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正嚴查!持續至12月底

6月23日,寧波市教育局透過官方網站釋出“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資訊公示”。從今年4月到12月底,嚴查培訓機構的六種違規行為,按照“規範一批、整治一批、關停一批”的總體要求,開展集中整治。具體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校外培訓機構

專項治理行動資訊公示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指示精神,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寧波市教育局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

一、主要內容(重點任務):

1。堅決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有照或無照的校外培訓機構;

2。全面檢查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隱患;

3。嚴查一次性收費超過3個月等違規收費行為;

4。堅決查處培訓機構虛假違規宣傳行為;

5。堅決糾正培訓機構違規教學行為;

6。嚴查校外培訓機構師資資質。

二、實施步驟:

1。全面排查(2021年4月至5月)。排查校外培訓機構,掌握底數,建立問題清單和責任清單,分類制定整改措施。

2。集中整治(2021年6月至9月)。按照“規範一批、整治一批、關停一批”的總體要求,開展集中整治。

3。鞏固深化(2021年10月至12月)。總結經驗,舉一反三、建章立制,逐步完善校外培訓機構長效監管機制。

三、監督舉報電話:89183287

昨日,《寧波市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一審。

寧波正嚴查!持續至12月底

資料圖。

市教育局負責人受市政府委託就《修訂草案》作了說明。《寧波市教育督導條例》自2002年10月施行以來,對維護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保障教育督導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教育事業快速發展,《條例》的立法引領和示範作用正在逐漸減弱,需要進行系統性創新設計。

《修訂草案》共23條,原則上與上位法重複的不予表述,新增7條,細化補充14條,重點突出了對各級各類學校的分級督導、建立人民教育督導員制度、執法聯動、督導實施及督導結果的應用。

《修訂草案》對政府和教育督導機構職責作了規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合理配置教育督導人員,並將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工作,同時對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責予以明確;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許可、執法等環節的聯動機制。

為保障督學隊伍專業化、規範化建設,《修訂草案》規定了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教育督導工作的需要配備督學,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定期對督學進行考核與培訓,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督學給予褒揚,對考核不合格的督學取消任命或者予以解聘。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為督學責任區的每所學校至少指派一名督學,並建立督學定期輪換制度。

為推動督導工作規範有效開展,《修訂草案》分別規定了督導小組的組成、督導形式和頻次及實施程式,梳理列舉了教育督導機構的重點督政和督校事項。

《修訂草案》規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對辦學資質和教師資格、辦學場所和設施安全、培訓合同的簽訂履行、費用的收取退還等事項實施重點督導。

《修訂草案》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可以獨立或者透過政府採購形式委託第三方評估監測機構開展教育評估監測,並將結果向社會公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並支援學生及其家長、教師、社會公眾、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教育督導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