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文書|調取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申請書

刑辯文書|調取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申請書

文 |申文波律師

前年承辦的案件,做無罪辯護,經過審委會決定後,一審單處罰金,上訴、檢察院抗訴,二審以部分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一審繼續做無罪辯護。

辯護歷程前後跨越三年,2020——2022年。雖有觀點認為審判委員會不屬於二審發回重審迴避的物件,但既然是觀點,則就應當允許訴訟各方作出有利於己方的理解。

調取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的申請書

申請人:申文波,浙江京衡(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向申請人提供參與本案原一審審判的審判委員會名單。

事實與理由:

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經xx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作出一審判決【(2020)豫xxx刑初xxx號】,單處罰金2000元。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xx縣檢察院提出抗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現本案重審一審正在貴院審理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

凡在一個審判程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式的審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七條、三十九條的規定,辯護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及辯護人申請回避的權利。辯護人只有知道參與原一審案件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才能決定是否申請發回重審一審的合議庭組成人員迴避,因此申請調取xxx涉嫌盜竊罪案件原一審審委會委員委員名單,望予以批准。

申請人:

年 月 日

我知道你

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