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他人面對不法侵害時出手救助是否適用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概念

大家提到“正當防衛”這個概念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當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所採用的自我保護的一些行為,那麼如果一個人為救助他人打死了犯罪分子算不算是正當防衛呢?當然這裡的他人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親人;一種是純粹出於見義勇為而救助素昧平生的人。“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概念究竟適不適用於對這些人的救助呢?

當他人面對不法侵害時出手救助是否適用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從這一規定中不難看出“正當防衛”這個概念所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行為。無論這種不法侵害行為侵犯的是自己、他人還是社會公共利益都統一適用“正當防衛”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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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說任何人在面對不法侵害行為時都有權利加以制止。當然有沒有能力制止、會不會制止就是另一個問題了。不要說是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親人受到了不法侵害,即使是面對素昧平生的陌生人被侵害時也有權利施救。正當防衛不等同於自我防衛,而是同樣適用於救助他人的。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如果“正當防衛”這個概念不適用於救助他人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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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上一個地痞混混正在欺凌敲詐一個小孩,而這個小孩的大人又不在現場,那麼周圍的路人有沒有權利干預呢?不能否認在現實中可能會本著人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理念袖手旁觀,但法律上是要保障任何人在這種環境下出手干預的權利,否則被施暴者就完全沒有被救助的希望了。既然在大街上救助一個陌生人的行為都適用於正當防衛的概念,那麼救助自己親人的行為同樣也是適用於正當防衛這一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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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來應當是一個毫無爭議的話題,然而在現實中有時卻存在貫徹執行的問題。近年來網上出現護母案、護妻案為什麼總能吸引人們的眼球呢?如果為人子女者面對自己的父母受到不法侵害時不敢反抗簡直枉為子女,如果一個丈夫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妻子被他人欺負簡直不配稱為男人。這時救助親人的行為不僅符合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概念,也符合社會大眾最基本的道德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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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這樣的問題都還存在爭議,那麼簡直是在拷問我們這個社會的良心。2017年河北發生了一起護妹案:當事人田某偶遇妹妹和妹夫發生爭執。田某的妹夫掏出刀子刺傷了田某的妹妹,田某為保護妹妹的安全就和妹夫扭打在一起,最終導致妹夫搶救無效死亡。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最大的爭論點居然就是田某在自身安全沒受到威脅的前提下出於“保護他人”的原因致人死亡算不算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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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並沒認定田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因此判處田某有期徒刑6年。對此結果不服的田某上訴至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保定市檢察院“正當防衛”的意見、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的理由就是:正當防衛同樣適用於救助他人,所以田某在妹妹的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對妹夫進行還擊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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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概念適用於救助他人是刑法 第二十條明文規定的,然而在現實中某些法律工作者卻教條機械式地將“正當防衛”這一概念曲解為“自我防衛”——在這種理解下只有當本人受到不法侵害時才能進行正當防衛,而為救助他人所實施的對不法侵害者的反抗卻不適用正當防衛的概念。那豈不是說當人們面對自己的父母、妻子被他人欺負時只能眼睜睜看著?很顯然這實際上是對法律的曲解。

當他人面對不法侵害時出手救助是否適用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概念

“正當防衛”這個概念除了有時會被曲解為“自我防衛”以外還存在一個防衛過當的問題。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什麼是必要的限度呢?我們不妨先看看正當防衛需要滿足的條件:一、有不法侵害發生;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當防衛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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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如果某個人僅僅因為和別人發生了幾句口角就自己腦補對方可能會動手打自己,然後再進一步假設對方可能會用刀子、鋼管等武器擊打自己。這個人在這種情況下本著先下手為強的理念把對方打死或打殘了,那麼顯然這時就不構成正當防衛。由始至終這個人並沒受到實際的不法侵害,所謂的侵害行為全都是他自行腦補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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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法侵害行為並沒實際發生,那麼依據想象腦補進行預先打擊不構成正當防衛。同樣如果不法侵害行為已然結束再進行打擊也不構成正當防衛,所以只有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構成正當防衛。其實正當防衛最不好把握的就是必要限度的問題。本來刑法中明文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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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面對只是威脅到財物安全的小偷小摸行為時直接把對方打死算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然而像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威脅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是不存在所謂防衛過當一說的。說得直白些在這種情況下不法侵害人被打死也是活該,而反抗者則不用承認任何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中如何界定是否構成威脅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卻成了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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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在上文提到制服小偷可能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而反抗搶劫是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說的,可現實中你有時無法保證小偷在被撞破之後會不會把自己的行為升級為搶劫。再比如猥褻行為和強姦行為在處罰上的差異是很大的:如果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因此用重物將甲打死,那麼這時丙的行為就構成了防衛過當。然而甲實施的不是猥褻而是強姦行為,那麼丙把甲打死就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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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猥褻行為和強姦行為確實有不同的處罰標準,然而在不法侵害行為發生的千鈞一髮之際難道還要讓受害人的同伴區鑑別猥褻和強姦的區別嗎?我們再進一步假設如果丙是乙的丈夫,那麼當一個男人看到自己的妻子被欺負時還會有閒心慢慢區分什麼是猥褻、什麼是強姦嗎?這時你怎麼去鑑定反抗行為是否超出了所謂的必要限度呢?事實上在那種千鈞一髮的時刻要完成這種區分鑑別根本就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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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甚至還可以更進一步假設如果A某總是出言挑逗調戲B某的妻子(或者也可以是女兒)。這時A某不僅不構成強姦罪,甚至連實際的肢體猥褻行為也不存在,可實際上A某的這種行為已對B某造成了重大困擾。某一天A某突然攔住B某的妻子(或者也可以是女兒)惡意滋事。儘管這時尚未有實質性的不法侵害行為發生,然而早已被搞得神經衰弱的B某在忍無可忍的狀態下對A某動了手又算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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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就有這麼一群爛人就像是癩蛤蟆趴腳上不咬人卻專門噁心人:表面上他們似乎沒對受害人造成物質上的實際傷害,可他們肆無忌憚的噁心行為卻令受害人揹負了沉重的心理負擔。這時又如何去鑑定受害人的反抗行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呢?事實上目前各地法院在懲處這種行為時並沒統一的處罰標準,所以一些人也利用這種漏洞肆無忌憚去欺負別人。

當他人面對不法侵害時出手救助是否適用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概念

有這樣一個真實的案例:某個村裡有一個愛耍酒瘋的無賴。有一天這個無賴喝多了酒之後居然去掐一個孩子的脖子。孩子的父母都出外打工去了,年邁的爺爺見狀拿了一把刀把這個無賴砍傷了。事後這個無賴竟一紙訴狀把老人告到了法院,而他給出的理由是:自己當時是喝多了酒和孩子開玩笑,不是什麼暴力犯罪行為,老人持刀傷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當他人面對不法侵害時出手救助是否適用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概念

一個常年耍酒瘋的人開這樣的玩笑並非不可思議,然而老人在當時千鈞一髮的情況下哪能鑑別得了呢?難道說老人看到孫子被人掐住脖子時也應當對等去掐這個酒瘋子的脖子?要求不法侵害行為的受害方在千鈞一髮之際完成一系列複雜的分析鑑別實際上是根本不現實的。由此可見對防衛限度的要求也不能教條機械式地過分強調,否則就會使“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概念失去本來的作用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