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逼迫少女賣淫,夥同未成年將對方拘禁並實施性侵

此前,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強姦案一審作出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李國劍於2019年5月7日18時許。

夥同鬱某(女,2004年2月26日出生,未達16週歲刑事責任年齡)在六盤水市某醫院。

男子為逼迫少女賣淫,夥同未成年將對方拘禁並實施性侵

將本案受害者張某(女,2001年10月30日出生)接到一房屋內。

和張某討論,她去“坐檯”(當小姐)的事情。

張某並未答應。

惱羞成怒的李國劍決定動用武力讓對方屈服。

男子為逼迫少女賣淫,夥同未成年將對方拘禁並實施性侵

兩人將張某控制在房間內。

表現得一點都不像個十五歲少女,十分毒辣。

利用手機充電的資料線和皮帶對於張某實施毆打。

李國劍曾經以放張某離開為由,誘騙對方和其發生過一次關係。

男子為逼迫少女賣淫,夥同未成年將對方拘禁並實施性侵

後續李國劍和鬱某兩人離開房間去給張某買坐檯的衣服。

回來後開始收拾衛生,張某趁兩人不注意跳窗逃跑。

男子為逼迫少女賣淫,夥同未成年將對方拘禁並實施性侵

經傷情鑑定,張某一處重傷二級,一處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李國劍夥同他人採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剝奪他人自由。

有毆打情節,從重處罰。(在整個施暴過程中,屬於從犯,主犯是鬱某)

男子為逼迫少女賣淫,夥同未成年將對方拘禁並實施性侵

在拘禁期間,還脅迫對方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性侵未成年人,加重處罰。

事後李國劍賠償張某相關損失,得到諒解,可從輕處罰。

構成自首情節,並主動交代性侵事實。

男子為逼迫少女賣淫,夥同未成年將對方拘禁並實施性侵

最終宣判被告人李國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