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拒絕給親弟弟買房被父母起訴:從外人到仇人,關鍵還是沒感情

姐姐拒絕給親弟弟買房被父母起訴:從外人到仇人,關鍵還是沒感情

一則“姐姐拒絕給親弟弟買房被父母起訴”的案例引發輿論熱議。案例的來龍去脈是:29歲的張女士從2歲起就被父母送到姑姑家居住,後來因為家庭經濟條件不好,父母就一直沒有將張女士接回家。然而多年之後,張女士事業有成,於是出錢給姑姑家的表弟買了房,自此她與親生父母之間也隨即發生了矛盾和糾紛。張女士的父母認為,張女士出錢給表弟買了房子,那麼她也應該給自己親弟弟買一套房子。對此張女士明確表態,自己不會出錢給親弟弟買房。於是,張女士的父母起訴張女士索要50萬贍養費。

有必要說明的是,如果僅以“姐姐拒絕給親弟弟買房被父母起訴”這一標籤敘事審視,總覺得這事有點兒不通人情。但是看過事情的來龍去脈後,即便依然會覺得存在不通人情的一面,可對於張女士的做法,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投去理解。

一定程度上,即便重男輕女的觀念在逐步變淡,但是對於“女兒是外人”這一秩序依然植根於世俗之間。尤其對於有兒有女且家庭經濟條件一般的情況,多數父母即便在養育上無差別,但是在財產的分配上,基本上還是偏向兒子。

只是對於“姐姐拒絕給親弟弟買房被父母起訴”的案例來講,張女士的父母把張女士從2歲起就送到姑姑家居住,並且家庭經濟不好還仍舊生了兒子。這就表明,張女士的父母有嚴重的重男輕女觀念,也就是在重男輕女的觀念之外,還輕親緣感情。

要知道,普遍來講父母就算有重男輕女的觀念,但是也僅僅體現在財產的分配上,至於天然的親緣關係,應該是沒什麼區別的。當然這裡只是強調基本的秩序框架,而回到現實生活中,難免會有像張女士的父母這類輕親緣關係的父母。

就此我們也就更篤定張女士地選擇和做法,也就是為何她寧願給姑姑家的表弟買房,卻不願意給親弟弟買房,主要在於她跟自己的父母沒什麼感情,甚至更為準確地講應該是“因怨生恨”。因為案例敘事中明確提到:“在姑姑家居住的那些年,張女士體驗到了不符合自己年紀的人生冷暖,從小的生活經歷讓張女士變得格外的堅強與勇敢。並且因為從小在姑姑家長大,所以張女士一直對父母有著一種陌生感,她很少聯絡父母,而父母也很少聯絡她。”

坦率地講,姑姑的家庭應該才算張女士真正意義上的原生家庭,而父母的家庭只不過是給了她一條命。就此而言,案例敘事之所以特別強調“親弟弟”,而不是直接用“弟弟”,就在於著重反常更能看到張女士跟父母的糾葛之艱。

如果說張女士對父母的怨是基於從小被拋棄,那麼父母讓張女士給親弟弟買房,更是會讓張女士由怨生恨。說到底,重男輕女也就罷了,可為何從小就拋棄呢?從小拋棄也就忍了,可為何還要削女補兒呢?削女補兒也就算了,可為何還要對簿公堂呢?如此一步步的捅刀,這事放在任何人身上,可能都會決絕的走向仇怨。

到此為止,對於“姐姐拒絕給親弟弟買房被父母起訴”這一案例,其實已經很清楚了,“重男輕女”和“女兒是外人”的觀念即便從頭到尾都潛藏其中,但是卻並不是案例衝突的關鍵所在。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即便“重男輕女”和“女兒是外人”的觀念再怎麼左右著世俗運轉,但是回到樸素的親緣上,總還是無法徹底干預的。

另外從某種意義上講,女兒能不能給親弟弟買房,這其實本來就不應該成為一個問題。如果姐姐經濟能力厚實,而父母和弟弟的經濟能力相較貧弱,作為姐姐拿出自己的錢來幫助原生家庭解決困難,是完全沒問題的。當然前提條件是父母和弟弟要尊重姐姐,不能親緣綁架姐姐。

但要是姐姐的經濟能力也很普通,那麼父母要是打著親緣綁架的口號逼迫女兒,顯然就有些過分了。所以還是那句話:“幫是情誼,不幫是本分。”這個家裡家外都是適用的。循此說回“姐姐拒絕給親弟弟買房被父母起訴”的案例,事情進展到最後,不管張女士的父母起訴張女士索要50萬贍養費能不能達成,都意味著張女士跟父母的關係,徹底從外人走向仇人。

當然判決層面最後還是給出了開放的結果:張女士給父母付多少撫養費可酌情商定。理由是:“由於原告年歲較大,被告作為其子女,的確有贍養父母終老的義務。但親弟弟作為成年人,原告不應將買房壓力冠以撫養、贍養之名附加給被告。考慮到原告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從小由姑姑收養,原告未盡到父母撫養的義務,被告所需要給付的贍養費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和原告酌情商定。”

我們把判決的理由翻譯過來就是:索要50萬贍養費肯定是不行的,現在給你們(張女士的父母)一個臺階下,別最後把跟女兒(張女士)僅有的來往關係也扯斷了。所以對於“重男輕女”和“女兒是外人”的觀念來講,雖然總體上有共同性和共通性,但是在不通的家庭中卻依然有細微的變化。因為從根本上講,“重男輕女”和“女兒是外人”的觀念屬於社會秩序和文化延續建構的產物。雖然很大程度上已經在逐步變淡,但要想讓它們全面消失依然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