下法條,造福於公眾和社會。

(作者 陳宇,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