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缺陷責任期?

《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缺陷責任期 是指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後承包人對自身原因造成的缺陷,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當承包人既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對超出保證金額的部分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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