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強迫、協助、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綜述

作者

馬澤恩律師:廣強網路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組織、強迫、協助、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綜述

一、組織賣淫罪

概念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方式,糾集、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組織賣淫,是指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三名以上人員從事賣淫活動。

組織賣淫者是否設定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這裡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或其他淫亂活動的行為。

這裡的“不特定的對方”,多數情況下是不特定的異性,但也不排除不特定的同性。

應注意的是,本罪中賣淫者都是自願出賣自己的色相。如果組織者以強制的手段迫使不明真相者賣淫,則應認定為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是本罪主體。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雖然賣淫以營利為目的,組織賣淫者通常也以營利為目的,但我國《刑法》並未規定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從重處罰。犯本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另外,根據《刑法》第361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二、強迫賣淫罪

概念

強迫賣淫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方法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其犯罪物件是不特定的公民,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2。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方法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即在他人不願意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使用各種強制性手段迫使其從事賣淫活動。

這裡的暴力,包括毆打、捆綁、拘禁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與自由的方法。

脅迫,是指以將要實施暴力或者以損害名譽等精神強制方法相威脅、恐嚇。

虐待,是指以侮辱、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進行殘、折磨。

其他強制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虐待以外的對被害人具有強制作用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是否出於營利的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從重處罰。犯本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361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強迫他人賣淫的,按照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三、協助組織賣淫罪

概念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招募”,是指協助組織賣淫者招僱、招聘、募集人員,但本身並不參與組織賣淫活動的行為;

“運送”,是指為組織賣淫者提供交通工具以接送、輸送所招募的人員的行為。

為組織賣淫者招募、運送人員,在有的情況下,招募、運送者可能只拿到為數不多的所謂“人頭費”、“介紹費”,但正是這些招募、運送行為,為賣淫場所輸送了大量的賣淫人員,使這種非法活動得以發展延續。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將這兩種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予以打擊。“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起協助、幫助作用的其他行為,如為“老鴇”充當打手,為組織賣淫活動看門望風等。

協助行為本質上是組織賣淫罪的一種幫助行為。

但由於《刑法》已將此種“幫助”行為作為獨立犯罪加以規定,因而它就不再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幫助行為,而成為一個獨立的罪名。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8條第4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概念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其他利益誘使他人賣,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進行介紹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物件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誘行為的物件不包括幼女。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勾引、拉攏、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

容留,是指為賣淫者賣淫提供場所;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促使賣淫行為得以順利進行。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根據《刑法》第361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五、引誘幼女賣淫罪

概念

引誘幼女賣淫罪,是指引誘不滿14週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權利。

本罪的犯罪物件限於不滿14週歲的幼女。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被引誘者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引誘其賣淫。

這裡的“明知”,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對方可能是幼女,不要求必須是確知。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