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課時還在給孩子們分析能否將吳亦凡驅逐出境,目前看還是有可能的,吳亦凡作為加拿大人,犯強姦罪主刑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後期看證據),
附加刑驅逐出境。
公安機關目前對吳亦凡宣佈拘留,接下來在第三天可能會延長拘留一次,第七天可能延長拘留一次,最長拘留期限為三十天,檢察院審查批捕七天,
接下來三十七天內各位會收到吳亦凡是否被逮捕的訊息。
如果吳亦凡被逮捕說明證據事實比較充分,如果吳亦凡被取保候審,說明證據上可能還有些問題,或者被害人已經諒解。
現在是八月初,順利的話,偵查階段兩個月,審查起訴兩個月,審判階段兩個月,
這件事各位可以一直看熱鬧到今年春節,算是春節聯歡的附加節目——《送走加拿大人》。
現在分析法律責任為時尚早,可能的影響因素包括受害人年齡、受害人數量、施暴地點、施暴人數等
,吳亦凡應該不會下作到跟人輪姦或者在公開場合強姦,重點還是在受害人年齡、數量,決定了法定刑是三年至十年還是十年以上。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
強姦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姦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三人的;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
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構成強姦罪的,綜合考慮強姦的手段、危害後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
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期待吳亦凡辯護律師的表現,千萬別像李天一的律師一樣提出“輪姦第一個上不算輪姦”這樣給律師群體跌份的辯點,另外去朝陽看守所會見記得預約哦,同行辛苦,有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