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擊非法買賣租借“兩卡”行為

重拳打擊非法買賣租借“兩卡”行為

網路上經常出現一些彈窗廣告,“只需提供銀行卡、收款碼,足不出戶也能月入千元。”但錢真的這麼好掙嗎?這些資訊很可能是一些“跑分平臺”釋出的。所謂的“跑分平臺”它是一個俗稱,它正規的叫法應該叫“第四方支付平臺”。它實際是一種為電詐集團、網路賭博集團、色情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的一種“洗錢”的系統。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卡或者銀行卡賣給他人使用,不僅來錢快而且省時又省力,於是很多人做起了這樣的輕鬆生意。這其中又以農村地區、在校大學生和剛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為主,因為這些人最缺錢,幾百塊錢對他們已經是不小的誘惑了。很多人對將手機卡、銀行卡賣給他人有什麼危害並不清楚。他們單純地認為:我只是將自己的東西賣給別人,又沒有偷扒搶劫,別人用來幹什麼就不干我的事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涉嫌罪名:

洗錢罪,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一方面,在非法買賣、租借“兩卡”案件中,都要求行為人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掩飾、隱瞞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而有的行為人僅僅以自己不知道為進行辯護真的有效嗎?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僅是行為人在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還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屬於明知,對於有以下行為,法律也推定為行為人明知(該推定屬於可反駁的推定):沒有正當理由,透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另一方面,被掩飾、隱瞞的犯罪非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買賣、租借“兩卡”就不用承擔刑責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行為人還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體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提供資金帳戶就屬於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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