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違法養殖場被強拆,當事人賤賣生豬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最高法:違法養殖場被強拆,當事人賤賣生豬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違法建設的後果就是可能被行政機關強制拆除,如果是養殖場違法建設,那麼也會被拆除,同時養殖場上的動物也需要進行處理。如果在處理這些飼養的動物時,因為時間等原因而導致賤賣,此時行政機關是否要賠償這部分損失呢?沈律師今天透過最高法的這則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最高法:違法養殖場被強拆,當事人賤賣生豬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黃先生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經營某養豬場,該養豬場建築面積1900多平方米,在建設時也未辦理報批手續。2014年,開發區管委會做出了限期拆除決定,認為該養豬場屬於違法建築,要求黃先生限期拆除,但黃先生未自行拆除,之後區管委會做出了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對該養豬棚實施強制拆除。

在此之後,黃先生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區管委會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發現,管委會執行強制拆除的時間是在複議和訴訟期間內,進行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式。最終,人民法院確認了該強制拆除行為程式違法。在此之後,黃先生又提起行政賠償之訴,要求對自己的生豬損失進行賠償,其認為因為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除行為導致黃先生不得不將生豬低價售賣,所以要求賠償。

最高法:違法養殖場被強拆,當事人賤賣生豬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雖然管委會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式違法,但是在實體上來講,該養豬場本身就是違法的,應當依法拆除。在拆除之前,當事人自行在市場上出售的行為,無論價格高低,均是市場風險導致,不存在因強制拆除導致其賤賣生豬的事實。最終,人民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雖然黃先生提起上訴申請再審,但依舊得到了相同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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