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權輸給了胎權?一覽“墮胎權”之爭時間線

導讀:

墮胎權背後夾雜著胎兒的生命權應從何時保護,以及是否能優先於其他權利的法律爭議。

關於胎兒何時享有生命權、胎兒權益的保護等等問題一直在美國爭議不斷,直至此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將這個問題推到了頂點,在美國鬧得沸沸揚揚,在社會層面帶來了廣泛的影響,尤其是女性權益保護與胎兒權益保護之爭。

女權輸給了胎權?一覽“墮胎權”之爭時間線

美國墮胎權之爭時間線

1973年羅伊案

法院認為墮胎權來自於隱私權。孕期以三個月為單位分成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不同規定,最關鍵的界限大約劃定在第六個月的末尾,認為胎兒具有在子宮外生存的“體外存活能力。

即在孕婦懷孕的前12周,懷孕婦女擁有在妊娠不受政府限制做墮胎手術的權利;在第12周到第24周,如果州的規定與孕婦健康合理相關,該州可以限制墮胎;在24周之後,州政府才能對墮胎進行更多的限制,但也得以挽救母親的健康和生命為前提。

1992年凱西案

法院認為墮胎權來自於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式條款中保障的“自由權”。但是,究竟哪些權力屬於自由權的範疇,憲法完全沒提到。

凱西案的判決部分推翻了羅伊案本身。凱西案放棄了羅伊案的三期分界法,代之以一條來源不明的新規則,據此各州不得透過任何對女性墮胎權造成“不當負擔”的規定。凱西案判決並未就什麼是“適當的”和“不適當的”負擔提供明確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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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多布斯案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判決中推翻了上述兩案,將墮胎問題交還給人民選出的代表。“允許還是限制墮胎,應該像我們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問題一樣來解決:由公民們相互說服,然後投票做出決定”。即墮胎權不再是一種普遍享有的受聯邦政府保護的公民權利,交由各州立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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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胎兒利益應該保護到何種程度,現實中又會保護到哪種程度,有待該問題在美國各州的發酵態勢。但不得不提及的是,對墮胎權的限制甚至剝奪,無疑給女性上了一道枷鎖。

前任大法官金斯伯格曾說

羅伊案的裁決根植於隱私權,而非女性的平等權,這使得女性很可能依舊無法擁有完全的身體自主權與選擇權。她堅持認為,平等才是選擇權最可靠的憲法基礎。

反觀我國法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條款,即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十六條擴大了胎兒的權益保護範圍,除《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預留胎兒繼承份額外,擴充套件到了接受贈予,同時還採取了“列舉+等”的立法技術,將胎兒權益擴充套件到了未來可期的部分自然人權益。而“等”字又包含了哪些權益,我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會不會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而有所擴張,都是值得深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