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高空拋物,誰擔責?

律師說法:高空拋物,誰擔責?

2021年1月4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庾某與被告黃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該案經審理當庭宣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0萬餘元。

原來,年近七旬的庾某在小區散步,在經過黃某樓下時,黃某的小孩在自家35樓的房屋陽臺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在庾某的身旁,雖然沒有直接砸中庾某,但是庾某因此受到驚嚇而摔倒。

後來,經鑑定此次摔倒造成庾某十級傷殘。雙方協商賠償未果後,庾某將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等合計10萬餘元,法院認為庾某的傷殘與被告小孩的高空拋物行為直接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支援庾某要求賠償的請求。

律師說法:高空拋物,誰擔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即法律禁止高空拋物,如發生高空拋物事件致使他人受傷的,構成侵權,侵權人確定的,由侵權人賠償,侵權人不確定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除非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物業管理人沒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比如說,某小區某棟樓下發生高空拋物造成他人受傷,但經調查後仍無法確認具體的侵權人,這時整棟樓的業主都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都需要承擔對被侵權人支付補償,支付補償後確定侵權人的,可向侵權人追償。

律師說法:高空拋物,誰擔責?

一人高空拋物,可能連累整棟樓的業主,所以希望大家都提高安全意識,杜絕高空拋物,以免給他人造成身體、經濟物質和精神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