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婚禮當天逃走,得知丈夫拆遷後,消失22年的妻子趕回爭奪家

或是為城市的整體規劃,或是為國家專項工程建設需要,有時候某些位置上的原有建築房屋會被進行拆除、搬遷。以此來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不過拆遷之前,會先由城建部門收回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當然了,即使是城建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那也不是無償的。

一般來說,被納入拆遷地的房屋住戶,都會得到損失補償或重新安置。今年55歲的張某洪便因為老家房屋被徵收,分到了一處144平米的安置房,新房位置好、寬敞明亮。他也是欣喜不已,這年頭有套這麼大的房子,那也是很不容易的。然而還沒等他高興多久,卻因為這安置房鬧出不少事端來,不光兒子整日眼巴巴地看著。

竟然連消失22年的妻子黃某華也忽然出現,但她提出一個讓張某洪怒火中燒的要求,那便是把安置房據為己有。張某洪自然不可能答應,說起來,他們之間的糾葛就跟小說話本似的。九十年代,張某洪經人介紹結識了黃某華,起初他對她的印象還是很不錯的。恰好沒多久,當地修建糖廠,張家多一個人就能多800塊分紅。

新娘婚禮當天逃走,得知丈夫拆遷後,消失22年的妻子趕回爭奪家

於是在相識一個多月後,張某洪便向黃家求娶黃某華,誰知黃家提出給3880元彩禮錢才能結婚。3880元,對於現在來說並不算多,可在那個萬元戶都算有錢的年代並不是個小數字。張某洪想著早晚都要結婚,現在結還能拿到一筆分紅,自己也確實是喜歡她。便答應了下來,東拼西湊,總算是湊夠了這筆彩禮錢。

隨即張家熱熱鬧鬧的準備舉辦婚禮,沒想到的是迎親當天,黃某華卻不見了蹤影。這讓張家十分難堪,一時間各種猜測、議論紛湧而至,張父氣得摔倒在地。經搶救無效死亡,原本滿心歡喜的婚事成了淚流滿面的喪事。張某洪也是頗受打擊,不過他並未將這件事怪在黃某華身上,反而還想著早日找到她接回家。

新娘婚禮當天逃走,得知丈夫拆遷後,消失22年的妻子趕回爭奪家

但等到他找到黃某華時,卻是一個更大的打擊,自己的新婚妻子竟然躺在別人的床上。他氣不過打了黃某華一頓,從這之後,黃某華便失去了訊息。所以兩人雖然領過證,卻並未辦過婚禮,也並未同過房。不久,張某洪與另一人結婚生子,後因感情不和離婚。既然有如此糾葛,那黃某華為何還特意回來要房子,僅僅是因為那一紙婚書嗎?

並非如此,而是因為安置房曾經在她的名下,這是張某洪一時之念所致。兩年前,張家拆遷,有三個拆遷名額。分別是張家父子和張某洪第二任妻子的,當時兩人已經離婚,兒子便要求父親將母親的房子分給他。張某洪與兒子不合,擔心未來生活,也怕前妻回來搶房產。遂私自將第二任妻子的名字改成了黃某華,不巧,消失22年的黃某華才想起來與他離婚。

新娘婚禮當天逃走,得知丈夫拆遷後,消失22年的妻子趕回爭奪家

一看發現自己名下竟有一套房子,只是被張某洪據為己有,就想著回來爭奪這筆記在她名下的拆遷款。她腿部受傷,走路都成問題,還要靠老母親照顧。生活過得很是困苦,如果能要回這筆拆遷款,將來的生活也能得到保障。張某洪也不是傻子,怎麼可能她想要就給,更何況她從前還有氣死父親、出軌的事。

兩人就此鬧上法庭,表面上來看,這筆錢屬於夫婦共同財產。但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當初黃某華確實與張某洪領了結婚證,卻並未共同生活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明確規定:夫妻有條文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其中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個情況無論是黃某華還是張某洪都存在,其次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這起案件中,兩人分居的時間可遠遠超過兩年,翻了十倍不止。其三婚前缺乏瞭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以及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達到一點便屬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他們這都達到四點了,而《民法典》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態度堅決,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兩人早已不是真正的夫妻關係,法院自然不會同意黃某華的訴訟請求。其實從情理上來說,這筆拆遷款也不應給黃某華,失蹤22年又有何理由索要從未生活過的丈夫家的拆遷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