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元宇宙裡有人喊你一起去買球隊,需要思考些什麼?

在元宇宙的世界裡,一群人想一起做一件事情,比如,一起拍賣一幅名畫、一起收購一支球隊,怎麼付諸行動呢?DAO來助一臂之力。

DAO是什麼?它有什麼特點?有沒有現實世界中的參照物可以對標?在法律監管上存在哪些問題?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本期主題:DAO,進入元宇宙的組織方式。

作者 | 李海有(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

2021年5月,一群加密貨幣愛好者突然有個瘋狂的想法,他們計劃透過集體協商一致來購買第一支由球迷管理的NBA球隊;發起人開始在推特上發起倡議,後轉入Discord進行討論,有一大批球迷粉絲加入,於是他們成立Krause House DAO,共募集價值約400萬美元的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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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雖然未能如願,但Krause House DAO的組織模式開始受到廣泛關注。後陸續又有加密貨幣愛好者發起成立City DAO等,引起世界轟動。

DAO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主要原因在於DAO作為全新的組織,在短時間內聚集成千甚至上萬名參與者,籌集巨量資金試圖去參與市場交易,顛覆了人們既有的認知。如果是你,會加入Krause House DAO購買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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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DAO

DAO的英文全稱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是分散式(Decentralized)、自治(Autonomous)、組織(Organization)的縮寫,從字面理解,分散式也即去中心化,規則制定和執行的去中心化,自治即為完全由組織成員自己決定。

DAO應用區塊鏈技術,由一群有著共同願景和目標的人參與,協作完成組織目標和任務,並根據工作職責、工作量化、工作效果實現,以通證【NFT全程Non-Fungible Token】激勵方式完成利益分配,組織管理、運營、決策等透過區塊鏈技術和智慧合約來落實執行,從而實現智慧化管理的組織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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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Krause House DAO的核心目標是購買一支NBA球隊,來自不同地區的參與者加入Krause House DAO,他們透過DAO群體決策,建設並壯大DAO組織,籌集資金購買NBA球隊。DAO是一種寫在區塊鏈上的公開計算機程式碼的新型組織,DAO具有權利分散、開放透明、成員自治、平等決策、通證激勵、程式碼執行等特點。

DAO的興起將加速元宇宙落地,區塊鏈技術、遊戲、網路及算力、顯示技術的發展升級,也讓個體更方便加入其中,就如同現在個體可以透過開滴滴專車、送美團外賣、參與眾包專案分成一樣,在元宇宙中貢獻創意、個人IP、流量等也可以獲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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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模式VS現代公司

一般認為,現代公司制度起源於大航海時代,17世紀,英國商人為壟斷東方貿易率先成立股份制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後在工業革命時代,又逐漸完善發展成為現代公司,並形成一整套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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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公司優勢包括: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等。但現代公司治理和法律框架下,公司治理中關鍵的委託代理衝突未根本解決,財務造假、中小股東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等問題突出;而DAO以其特有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開放透明、成員自治等為元宇宙世界的組織管理提供新思路。

現代公司成立需要根據法定程式和實體要件,並向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獨立法人資格,而DAO與現代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

以智慧合約為紐帶,智慧合約是以數字形式定義的一組承諾,一旦承諾的條件成就即觸發自動執行;智慧合約嵌入DAO參與者賬戶合約中,加入DAO必須遵守智慧合約。智慧合約類似於公司章程,但又有顯著區別,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檔案,具有法定性、公開性、自治性等特點,而智慧合約是以數字化方式傳播、驗證、或者執行合同的計算機程式碼,具有強制性、真實性和無法篡改的特點。

第二,

分散式組織架構,DAO是一種分散式架構,不需要中心,與公司治理結構不同,DAO沒有董事會和管理成,甚至沒有僱員,所有DAO參與者都是平等的;DAO徹底擯棄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委託代理機制,參與者均可以直接參與決策和執行。參與者因持有DAO發行的通證而成為利益相關者,參與者在DAO中的權利和責任是等同的,這使DAO的運營更靈活,內部資訊溝通和反饋更為順暢;另外,與公司決策不同,DAO的決策是由所有參與者根據通證份額進行投票,而不是如公司由CEO或管理層作出。

第三,

加密信任與共識機制,與公司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簽訂發起協議不同,DAO成立無需簽訂協議,也無需參與方互相信任就能夠完成各種交易與協作。這並不是說DAO不需要信任,而是DAO參與方共同信任加密演算法和程式程式碼來共同協作。

第四,

並行生產運營。DAO透過組織彙集分散的投入和努力來有效完成特定任務,而不是依賴部分組織參與者;DAO與公司生產管理流程不同,DAO沒有科層組織結構來協調生產,也沒有嚴格制度控制生產,參與者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

自由開放與互動,參與者可以為多個DAO工作,DAO之間的資源流動比公司更加高效頻繁,行業間的資訊溝通迅速深入,大大加快了創新與資源配置,讓區塊鏈成為發展迅速的行業之一;另外,DAO參與者可以隨時進入和退出,有著相同目標的參與者進入組織,對DAO路線不滿意可以隨時退出。DAO的日常運營不是交由某個部門或特定參與者,而是由參與者自願分享與完成,所有參與者共同致力於維護DAO的正常運轉。

DAO是區塊鏈數字世界中最主要的組織形式,一般分為協議型DAO、投資型DAO、捐贈型DAO、服務型DAO、媒體型DAO、社交型DAO、收藏者DAO。大部分DAO不設定門檻,網際網路使用者都可以加入其中一個DAO,進行全球範圍內的溝通協作,並透過持有通證,參與DAO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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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監管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應對

DAO這種全新組織形態對國家監管而言屬於新鮮事物,從誕生到完善需要經過相當長一段時間,DAO首先要解決“自身”身份屬性問題;其次,DAO依賴智慧合約進行組織,透過程式碼監督決策、運轉的模式,智慧合約關係到DAO的目標能否順利實現。DAO參與者身份與通證法律性質亦亟待釐清和規範。

如果元宇宙裡有人喊你一起去買球隊,需要思考些什麼?

第一,關於DAO的法律主體資格及爭議解決。

如:Constitution DAO成立之初,因未在任何地方註冊,沒有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蘇富比拍賣公司也無法和Constitution DAO發生交易;後來Constitution DAO發起人藉助第三方民事主體協助,才得以籌資和參加拍賣會。DAO作為新型組織,法律上主體資格未確定,事實上也無法與第三人進行交易。

目前,僅美國懷俄明州在2021年7月正式出臺DAO法案,明確了DAO的法律主體地位。我國雖然也出臺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關於加快推進區塊鏈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檔案,但國內尚無關於DAO發生糾紛的案例報道,對DAO的法律性質及組織主體地位亦無明確規定。

我國民法典中民事主體型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DAO能否具有民事主體身份,能否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尚無規定;另外,DAO具有跨國、跨司法轄區的屬性,若引發糾紛,處理起來司法程式頗為複雜,需要法律積極進行應對和預先設計處理方法。

第二,關於DAO智慧合約法律性質。

DAO依賴智慧合約,智慧合約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點。但智慧合約作為“新契約”,仍然存在性質不明、責任不清、不易監管、非法交易等問題,甚至可能引發新的法律訴訟風險。

目前,關於智慧合約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合同說”“合同履行方式說”“程式說”不同觀點。“合同說”認為智慧合約是一種新合同型別。“合同履行方式說”認為智慧合約為合同的一套履行機制或執行程式。“程式說”認為,智慧合約完全按照程式碼的技術邏輯執行,其執行無需人為因素的介入和干擾。

根據《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中將智慧合約定義為一種根據預設條件自動處理資產的程式,可以看出傾向於“程式說”。智慧合約在設定時均需明確參與者權利、義務、內容、成就條件、責任等,智慧合約中雖然有“合約”二字,但不一定構成合同;目前既有規定也未明確智慧合約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圍,若智慧合約具備合同要素(如主體、要約、承諾、對價、違約責任等),可以考慮合理運用法律解釋理論,將智慧合約納入合同法的調整範疇,進而解決因智慧合約產生的法律糾紛。

另外,若智慧合約沒有合理擬定或者存在漏洞,造成損失如何處理。在著名的The DAO事件中,因智慧合約存在漏洞,導致駭客盜取價值5,000萬美元的360萬個以太幣,智慧合約的安全問題開始受到關注;因智慧合約存在漏洞導致DAO遭到惡意攻擊致使參與者損失資金,是否能夠追究DAO發起人的民事責任,也是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

第三,DAO參與者身份保護及通證法律性質。

傳統的身份驗證依賴於出生證、身份證、戶籍資料等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便於社會管理;但DAO參與者來自世界各地,在區塊鏈技術中,透過公、私鑰加密體系來驗證使用者“我是我”的問題;考慮到DAO參與者匿名化程度高,如何防範參與者透過DAO從事非吸、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值得重視和研究。

DAO參與者利用通證進行身份識別,通證是非同質化代幣,用於表徵身份和數字資產的唯一數字憑證。通證與我國物權法體系中動產、不動產特徵差異巨大,無法適用物權法律制度。

通證是否具有債權屬性?債權系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但通證發行後發行人不承擔義務,有時也無法尋找和驗證發行人身份,不存在“相對人”;而且通證權利行使依賴是否觸發智慧合約設定的條件,由系統自動執行,不存在“請求”相對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

關於通證性質國內也有學者在研究,但不管如何討論,在嚴防安全風險的同時,應當儘可能保留通證應用上的開放性,考慮區分技術層面和應用層面,進而為對通證的法律性質進行有限制的界定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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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DAO的出現表明了我們對現有組織方式的思考和組織方式執行的轉變,為未來的數字時代生存方式及行為規則提供了一種新探索;同時,應當積極應對,進行合理的法律規制與預見,防範其中存在的風險。

參考資料

[1]季衛東:《元宇宙的互動關係與法律》,2022年6月22日發表於上海市法學會東方法學微信公眾號。

[2]宋嘉吉、唐堯:《元宇宙的執行之“DAO”》,2021年11月26日載於吉時通訊微信公眾號。

[3]王延川:《智慧合約從程式碼之治到法律之治》,載於《中國審判》2021年第2期。

[4]朱雪陽:《The DAO事件的形式化分析》,載於《資訊科技與網路安全》2021年第5期。

[5]周衛華、康偉婷:《基於區塊鏈的智慧治理機制研究—以The DAO為例》,載於《財會月刊》2022年第10期。

[6]《究竟什麼是“Web3。0”?》,2020年7月4日刊載於https://www。163。com/dy/article/HBFG7A210519CUGP。html。

[7]《Constitution DAO逝者已逝,但DAO長存!》,2021年12月15日刊載於中金網。

[8]《ViaBTC Capital Insight丨熱門DAO的動態追蹤》,2022年1月6日刊載於https://www。sohu。com/a/514755624_120785135。

[9]《What Is A DAO-And Why Is One Trying To Buy The U。S Constitution》,2021年11月16日刊載於https://www。forb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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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本文轉載自“庭前獨角獸”微信公眾號,在此致謝!

編輯:潘園園

排版:熊媛媛

稽核:

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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