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人身損害賠償專案應重點關注的內容

處理人身損害賠償專案應重點關注的內容

(貴州駿網律師事務所石磊律師)

人身損害類案件,是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由於生命、健康、身體等遭受侵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而形成的民事案件。

今天,本文關注的內容不是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也不是求償主權即賠償權利人和賠償主體或稱擔責主體即賠償義務人,本文此時關注的人身賠償專案中的幾個重要的內容。

隨著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施行,以前關注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情況已經成為歷史。但是,代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新時期,診療活動、誤工損失、殘疾賠償金、撫養費的總額等,依然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重點關注內容。

一、診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影響求償與賠償的多與少

探討診療可能存在的問題,被害人可能認為是在傷口上灑鹽,但冷靜思考:站在整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得不考慮。本文正是站在這個角度,認為,探討診療的必要與合理,成為是值得的,只要互換角度,就能夠明白箇中原由。

一是賠償權利人抱著問題沒有解決不出院,無形之中造成重複輸液不用藥或者少用藥的情況存在,甚至出現掛空床的情形。這在現在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就是如此來處理矛盾糾紛的發生,認為反正不出院,相關費用賠償義務人得承擔。

二是被害人在治療遭受傷害的同時,治療其他基礎疾病,要求賠償義務人除了賠償侵權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外,還要求承擔治療基礎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治療傷害的同時治療基礎疾病無可厚非,但要要求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顯然不合時宜。然而賠償權利人會講如果不是因為遭受侵害就不會誘發基礎疾病等看似很有道理的理由。

三是部分醫院或部分醫生,認為醫療費用由第三人支付,而開大處方,用昂貴藥等,無形中造成不必要、不合理的治療費用。這在現實生活中是存在的,需要引起注意。

由此可知,診療行為中,是否必要和是否合理,就成為爭論的一個焦點。這一問題的解決,涉及到求償權利人的醫療費用請求是否合法,賠償義務人是否應當支付的核心問題。

解決診療行為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擁有醫學等相關知識,瞭解診療行為的規範和人身傷害時可能需要診療的有關事項。如果自己能夠掌握醫學知識,當然很好。如果不掌握,可以藉助相關專業人士,比如醫生、醫師、醫學教師等。

二是研究診療證明書、出院記錄、日用藥清單和病歷等資料,知曉治療情況和用藥情況。結合這些資料,就能夠初步判斷,診療行為中是否存在治療了與傷害行為無關的情況;就能夠知道,是否存在掛空床產生的空床費、過度醫療行為;就可以推斷,是否存在用藥的情況。

三是藉助行為能夠藉助的情形,為甄別診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支撐。如以往的判斷,如醫學藥學教材,如醫學期刊,如醫學論文等,能夠判斷診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資料,均可以利用。

診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準確識別和正確判斷,粗看,似乎對被害人不利,因為可能讓被害人少得到了賠償。但是,結合民事法律精神,根據損失填補理論,這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更是符合常理的。細看,才知道,這完全是應當,對加害者公平公平,沒有承擔不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對被害人也是公平的,畢竟與受傷無關的費用或被害人擴大的損失就不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對於整個社會,更是如此,才能達到法治真正的目的,保護各方利益,促進和諧穩定。

二、誤工損失的有無,關係權利人和義務人的得與失

人身損害賠償專案,醫療費是一個方面,也是重要的一個方面。除了此,還有其他一些專案,同樣非常重要。這裡就接著談,來說一說誤工損失的內容。

受到傷害,需要醫療,或需要休息,自然就會誤工。但是,誤工就必然會產生損失?可能未必。比如說,工薪人士,工資按月,或按季,甚至按年計發,對於請病假等不扣工資,如此一來,被害人儘管誤工,必然不會造成損失。

如此一來,被害人的誤工損失的有無,就需要提供證據。結合實際情況,不同的被害人,提供的證據是不同的。

一是固定收入者,如工薪階段,具體是在國家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人民團體等工作的,或者其他固定收入者,作為被害人,就需要提供工作證明,按照請假制度形成的資料,以及因受到傷害沒有上班,造成實際誤工後,沒有計發相應工資,造成相應的收入減少部分,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收入減少的部分。

二是能夠提供年度收入的無固定收入,作為被害人的,需要提交近三年收入,計算平均收入,如此來計算被害人的誤工損失。

三是無法提供年度收入的無固定收入,作為被害人時,就需要提供從事相同或者相近行業的工作資料,證明自己的工作性質,再提交該行業的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以此來計算被害人的誤工損失。

在實務中,固定收入者作為被害人時,計算誤工損失損失的有無相對比較簡單,容易處理。但可能存在沒有誤工損失而主張誤工損失的情形,需要特別注意。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無固定收入的被害人主張誤工損失的情形,處理起來相對比較麻煩。一是證據難以全面收集,或者收集的證據比較繁雜。二是相同或相近行業的識別,此行業與彼行業的區分,對被害人和賠償義務人來講,都非常關心,十分重要。三是平均工資的計算,按照365天平均還是250天計算,結果完全不一樣。

在處理誤工損失的具體事項中,解決無法提供年度收入的無固定收入的問題,最好是透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尤其是關於平均工資的計算問題。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的當下,能夠聯合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明確平均工資的計算或平均工資標準,對案件處理將有益而無害,也能夠體現裁判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現在,由於沒有具體機制明確無法提供年度收入的無固定收入的被害人需要提供相同或相近行業的證據,以及平均工資的計算標準,就只有寄望具體辦案的工作人員,運用自身的業務知識和業務素養,站在法與社會的角度,找到平衡點,妥善處理這一實際問題,依法維護各方利益。

正確看待誤工損失,傷者在《敘談誤工費》時,作為相應分析,這裡不再細談。只強調一點,儘管《敘談誤工費》的部分內容因法律的變化而可能不再具有指引作用,但該文的一部分內容和一些精神還是能夠對案件的處理具有幫助作用。

誤工損失的正確計算,既維護被害人的利益,也維護賠償義務人的利益,最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治的正確實施。這就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為正確處理誤工損失,貢獻各自的智慧,最終形成統一標準,妥善解決誤工損失這一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都關切的實際問題。

三、殘疾賠償金調整,關乎被害人和賠償義務人的得失

前面關注了診療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及誤工損失,現在來關注殘疾賠償金的調整。

現實生活中,殘疾賠償金在以前,基本上只知道城鎮標準和農村標準導致賠償結果不一樣。基本上很少聽說,殘疾賠償金還是可以調整的。

殘疾賠償金的調整,規定一直襬在那裡,具體規定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核心是兩個要素。一是因傷確實致殘疾,收入沒有減少,可以調整。二是致殘後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礙影響就業的,可以調整。

面對第一種情況,針對的是固定收入者的部分人,作為被害人時,或者退休人群作為被害人時,其收入基本上會隨著工資的增加調整,導致收入增加,不可能會導致收入減少。因此,對於這類案件的處理,調整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賠償標準計算後,減少殘疾賠償金的賠償金額。

面對第二種情況,主要是針對無固定收入者,尤其是體力勞動者,作為被害人,在傷殘等級確實較輕,但會影響其就業,進而影響其收入。對於這類案件的處理,調整殘疾賠償金,應當是按照賠償標準計算後,調高殘疾賠償金的賠償金額。

殘疾賠償金的兩種調整方式,要真正看懂,關鍵是應當抓住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作者在《看透殘疾賠償金的核心》一文中,已經有所涉及。儘管這篇文章的部分內容因法律條文的變化而不再指引案件處理,但其他內容及精神實質,對殘疾賠償金的理解和運用還是具有啟迪作用。

殘疾賠償金能否調整,仔細研究,耐人尋味。目前民法典沒有明確,但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認為可以調整。結合專家學者的意見和現實需要,應當進行調整,以更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解決各方利益關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要達到這一目的,關注還是落實在證據上和對法律背後的理進行深層研究,才能回答這一疑問,才能明白殘疾賠償金調整的這一真正價值。

四、年賠償總額的累計,影響扶養費獲得和支出的多少

本文前面談了診療的必要與合理,講了誤工損失的有無,討論了殘疾賠償金的調整,接下來談本文重點的另一個問題,也是本文關注的最後一個問題,那就是扶養費年賠償總額的問題。

被扶養人,包括對晚輩尤其是的撫養人,年長的需要贍養尤其是父母的贍養人,以及同輩之間需要扶養的扶養人。這裡的年賠償總額,是指一年內應當賠償扶養費的總額。

理解年賠償總額的累計,也就是指扶養費的年度賠償總額的限制。對於扶養費的問題,作者在《談談被扶養人生活費》中詳細地分解,今天重點講這個限制。

結合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被扶養人有數人的,賠償義務人支付的扶養費,年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這就是說,被害人的被扶養人有多人,賠償義務人對被扶養人的扶養費的支付,累計不得超過年度人均消費支出額。

扶養費的賠償總額的限制,看似對被害人不利,但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卻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這樣做,才能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不能因為被害人需要扶養更多的人,而讓賠償義務人也跟著受到連累,造成悲劇。

講到此,本文關注的內容已經全面涉及。在新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適用的今天,這些問題依然重要而不能迴避。只有處理好這些事項,才能更好地解決矛盾糾紛,有效化解矛盾,最終促進社會健康良性向前發展。

最後,讓我們共同努力,運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結合法律具體規定,依靠相關證據,妥善處理人身損害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應當關注本文提到的幾個內容,為法治中國、法治社會貢獻力量,促進人類向前和諧發展,實現社會大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注:

*新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指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透過的,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