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穢物品犯罪中關於註冊會員人數的有效辯點

作者:馬澤恩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網路犯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成員,專注於辦理有一定理據的網路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犯罪、電信網路詐騙、網路遊戲犯罪等網路犯罪案,成功辦理了多起重大網路涉黃犯罪案件。律師聯絡方式見置頂微頭條(首頁)

淫穢物品犯罪案件中無論是淫穢網站、遊戲還是淫穢直播,都避不開註冊會員人數的問題,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人數達到二百人,達到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追訴標準,五倍、二十五倍分別達到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註冊會員人數的認定,其實並不簡單。今天筆者分享兩個可能起到罪輕甚至是無罪辯護的要點。

一、不是以“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 不能以註冊會員人數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只有“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才可以“註冊會員”人數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以“會員制方式”一般指的是收取註冊會員費方式牟利,否則不能認定為是“以會員制方式傳播淫穢物品”,不能以註冊會員人數作為量刑依據。

該觀點可參考《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4集·總第81集·第723號】楊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該案例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勇所建網站雖有註冊會員6000餘人,但註冊會員和點選網站均不收取費用,楊勇並非透過收取註冊會員費謀取經濟利益,且非會員也能瀏覽該網站的淫穢電子資訊,該註冊會員數量對其利用淫穢電子資訊增加廣告點選量進而牟利並不產生實質影響,故不屬於“以會員制方式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情形,不宜將註冊會員數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二、註冊會員人數應以註冊的自然人數為準,不能將會員數等同於會員自然人數。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實際註冊的自然人數,那麼該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網路是一個虛擬的世界,與現實有距離需要切換,在虛擬世界裡一個人可以變成多個人。司法解釋規定是以“人數”作為量刑標準,而不是以會員數,註冊會員數中可能存在大量虛擬、重複註冊,多名會員但實際為同一自然人的情形,使用會員制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涉及的實際人數應當以實際自然人確定,而非以註冊會員數確定 。

該觀點可參考《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7輯(2016。3)》邢平飛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該案例中法院認為,在認定註冊會員人數上,因控方只有註冊會員數的證據,會員數不能等同於會員自然人的人數。

綜上,以註冊會員人數作定罪量刑標準的前提條件,一是以收取註冊會員費牟利經濟利益,二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註冊會員自然人的人數,二者缺一不可。不符合上述前提條件,不能以註冊會員人數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如果案件其他數量或數額不能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則應當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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