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強姦案一審作出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李國劍於2019年5月7日18時許。
夥同鬱某(女,2004年2月26日出生,未達16週歲刑事責任年齡)在六盤水市某醫院。
將本案受害者張某(女,2001年10月30日出生)接到一房屋內。
和張某討論,她去“坐檯”(當小姐)的事情。
張某並未答應。
惱羞成怒的李國劍決定動用武力讓對方屈服。
兩人將張某控制在房間內。
表現得一點都不像個十五歲少女,十分毒辣。
利用手機充電的資料線和皮帶對於張某實施毆打。
李國劍曾經以放張某離開為由,誘騙對方和其發生過一次關係。
後續李國劍和鬱某兩人離開房間去給張某買坐檯的衣服。
回來後開始收拾衛生,張某趁兩人不注意跳窗逃跑。
經傷情鑑定,張某一處重傷二級,一處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李國劍夥同他人採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剝奪他人自由。
有毆打情節,從重處罰。(在整個施暴過程中,屬於從犯,主犯是鬱某)
在拘禁期間,還脅迫對方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性侵未成年人,加重處罰。
事後李國劍賠償張某相關損失,得到諒解,可從輕處罰。
構成自首情節,並主動交代性侵事實。
最終宣判被告人李國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