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解除管理規定

合同變更解除管理規定

合同變更解除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集團範圍內各類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特制定本規定。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除外。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下屬各事業部及城市公司。

第三條

合同履行責任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全面履行、儲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檔案資料和證據、維護公司利益承擔直接責任。其他負有協助履行義務的單位、部門為相關責任者,應當及時、有效的協助和支援合同履行責任部門履行合同。

第四條

合同履行責任部門的界定按“誰履行、誰負責”的原則確認,按合同型別區分如下:

(一)設計類合同的履行責任部門為各事業部或城市公司設計管理部。

(二)工程類施工、材料採購和監理等合同的履行責任部門為各事業部或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

(三)報批報建及配套類合同的履行責任部門為各事業部或城市公司配套管理部。

(四)行政人事類合同的履行責任部門為合同審批發起部門。

第五條

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部門是集團系統各單位法務監察部,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合法有效的維權取證,以維護公司利益。

第六條

集團法務審計部負責對集團系統各單位的合同履行監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根據需要直接參與或獨立調查重要合同的履行;定期向集團領導彙總和報告集團系統重點合同履約資訊及維權取證情況。

第二章 合同變更、解除

第六條

合同簽訂生效後,合同履行責任部門應組織所有參與合同履行人員認真閱讀、充分理解合同內容,全面掌握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七條

合同履行責任部門應加強合同管理,提高維權取證意識,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監督和督促對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同時確保我方正確履行義務。

第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或雙方理解有分歧時,履行責任部門負責組織當地成本部、法務監察部等相關部門共同商討同對方達成一致意見,並以書面形式雙方簽字確認,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由原立項部門按照合同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合同履行責任部門應當收集並儲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會議紀要、確認函、實施記錄、變更記錄、重大事件記錄及相關時間記錄、完成記錄及驗收記錄、雙方往來函件、票據等,並歸入合同檔案。

第十條

合同履行責任部門發給對方的所有函件必須由合同約定的有效簽收人或其受託人簽收,合同履行責任部門須取得對方的授權委託檔案。工程建設合同履行責任部門應建立發函臺賬。

第十一條

對方履行義務與合同的約定不符時,履約責任部門應當及時留取相關證據(照片或有關紀錄),以書面形式明確其違約事實及責任、要求對方改正,取得對方簽收的原件送交法務監察部並儲存影印件。

第十二條

要求對方簽收的重要函件,對方拒絕簽收的,應當由合同履行責任部門採取郵寄雙掛號信或郵政特快專遞的形式送達對方,並應取得對方簽收的郵寄回執,後向當地法務監察部報告將函件影印件和郵寄回執送交法務監察部。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責任部門發現對方存在違約行為,如可能給我方帶來重大損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完畢、建設工期不能達到我方最低限度要求,或其行為已經明顯損害我方利益時,應立即制止,同時保護現場或保全證據,並書面報告公司領導、法務監察部。

第十四條

對方履行有瑕疵但我司可以先予接收或部分接收的,應做出書面說明,詳細記載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對合同生效後收到對方所發的業務函件,合同履行責任部門必須建立收函臺賬,並負責或協調合同履行相關責任部門在合同約定的回覆期限內,予以書面答覆對方提出的訴求,同時留存對方簽收的原件;對於將影響合同標的物質量、單價或工期等的函件,合同履行責任部門還須將來函原件及覆函影印件(及對方簽收的原件)整理送交法務監察部並儲存影印件。

第十六條

合同履行責任部門不得直接與對方簽訂補充協議,不得超出授權範圍以書面形式確認對合同內容的變動、更改及解除(包括超出公司相關規定的許可權確認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和工程簽證)。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的,由合同履約責任部門提出意見,經原合同發起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稽核後,報原合同審批人書面批准後,由原合同發起部門負責起草,並按原合同評審程式辦理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評審,該部門並應做好合同變更、解除檔案的整理、儲存和歸檔工作,合同變更、解除檔案與原合同的管理方法相同。

第十八條

對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特定事由下的合同中止,必須辦理中止手續,合同履行責任部門負責收集因合同中止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的證據和資料,並將原件報送當地法務監察部,留存影印件。中止的合同恢復履行時,依與合同中止相同的程式辦理恢復履行手續。合同的中止和恢復履行都必須經事業部或城市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或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缺乏或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其他履行合同的異常情況,合同履行責任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法務監察部。由合同履行責任部門牽頭與法務監察部共同進行協調,商討解決辦法。

第二十條

合同付款,應當由履行責任部門(或成本審算管理部)提出申請,並按照公司規定附相關付款證明、驗收記錄或說明(如對方存在違約事實,履行責任部門應予以說明並明確對方應承擔的責任),對不符合合同付款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

第二十一條

合同履行完畢,履行責任部門應當作出對方公司的履行情況報告,簡要說明其履行及信譽情況,送交本單位供應商資格審查部門和法務監察部。

第二十二條

法務監察部對合同進行登記分類並列出清單;同時組織部門內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合同、充分理解合同內容,全面掌握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列出合同履行關鍵控制點。

第二十三條

法務監察部有權檢查合同履行責任部門是否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和部門職責履行合同,監督和督促對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檢查我方是否正確和適當的履行合同;檢查合同履行責任部門收集、儲存合同履行過程中往來函件的及時性、有效性及歸檔情況;對簽證和委託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法務監察部發現對方違約或接到合同履行責任部門發出的違約通知時,應立即採取維權取證的措施,儲存證據,提出維護我方權益的措施和辦法,做出合同履行的提示或建議給相關部門和領導;每月應填報維權取證臺帳,將證據整理歸檔。

第二十五條

法務監察部對在合同履約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履行合同的直接責任部門發出提示或建議函,並進行跟蹤落實。

第二十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出現嚴重違約行為時,如果需要發出律師函、終止合同或進行訴訟,法務監察部應當向公司領導提出書面建議。

第二十七條

法務監察部每月2號前將上月公司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彙總,編制《重點合同履行情況彙總表》上報本單位領導,並報集團法務審計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集團法務審計部負責對集團系統的合同履行、合同履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集團法務審計部每月5號前對上月集團系統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彙總,編制《重點合同履行情況簡報》上報集團領導。

第三十條

集團法務審計部可直接參與重點合同或履行出現嚴重問題合同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建議,出具報告。

第三十一條

集團法務審計部負責對集團系統合同履約責任人員、履約監督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第三十二條

集團法務審計部對在合同履行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附件:

(一)重點合同履約監督、取證資訊彙總表。

(二)合同履行提示函。

(三)工程建設合同收函臺賬。

第三十四條

任何部門或員工違反本規定的,各有關單位或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集團法務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此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