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教師發生這些行為將被處理,嚴重將被開除

近日,廣東省教育廳釋出了《廣東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指引》)《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高校教師指引》),明確了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型別、處理適用、處理和解除程式等。

在《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指引》中,規定了11種會被處理的行為型別:

包括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的;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或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性侵行為的;在教育教學、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的;

組織、參與有償補課,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經營,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任教,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資訊的,或組織學生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等行為的,將被處以批評教育至開除程度不等的處罰。

《高校教師指引》同樣也規定了11種處理型別:

包括透過課堂、論壇、講座、論文、資訊網路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佈虛假資訊、不良資訊;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有猥褻、性騷擾、性侵行為;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學生就業、徵兵入伍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專案申報、評優評獎等工作中,違反迴避規則、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將被處以批評教育直至開除處分。

此外,兩份《指引》也明確了處理和解除程式與監督和追責機制。

廣東省教育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廣東對中小學教師、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堅持“零容忍”原則。高校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應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