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們簡單鋪墊了專項債市場化配套融資的基礎內容,
今天來聊一聊,在專項債配套融資的實操過程中,我們應該把握的幾個關鍵點。
因為專項債配套融資實際上是專項債和信貸業務(也可以是資本市場業務)的結合,
信貸業務的審批規則以各行的授信政策和授信風格為準,
而我們要注意的是,
在遞交銀行授信報告之前,把握專項債配套融資的設計要點,比如選擇好承貸主體,設定好償還機制,以順利透過審批,並且在專項債和貸款存續期間能夠經得起審計。
第一,選擇承貸主體。
前面說過專項債配套融資的業務規則基本都是在33號文的框架下形成的,
所以,要做配套融資,真要對33號文進行逐條逐條地研究。
33號文中,除了“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配套融資”之外,出現最多的字眼就是隱性債務。
在做專項債配套融資時,不能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是一個根本性的大問題。
而與隱性債務相關的一點,就是對承貸主體的要求。
看看33號文原話:
市場化轉型尚未完成、存量隱性債務尚未化解完畢的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專案單位。嚴禁專案單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隱性債務。
“市場化轉型尚未完成”,一個定性的標準,因為定性誰也說不清,所以沒辦法限制;
而“存量隱性債務尚未化解完畢”,卻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定量標準,
只要專案業主身上有存量的隱性債務,
很遺憾,不能進行專項債配套融資。
“存量隱性債務尚未化解完畢”,這一條標準對市場化配套融資的主體要求其實挺高的。
像城投公司、國有企業在2014年以前做過融資的,大機率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隱性債務。
這也就導致現在的一個局面,
江蘇、浙江、山東這些省份,以前城投公司融資做得好,現在基本上都背有隱性債務,
如今它們承接專項債專案後,很難再去撬動銀行貸款。
這是沒有辦法去規避掉的一個規則,
但也給小夥伴們在專案前期策劃諮詢過程中帶來一個重要關注的點:
如果一個政府投資專案的總投資金額較大,
一部分資金需要透過專項債籌集,還有一部分計劃靠銀行來融資的,
那麼在前期,這個政府投資專案就要有意識地給到一個沒有存量隱性債務的國有企業,
否則後續的專項債配套融資沒有辦法落地。
這也是我們銀行在審查專項債配套融資專案時,一定要看的標準。
第二,專案收益匹配資金安排。
不知道小夥伴們平時去研究專項債案例的時候,是怎麼去看的。
是不是從中國債券資訊網上把專案資金平衡方案下載下來後,從頭到尾去閱讀。
每個地方的資金平衡方案格式不一樣,
不管格式如何,基本上我們重點去看四個方面的內容就可以了,
分別是
專案主體、建設內容、專案資金安排和專案收益
。
透過這四個方面,就已經可以比較清楚地瞭解專案的情況。
我們說一個專項債專案好不好,
基本上就是看“三個匹配”:
專案主體與建設內容是否匹配,
建設內容與專案收益是否匹配,
資金安排與專案收益是否匹配。
專項債配套融資,在償還機制的設計上主要關注
資金安排和專案收益,以及二者之間的匹配度
。
怎麼去理解呢?
前面講過專項債及配套化融資的償還邏輯:
專項債的償還來源有2個,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
而銀行貸款的償還來源只有1個,即專案產生的專項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也就是土地出讓收入,不能償還銀行貸款,否則會直接形成隱性債務。
但現實情況下,專案很可能出現資金端和收益端不匹配的情形。
比如,A專案總投資10億元,專案業主出具資本金2億元,融資8億元,
其中,擬發行專項債3億元,銀行貸款5億元。
A專案產生的專案收益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合計24億元,
其中,土地出讓收入有20億元,專項收入僅有4億元。
雖然整個專案有24億元,看似一定能夠還得起融資本息(8+X)億元。
但是專案收益的大頭是土地出讓收入,只能償還專項債,而能夠償還銀行貸款的專項收入僅有4億元,無法覆蓋貸款融資本息,
這就是銀行在參與專項債配套市場化融資中常常遇到的一個難點,
銀行出的錢多,但是對應的專案收益少。
出現了這樣的問題,我們怎麼去解決?
這就需要用到專項債配套融資中的一個技巧性手段——現金流調節,
這也是我們銀行提前參與專案策劃諮詢的價值所在。
如果只靠著專案天然而然產生的東西去匹配專項債、匹配貸款,很難。
幾乎沒有正正好好匹配的專案,
我們看到的專案現金流大部分都是調出來。
而所謂的“調節”,
希望小夥伴能去正確地理解這個詞,
不是憑空編造出現金流,畢竟我們銀行要參與其中,承擔貸款的風險,不能編一個故事來晃了自己。
而是在一定的基礎上,透過調節能夠達到償還來源匹配的結果。
調節現金流,大致有兩種方式:
第一,拉長債券期限。
原先計劃發行專項債10年,刨去建設期2年的話,那就只有8年的運營期專項收入可以合計進來;
適當拉長債券和貸款期限,比如發行專項債20年或30年,那就能夠積累18年或28年的收入,自然專項收入的合計數就變大了很多。
第二,挖掘新的現金流。
我們一眼能看到的收入有3個,但實際上專案產生的收入有5種或者6種,
只是被我們忽略了。
有時候,在期限較長的情況下,可能還會每隔5年設定一定的收入增長率。
除了以上幾種常規的方式,
當然還有許多具備地方特色的方法,因為不具備一定的複製性和較大的難度,
我們暫且放一放,有機會再分享。
不管怎麼創新,都要在創新的基礎上堅持合規的底線。
第三,做好收入的分賬管理。
關於專案收入的分賬管理,33號文有一個總體性的規定:
專案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於償還專項債券的專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確保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安全;
專案單位依法對市場化融資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在銀行開立監管賬戶,將市場化融資資金以及專案對應可用於償還市場化融資的專項收入,及時足額歸集至監管賬戶,保障市場化融資到期償付。
在實操過程中,就涉及到在專案產生收益的運營期間,哪些收入要進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哪些收入要進銀行的監管賬戶,受銀行監管。
這裡要注意的是,
如果專案僅有專項收入,可以按照資金安排的比例同步進行專項收入的分配。
比如專項債給了2億元,銀行貸款給了8億元,
那麼在專案收益端可以按照20%和80%的比例分配專項收入。
如果專案同時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
要注意先分類,再分配。
先把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歸屬於專項債之後,專項收入再來進行分配。
至於怎麼分配,看借款的情況,總之要保持專項債和銀行貸款都要能夠覆蓋。
第四,貸款方案的設計。
有幾個小的要點,做個提示。
首先,就是貸款的期限最好短於專項債的期限。
雖然33號文裡明確,省級政府僅對專項債券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而專案單位依法對市場化融資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也就是省政府不對銀行貸款負責任,那是銀行自主決策的行為。
但是從銀行的角度而言,我們希望風險越小越好,
那怎麼保障我的資金安全呢?
很簡單,貸款在專項債到期前到期。
其次,貸款設定分期還本。
我們知道專項債絕大部分,是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
而貸款,儘可能減少風險,我們都會要求分期還本,
但是我們也要給專案業主一些喘息的空間,最好是設定進入運營期以後才開始還本。
最後,就是專項債形成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做配套融資時不允許做抵質押。
從銀行的角度而言,都非常關注第二還款來源,
可以使用第三方保證這種增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銀行的擔憂。
好了,專項債配套融資的內容就分享到這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