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方式)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妥善保護現場,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

如果事故輕微,且對責任承擔無異議,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

有車輛保險的可以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報案登記,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協商一致後即可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如對責任承擔有異議或者無法協商一致,應立即報警

,由交警部門出具書面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雙方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並協商賠償,如不能協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門介入調解。若交通管理部門介入後仍無法協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參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什麼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他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後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事故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六十五條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製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哪幾種劃分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五、如何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賠償比例

確定賠償比例時,要區別兩種型別,一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二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7。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六、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要如何救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七、什麼情況不屬於複核受理範圍

下列情形不屬於複核受理範圍: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八、什麼情況下有必要申請複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

九、申請複核從哪些方面入手

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對於事故認定的具體要求和交通事故認定書具體內容的規定,申請複核需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事故的基本事實的記載是否客觀全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十、複核申請的時間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

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3日內

,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十一、複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果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式合法的,就會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十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複核幾次

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複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十三、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選擇訴訟管轄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終選擇哪個法院,可依據以下步驟:

1。確定可供選擇的管轄法院;

2。比較具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賠償標準;

3。結合自己的訴訟成本,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

法條參考

《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2022修正)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十四、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方式)

十五、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及計算方式

最高法釋出的《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採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

1。醫療費是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自然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2。計算方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3。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金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一般以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1。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

2。計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A。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B。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時間的確定,一般以醫院建議休息時間或者司法鑑定意見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一般不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第二十條(參見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有如下闡述:無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以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如受害人為無勞動能力人,則無權請求誤工費的賠償。有勞動能力但無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婦、無業人員等兩類。

對家庭主婦而言,雖無收入,但其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而言,無疑具有支援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婦受害後,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勢必受到影響。如果僅以其無“收入”而對其不予賠償,顯失公平。

對無業人員而言,雖然其暫時無收入,但仍有機會就業並獲得收入,因侵權人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這種利益獲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時期內將無法實現。所以對其賠償符合利益喪失說的立場,也較為公平合理。由此可見,對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收入受害人進行誤工費的賠償,符合公平的價值觀。

(三)護理費

1。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導致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或司法鑑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並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

2。計算方式: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護理人員人數(個)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1。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計算方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支出的費用。

2。計算方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x住院天數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營養費

1。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2。計算方式:

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3。營養費的賠償期限,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計算,也可以在徵求醫療機構的意見後酌定。

(七)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是指由於相當嚴重程度的人身損害,致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計算方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係數

(1)殘疾賠償金賠償年限的確定,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3)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1。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購買假肢、輪椅等支出的費用。

2。計算方式: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1)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司法鑑定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2)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九)喪葬費

1。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親屬為了處理其喪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2。計算方式: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

(十)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費用。

2。計算方式: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

(1)死亡賠償金賠償年限的確定,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維持其正常生活的費用。

2。計算方式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被扶養人為18週歲至60週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為60週歲至75週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被扶養人為75週歲以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按5年計算。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

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

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

1。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導致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並基於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2。計算方式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十六、因交通事故致殘的,超過確定的賠償期限後受害人再度主張侵權人繼續支付殘疾賠償金的,是否予以支援

應當予以支援。

法條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十七、交通事故後理賠順序是怎樣的

應當遵循先強制後商業的賠償順序,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如果已經投保了商業三責險,則保險公司按照商業三責險合同內容進行理賠,超出商業三責險的部分由個人承擔;如果沒有投保商業三責險,則剩餘部分事故責任範圍內由個人承擔。

十八、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限額分別是多少

(一)交強險責任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

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根據保險費率和雙方約定確定。

十九、交強險的免責範圍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資料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十、機動車所有者將其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並收取套牌費,該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其是否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三條規定,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十一、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的個人體質狀況擴大損害後果的,是否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24號)

二十二、孕婦因交通事故致終止妊娠,是否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後,受害者因CT檢查影響胎兒健康發育,在醫生的建議下選擇終止妊娠,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聯,受害者有權就終止妊娠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十三、交通事故發生後電動腳踏車經鑑定為機動車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電動車生產商以非機動車名義生產但是實際被認定為機動車的產品,在產品警示說明方面存在缺陷,誤導了消費者,致使肇事電動車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險,消費者駕駛電動腳踏車發生交通事故且電動腳踏車經鑑定為機動車的,電動腳踏車生產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四、發生交通事故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五、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差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者都為過失犯罪,但是二者為特殊和一般的關係。如果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發生在不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道路上機動車發生事故,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十六、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為故意犯罪,二者最大的區別為: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行為人是針對特定物件還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實施犯罪行為。如果針對特定物件則構成故意殺人,如果針對不特定物件,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主要在於犯罪的主觀為故意還是過失。例如,同樣是酒駕,如果行為人僅僅酒後駕駛併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後就停止的,可能會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因為行為人雖然酒後駕車為故意,但對結果的發生為過失;但是如果酒後駕車,連續碰撞多輛車輛,導致部分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最終被迫停下,應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在發生第一次碰撞時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為過失,但行為人並未停止,後續又發生多起碰撞,行為人主觀上應該認定為故意。

二十七、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第四、第七條規定,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三)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二十八、什麼是刑事諒解書

交通肇事刑事諒解書,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檔案。

二十九、刑事諒解書對量刑是否有影響

刑事諒解書屬於法律中的酌定情節,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