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很多借款糾紛案件中不僅有借款人,還有保證人。此類借款案件中,當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時,債主往往會將借款人和保證人共同起訴至法院,而在保證人收到法院的傳票時,常常會感到特別委屈和冤枉,認為錢並不是自己借的,自己只是給朋友幫忙在借款合同的保證人處簽了一個名字,現在卻要自己承擔他人的借款,感覺非常的不公平。但這就是作為保證人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是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法律對保證人規定了兩種保證責任,一種是一般保證,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保證是不同的保證,它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
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借款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借款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借款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
保證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借款人為連帶借款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借款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借款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保證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只列借款人為被告,也可以將借款人、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證人為被告。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只列借款人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證人為被告,還可以將借款人、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不享有此項權利。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為他人做保證人,要注意約定保證的方式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民法典》實施以前,按照過去《擔保法》的規定,對於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保證責任處理。(此條現已廢止)】因此,在《民法典》實施後,如果要為他人提供保證,一定要注意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的約定。因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對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對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保證人要擔保多久的債務?
保證人的擔保期限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的期限為債務到期後6個月。如果在保證期間,債務人未讓保證人承擔相應責任,超過保證期限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哪些情況下保證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溫律說法
作為他人借款的保證人簽訂了擔保合同,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旦借款人還不上錢了,為他人做了保證的你,就不得不背鍋替他還錢。如果現有資產還不上,擔保人名下的財產也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在為他人擔保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對方是否有還款的能力,不要輕易為他人進行擔保。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