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6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遺囑有效嗎?難說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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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16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遺囑有效嗎?難說喲

今天林冰律師來講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是有效還是無效?也就是來講《繼承編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而在舊版司法解釋裡,只要求“

有行為能力

”而不是現在的“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想要理解這條規定,就要理解什麼是民事行為能力,《民法典》規定了民事行為能力的幾種型別: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大家在理解了上面三種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基礎上,我們再來理解這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遺囑的效力取決於

立遺囑當時

遺囑人是否具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之前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之後失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而這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理解,就是上面第1種人,第二種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第三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都是無效的,但是如果第二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透過康復或成長為成年人,再重新訂立遺囑就是有效的。

我們回到題目,滿了16週歲而沒有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遺囑可能是有效的,也可以是無效的,你只要記住如果滿16週歲而沒有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也就是他訂立的遺囑是有效的。

除了未成年人的上述情況,另外還有一些

成年人基於疾病而被法律認定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人訂立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但對於他們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要非常慎重,並且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我們知道法律規定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都應當受到法律平等保護。

如果要認定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要經過法定鑑定程式

,而不能輕易憑印象而主觀認定某個成年人行為能力受限或喪失。要認定某個公民的生病狀況和身體狀況會導致其不能作出真實意思表示的,必須在醫學上或事實上證據確實充分,在程式認定其不能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則應當認定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也正是有了這些認定,才能做出訂立的遺囑是無效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