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留下來的房子,憑什麼不能直接由孫子繼承?不是不行,得花錢

爺爺留下來的房子,憑什麼不能直接由孫子繼承?不是不行,得花錢

【1】引言

爺爺過世之後,留下的房子能直接由孫子繼承麼?

不一定。

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孫子能在爺爺過世之後,分得爺爺的遺產份額:

爺爺生前作出過合法表示: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孫子。合法表示的手段包括遺囑——爺爺生前訂立一份合法有效遺囑、把其個人合法財產遺贈給孫子;或者爺爺生前與孫子簽訂一份《遺贈扶養協議》。

孫子代位繼承。若孫子的父親先於爺爺過世,孫子可以代替其父親繼承爺爺的部分遺產份額。

那麼,若非上述兩種情況,即便爺爺的法定繼承人均同意放棄、把繼承權全給孫子,孫子能直接“繼承”麼?

不能,除非額外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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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們都同意了,憑什麼不能直接給孫子?”

張大爺和老伴兒有兩兒兩女。

孩子們早已成家,都有了下一代。大兒子家是個兒子,家中長孫。一家人和和睦睦,親密有加。

張大爺生前沒有遺囑。過世後,老伴兒、包括四個孩子,都同意把張大爺的房產份額,全部“繼承”到長孫名下。一家人商量已定,打算去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家人聽說過辦理繼承很麻煩。穩妥起見,辦理之前先特意去打聽了一下。誰知打聽下來的結果才知道:這事兒辦不了——不能直接放棄、全給到孫子;必須先由繼承人繼承下來,隨後再過戶給孫子。本來想著是一步的事兒,得分成兩步走,而且還得額外多花錢!

一家人不理解了:我們自己家的財產,大家都商量好了給誰,而且又沒給到外人,憑什麼不能直接辦?憑什麼還要多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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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憑什麼?

張大爺沒有留下遺囑,所以要按照法定繼承執行。房產中屬於他的份額,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老伴兒、四個子女。

五人均同意自願放棄繼承權、把各自的份額給到孫子。行麼?不行。

當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放棄的情況下,還“輪不到”孫子——孫子不屬於法定繼承人。我國有關繼承的法律規定是: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其中,這個“沒有”的意思,既包括了全部去世、也包括全部放棄。

所以,張大爺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了,首先得看第二順序繼承人——張大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如果這些人也都不在了,是不是繼承人放棄之後、就該輪到孫子了?依然不是。

因為放棄繼承權是自願、主動的書面行為,而不是條件行為——不能說“我放棄繼承權,這個繼承權我給到xx”。

這時候又有人問了:我們不說給到誰總行了吧?家裡除了我們,就剩一個孫子,沒別的親戚了,總歸該由孫子繼承了吧?不好意思,還是不行。

繼承權的“轉讓”,有三種方式:

一種方式是“主動轉讓”。這種轉讓的前提是有了繼承權,隨後透過遺囑的方式,把尚未過戶到自己名下的財產,指定給他人。

一種方式是轉繼承。自己已有了財產繼承權,但是沒有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時候過世了。那麼,這部分繼承權將轉給自己的繼承人。

一種方式是代位繼承。發生在法定繼承情況下。若先於被繼承人過世,那麼,自己的直系血親(其實就是自己的子女)將代替自己、法定繼承自己父母的遺產份額。

其實大家會發現,這三種方式有一個共性:都是繼承權的再繼承。直白一點說就是,只有等到人過世之後,繼承權才會再給到他人;生前,不辦理繼承過戶手續,給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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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繼承人放棄、又給不到他人,最終遺產歸誰?

兩個字:充公。

【4】花錢,是可以解決的

繼承人說了:不可能讓房產充公,我們就想給到孫子,怎麼辦?

可以辦,額外花錢:

繼承人先把房子繼承下來。這樣的話,房子就有了處置人(注意:僅有繼承權,沒有過戶,是不能處置的)。隨後,再透過買賣或者贈與的方式,把份額給到孫子。無論採取什麼過戶方式,必稅。

對於孫子來講,必定繳納契稅。

對於繼承人來講,贈與無稅;買賣情況下,視繼承人名下房產數量、房齡等因素,可能會涉及到個稅、增值稅等。

關於繼承所得房產“滿五唯一”的認定方式、繼承所得再出售的稅種稅率等,可自行查閱本人之前的文章,這裡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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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結語

這裡不去評判合理性的問題,只就其中涉及到的一些規定作出介紹。

現實中,祖輩打算把房子留給孫輩的現象,不在少數。

祖輩的房產能否直接給到孫輩,不是由繼承人說了算的事情。想給到孫輩,只有三種途徑:

祖輩生前把自己的房產過戶給孫輩,透過買賣或者贈與的方式。

祖輩生前做出過安排,把自己的房子“遺贈”給孫輩,手段是透過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簡單提醒一下:如果是這種方式,孫輩要在“知道遺贈之日起60天內作出接受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代位繼承。前提是孫輩的父輩先於祖輩過世,且父輩生前未喪失對祖輩遺產的繼承權。這時候,孫輩可以代替去世的父輩,繼承祖輩的遺產。可繼承份額,為父輩可繼承的份額。

以上,把爺爺、孫子這些角色的概念稍微擴大一些,其實就是“非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話題,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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