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甲方(轉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聯絡電話: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願意將其承包的位於
鎮
村
組的
畝土地(詳見下表) 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乙方,從事(主營專案)
生產經營。
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表
序號
地塊名稱
地類
面積
四至界限
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承包合同編號
東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計(大寫) 畝 (小寫) 畝
二、轉包(出租)期限
土地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甲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士地交付乙方。
三、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轉包(出租)價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每畝每年支付(實物名稱)
公斤,共
公斤。
2.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
元,共
元(大寫:
)
3.考慮物價等因素的約定:
。
轉包(出租)價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
2.一次性支付:於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3。
。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係不變,甲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有權獲得土地流轉收益的權利,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3.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轉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損壞轉包(出租)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流轉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3.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支農惠農政策補貼和服務。
5.流轉期間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乙方應服從,但有權獲得相應的青苗補償費和投入建設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6.轉包(出租)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轉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協商繼續轉包(出租)。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轉費用,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費用的…——— %承擔違約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遲一天,按流轉費用的——— %承擔違約金。
5.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七、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後,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經得甲方書面同意。
2.合同期滿後,若甲方繼續流轉該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若不繼續流轉的,乙方對土地進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能拆除而不影響流轉土地生產的,由雙方協商採取作價補償或恢復原狀等方法進行處理;如果拆除會降低或破壞流轉土地生產的,不得拆除,透過協商折價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3.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本合同白雙方簽字後生效。經協商,決定
(是或否)鑑證。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